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2014年5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統計〔2014〕55號印發《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該《辦法》共產主義者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通知,管理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統計〔20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下簡稱非法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統稱機關各司局)在各類暗查抽查、督查檢查等行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信息,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引發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的企業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工作遵循依法規範、公平公正、及時全面、客觀真實、便於查詢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每季度發布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對上一季度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和中央主流媒體發布。
第五條 機關各司局負責將在暗查抽查、專項行動、專項督查、安全生產大檢查等行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信息,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以統一格式(見附屬檔案)提供給統計司。
統計司負責每季度匯總、整理和審核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並擬定信息發布內容
辦公廳負責對擬發布信息的審核,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志審定;同時將信息向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通報,作為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人事司(宣教辦)負責聯繫有關媒體單位對外發布和信息發布後社會輿論的採集分析。
第六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公示期與核銷。
(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公示期一般為1年。
(二)公示期滿前,由責任企業向省級安全監管、煤礦安監部門提出核銷申請並附相關整改材料,由省級安全監管、煤礦安監部門負責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一併報統計司。
(三)統計司匯總核審後,提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四)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上公告信息公示解除情況,將審議通過的企業信息予以移除,並向媒體通報。
(五)被公示企業未按要求改正,或屢查屢犯的,由相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從重處罰,並延長公示期。
第七條 各省級及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煤礦安監部門負責建立本級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年 季度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表
單位(蓋章): 日期:
序號
企業(單位)名稱
所在地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查出時間
備註
(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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