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20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魯政辦字〔2017〕207號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通報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20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通報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魯政辦字〔2015〕198號檔案印發)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督促指導,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有效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約談是指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或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情形與工作需要,與設區的市政府、縣(市、區)政府和相關單位負責同志進行提醒、質詢、告誡性約見談話,聽取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並通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或主體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形,實行分級分類約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約談設區的市分管負責同志:
1.1個季度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造成影響,或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規定組織調查,或對事故調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未按規定整改落實的;
4.國務院安委會或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會督查檢查巡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突出問題,以及省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安全隱患久拖不改的;
5.轄區內有兩個及以上縣(市、區)同時被列為省重點關注縣的;
6.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有效打擊治理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約談設區的市主要負責同志:
1.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時期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短期內連續發生多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三)參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視情約談中央駐魯企業(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和省管企業負責同志。
(四)對縣(市、區)約談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重點關注縣督導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遇重大活動或重大敏感時期,需調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務落實的,可緊急約談市、縣(市、區)政府和相關單位負責同志。
第四條 約談會議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
(一)需要約談設區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約談,省政府安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二)需要約談設區的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的,由省政府安委會副主任約談,省政府安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三)需要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中央駐魯企業(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和省管企業負責同志的,可由省政府安委會副主任約談,或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副主任授權,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約談,省政府安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四)緊急約談可視情確定約談領導和被約談人。
(五)必要時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約談會議。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約談,涉及火災事故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約談,並參照以上規定進行。
第五條 約談程式。
(一)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提出約談方案,對符契約談條件的,提請省政府安委會予以約談。如有多個單位符契約談條件的,可一併進行約談。
(二)約談方案經省政府安委會領導同志同意後,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向被約談單位和參加約談會議的省有關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約談原因、約談對象、約談時間和約談地點等事項。
(三)被約談單位和有關部門接到約談通知後,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上報參加約談人員名單和匯報材料。
(四)約談會議首先由被約談單位匯報有關情況,再由省有關部門提出指導意見,最後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領導同志提出要求。
(五)約談會議結束後印發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於30日內報告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相關部門。
第六條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邀請省級主流媒體參加約談會議,適時進行報導。
第七條 各級政府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約談辦法,並抓好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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