山東省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要求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安監總廳統計〔2014〕55號)檔案精神,省安監局制定了《山東省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屬性:地方性法律法規
  • 廢止時間:2019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規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以下簡稱“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工作,鼓勵社會參與監督,督促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安監總廳統計〔2014〕5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在暗查抽查、督查檢查等行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信息,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引發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的企業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工作遵循依法規範、公平公正、及時全面、客觀真實、便於查詢的原則。
第四條 非法違法企業信息每季度發布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對上一季度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在省安監局網站“公示公告”欄和山東省主流媒體發布。
第五條 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負責將在暗查抽查、督查檢查等行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信息,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以統一格式(見附屬檔案)提供給省安監局監察總隊。
省安監局監察總隊負責每季度匯總、整理和審核非法違法企業信息,擬定信息發布內容,並報省安監局領導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同時將信息向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安監部門通報,作為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政法處負責聯繫有關媒體單位對外發布和信息發布後社會輿論的採集分析。
第六條 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的公示期一般為一年。公示期滿,企業未按要求整改,或屢查屢犯的,由有管轄權的安監部門依法從重處理,並長期公示直至非法違法行為全部整改完成。
第七條 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的核銷。
(一)公示期間,企業非法違法行為整改完成的,由企業逐級向省安監局提出核銷申請並附整改材料,省安監局監察總隊會同相關處室、單位組織核查。
(二)省安監局監察總隊將核查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報省安監局領導或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予以核銷。對核銷的非法違法企業信息,除在省安監局網站撤銷原信息內容外,要在省安監局網站、原公示媒體上公布企業非法違法行為整改情況。
第八條 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公示不得代替行政命令、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有管轄權的安監部門應對查出的企業非法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建立完善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公示登記台賬和檔案,留檔備查。省安監局監察總隊要按照“一案一檔”原則,建立健全已公示非法違法企業信息檔案。歸檔資料主要包括信息來源過程中的原始材料、企業整改申報材料、整改情況核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
第十條 各市安監局要參照本辦法,建立本級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