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的意見

2015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5〕119號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職責分工、打擊治理重點、工作機制和制度、工作要求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函〔2015〕11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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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的意見
川辦函〔2015〕11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近年來,全省持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治理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取得了積極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明顯減少,但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仍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頻發、制約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突出原因。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嚴格治理糾正生產經營單位違規違章行為(以下簡稱“打非治違”),進一步在一線監管和操作層面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和措施,建立完善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要求,加大打非治違工作力度,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建立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打擊、企業自查自糾、社會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機制,推進全省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持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和遏制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有效治理和避免各類違規違章行為,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的突出問題,努力實現減少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工作目標,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三、職責分工
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打非工作主要由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治違工作主要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級直接管轄和跨地區的案件,以及上級交辦、下級上報和民眾舉報案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的非法違法行為,以及上級交辦、下級上報和民眾舉報案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本轄區的非法違法行為的排查、制止、監督和報告,在委託執法許可權內依法查處本轄區的非法違法行為,以及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案件查處等工作。
(二)部門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屬地”、“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分管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公安部門牽頭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參與民爆物品、劇毒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相關打非治違工作;負責對暴力抗法行為進行打擊;
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水上交通、道路客貨運輸和公路建設工程等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負責打擊查處非法違法勘探開採礦產資源,以及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城鎮燃氣等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電子信息、機械、冶金、建材、化工、輕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質監部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水利部門牽頭負責河道采砂、水庫水利設施建設工程的打非治違工作;
能源監管部門牽頭負責電網、水電站、太陽能、風能等能源建設項目的打非治違工作;
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監管和校園安全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
工商部門牽頭負責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打擊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宣傳、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打非治違工作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其他行業(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或單位牽頭負責。
(三)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本單位治理、糾正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負總責。
(四)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充分發揮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作用,及時排查、制止、監督和報告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無證無照小礦點、家庭小作坊以及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四、打擊治理重點
(一)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批准,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或者相關許可、批准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1. 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2. 超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 無證開採、超層越界開採礦產資源的;
4. 煤礦、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評價或審查的;
5.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6. 相關證照被依法暫扣後,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7. 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後,未經驗收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8. 被依法關閉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9. 其他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二)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1.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煤礦、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 建設項目違反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
4. 道路交通超速、超載、超員、超限以及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的;礦山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和不按設計組織生產的;煙花爆竹違規儲存、運輸、經營、零售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未進行評估或評估未通過和備案的;建築施工企業違法分包、轉包、以包代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和不按方案施工、施工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配送、爆破服務和使用等環節存在“四超”、“三非”和“三違”等行為的;
5.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以及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6. 新材料、新設計、新裝備、新技術未經安全檢測核准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7. 安全距離、安全通道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8.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 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 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到位的;
11. 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12. 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13. 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三)重點治理糾正的違規違章行為。違規違章行為,是指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企業制度、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1.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作業)規程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及時修訂完善的;
2. 領導班子成員未按照規定現場帶班的;
3. 日常巡查檢查制度不落實,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4. 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以及對發現的上述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5. 對事故隱患或者事故徵兆不及時處置和如實記錄的;
6. 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不落實,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
7. 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四)因地制宜,確定階段工作重點。各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及各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應根據各地、各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以及各重點時段安全生產特點,可在每個季度把涉及的重點行業領域作為打非治違工作的重點,自行確定個性化工作內容及時間安排。
五、工作機制和制度
(一)逐級排查檢查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車間班組日巡查、企業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隱患。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停止作業,必要時撤離現場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原則予以整改。
逐級建立打非治違工作鄉級月排查、縣級月檢查、市級季抽查、省級定期督查制度,及時發現非法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生產經營建設情況要進行格線化管理,每月進行拉網式排查,確保不留盲點、不留死角。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每月檢查所轄鄉(鎮、街道)的比例不低於30%(鄉鎮數超30個或偏遠的地區,可自行確定檢查比例,但不得低於15%)。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每季度(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每半年)對所轄縣(市、區)進行一次全面抽查。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則上每半年對所轄21個市(州)進行一次全面督促檢查。
(二)上下聯動執法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打非治違上下聯動執法機制,加強現場處置、案件查辦和業務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加強現場監管,在委託執法許可權內依法予以查處,並及時上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執法檢查和工作督查中發現的案件以及民眾舉報、下級報告、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妥善處理,重大案件要第一時間向發生地人民政府通報或報告。屬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案件,要及時組織執法人員予以核實,依法查處;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案件,要及時上報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需要聯合執法的案件,要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需要對非法違法企業實施關閉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報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跟蹤督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案件抽查、跟蹤督辦等;對下級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給予支持和幫助。對下級執法不嚴、查處不力的案件,上級部門可提級查辦或直接查辦。
(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違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跨行業、跨區域非法違法行為。對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重大或典型非法違法行為,要與司法機關共同嚴厲打擊。
對需要聯合執法的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因存在非法行為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有關單位要給予支持和配合。對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有關部門要依法註銷其相關行政許可證照。
(四)聯席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打非治違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打非治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
(五)重大非法違法行為備案督辦制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實施關閉取締、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國家規定上限罰款等行政處罰以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要進行備案,一案一檔,跟蹤督辦。市(州)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將上月度有關情況書面報送省政府安委會。
(六)“黑名單”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事故的企業要實施“黑名單”制度,實施重點監管,同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依法進行嚴格限制。
(七)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制定獎勵辦法,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民眾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要對舉報人予以保護;舉報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八)信息報告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行政區域內打非治違工作情況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進行書面報告;市(州)人民政府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一季度本行政區域區內打非治違工作情況向省政府安委會進行書面報告。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打非治違工作零報告制度。
(九)考核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考核機制,將打非治違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裝備,保證執法經費,嚴格目標考核,確保打非治違工作取得成效。
(十)“一案雙查”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打非治違工作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對領導不重視、組織不得力、查處不及時、處置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要進行約談;對打非治違不力、連續發生因非法違法行為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在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的同時,依法依紀追究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責任,並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統一組織領導本地區打非治違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領域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負總責,要親力親為,靠前指揮;要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工作責任,存在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的行業領域,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協調,落實有關部門責任,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現象,確保全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深入推進、取得實效。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提高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水平。
(二)嚴格工作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打非治違工作痕跡管理,建立工作檯賬,詳細登記排查人、排查時間、排查區域、排查結果、整治結果,確保排查情況可追溯、整治情況有記錄;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格執行“四個一律”: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加大對打非治違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手段,對打非治違工作進行廣泛的宣傳報導,引導廣大企業職工和人民民眾積極參與、支持打非治違工作,主動舉報非法違法行為。要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對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的事故要及時進行公開曝光。
(四)強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專項安排打非治違工作經費,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有關部門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國家關於安全費用提取、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責任險等安全生產投入規定,不斷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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