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辦法》由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4月11日印發,自2018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安監發〔2018〕45號
各市安監局,各安全評價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5號),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監管,規範安全評價行為,省安監局制定了《山東省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遇到的情況問題,請及時向省安監局反饋報告。
聯繫人:劉桂法謝家宣,聯繫電話: 略。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監管,規範安全評價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對經許可並從事法定安全評價的機構(含外省來山東開展安全評價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委託進行法定安全評價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按照規定實施資質認可,負責指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安全評價監管工作,建立安全評價信息系統,完善安全評價標準體系。
市、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安全評價日常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第四條 支持發展安全評價技術服務行業組織,鼓勵行業組織建立評價機構信用評定製度,健全技術服務能力評定體系,完善技術仲裁工作機制,強化自治自律,維護行業秩序,規範執業行為。
第二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安全評價資質,並在資質有效期內持續保持資質和業務範圍所需條件。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符合國家和山東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有關規定的評價服務質量控制體系,明確安全評價項目風險分析、評價實施、報告審核、作業檔案、內部管理、檔案管理、技術支撐等過程和要求,並及時檢查和持續改進。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安全評價責任制,安全評價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責任制的組織建立和監督執行。責任制應當覆蓋安全評價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過程控制負責人、安全評價人員等機構所有涉及安全評價工作人員,明確責任範圍、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並及時檢查和持續改進。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評價機構基本情況、駐外分支機構、評價服務收費參考標準等信息,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信息,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設施、設備投入更新機制,加強安全評價人員培訓,積極引進人才,開展安全評價技術科學研究。
第三章 安全評價開展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法定安全評價需委託安全評價機構的,應當自主委託具有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評價資質及評價業務範圍的安全評價機構並簽訂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對象、範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安全評價機構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技術服務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方和受託方通過契約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不得有下列影響評價客觀公正實施的行為:
(一)要求安全評價機構必須提供合格結論的評價報告;
(二)隱瞞、欺騙、提供虛假生產經營情況;
(三)因安全評價機構出具不合格結論的評價報告拒絕支付評價費。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評價行為進行監督,發現評價機構沒有派員到現場勘查、委託非安全評價機構人員開展安全評價等違反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向從業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因評價機構違法行為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契約追究安全評價機構責任。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安全評價,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活動前7個工作日內,告知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項目情況組成項目組,安全評價項目負責人及負責現場勘查人員應當進行現場勘查了解項目情況,收集項目資料,按照有關法規標準要求編制檢查表,對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評估,提出問題整改意見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
安全評價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項目組成員應滿足項目安全評價專業能力配備要求。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在安全評價工作中,充分運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應當如實記錄過程控制、現場勘查情況,並同影像等資料一同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應當在告知生產經營單位的同時,告知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
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應對生產經營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及時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分別告知安全評價機構、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實施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要充分溝通配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參與安全評價過程,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理解、落實、運用安全評價報告進行講解培訓,充分發揮好安全評價的作用。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規定開展法定安全評價;
(二)不滿足規定資質條件從事法定安全評價;
(三)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法定安全評價;
(四)出租、出借安全評價資質證書;
(五)擅自更改或簡化安全評價程式和相關內容;
(六)安全評價項目組長及負責勘查人員不到現場勘查;
(七)冒用他人在安全評價報告等評價檔案中簽名;
(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專職安全評價師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十)不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安監局負責建立我省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批、監督管理、屬地管理相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評價從業情況和監管情況調研,及時改進和健全完善安全評價監管制度體系。
第二十二條 省安監局負責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審查規範,用於指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涉及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指導安全評價機構評價報告編制。
第二十三條 省安監局重點實施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和安全評價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的監督管理,採取年度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3年內覆蓋註冊地在山東的全部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四條 省安監局負責對全省安全評價監管情況進行調度,根據情況組織專項安全評價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評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省安監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安監局負責建立安全評價信息系統,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保持、安全評價開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評價的監管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 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安全評價機構對項目現場開展勘查情況;
(三)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評價機構提出的意見建議落實整改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開展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時,應當對安全評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一)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應當對涉及許可的安全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法定安全評價、委託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整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評價意見和對評價機構安全評價項目現場進行勘查情況進行檢查;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時,應當將事故單位安全評價情況作為事故調查範圍,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安全評價納入年度執法計畫,按照執法計畫對涉及法定安全評價的安全生產許可事項進行抽查,檢查內容包括安全評價報告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評價意見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的安全評價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立案查處,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處罰情況報告省安監局。
涉及暫停或撤銷安全評價資質的行政處罰,報省安監局決定。
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約談主要負責人:
(一)安全評價機構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活動時,未按規定告知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的;
(二)擅自更改或簡化安全評價程式和相關內容的;
(三)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不如實向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評價從業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被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因中介機構原因引起責任事故的;
(二)偽造、轉讓、租藉資質證書的;
(三)不具備從業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的;
(四)開展安全評價工作項目負責人不到現場,評價單位冒用評價人員簽名,轉包安全評價評審項目的;
(五)出具虛假證明、報告或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六)一個年度內因非法違法行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被暫停資質的;
(八)專職安全評價師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列入“黑名單”評價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以下措施:
(一)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二)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三)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四)依法依規對評價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五)依法限制評價機構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六)將評價機構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在省安監局網站、“信用山東”網站和省內主流媒體公開;
(八)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正常活動,除政府採購的技術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國務院規定,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
法定安全評價,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管職責,要求開展的法定安全評價技術服務活動。
出具虛假報告,是指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與當時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報告結論定性偏離客觀實際的行為。
出具重大疏漏報告,是指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的報告:
(一)沒有按契約約定的範圍進行評價、或約定範圍內主要裝置和重要設施評價缺失或不全的;
(二)對企業存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等,評價報告沒有提出的;
(三)對企業周邊環境、平面布置和設備設施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評價報告沒有提出的;
(四)遺漏其他對企業安全生產有嚴重影響事項的。
註冊地,是指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註冊所在地;從業地,是指安全評價項目所在地。
負有項目審批監管許可權的安全監管部門,是指負責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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