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管理責任,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約談制度是指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或山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與市、縣(市、區)領導同志及相關單位負責同志進行談話,聽取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各市、縣(市、區)和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約談: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內連續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性質惡劣的;
(五)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國務院安委會或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督查檢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以及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安全隱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內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第四條確定被約談單位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擬定約談通知,報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第五條需要約談市主要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第六條需要約談市分管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第七條需要約談縣(市、區)主要負責同志、中央駐魯企業(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和省管企業負責同志的,可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約談,或經省安委會主任、副主任授權,由省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第八條約談結束後形成紀要,發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要按照紀要進行落實。
第九條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並抓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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