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青海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8年11月5日印發,旨在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督導,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有效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辦法》共十五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青海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8年11月5日

辦法全文

青海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督促指導,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有效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由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對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和相關單位負責同志進行提醒、質詢、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聽取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並通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或主體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約談市州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縣(市、區)政府、中央駐青企業及省管企業等,其餘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約談市州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一)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呈大幅上升的。
(二)6個月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造成影響,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危害擴大的。
(四)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
(五)國務院安委會或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督查、檢查、巡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突出問題,以及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安全隱患久拖不改的。
(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有效打擊治理的。
(七)省安委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約談市州主要負責同志: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6個月內發生3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重點時期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短期內連續發生多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
(六)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
(七)省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參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視情約談有關企業主要負責同志。
第七條省安委會辦公室可根據情況約談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縣(市、區)政府和中央駐青企業及省管企業負責同志。
第八條遇重大活動或重大敏感時期,需調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務落實的,可緊急約談市州、縣(市、區)政府和相關單位負責同志。
第九條約談實施程式:
(一)由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約談方案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同意後,啟動約談程式;由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約談方案經省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審定同意後,啟動約談程式。如有多個單位符契約談條件的,可一併進行約談。
(二)約談方案確定後,省安委會辦公室向被約談單位和參加約談會議的省有關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約談原因、約談對象、約談時間和約談地點等事項。
(三)被約談單位和有關部門接到約談通知後,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省安委會辦公室上報參加約談人員名單和匯報材料。匯報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
(四)約談會議首先由約談單位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被約談單位匯報有關情況及採取的有關整改措施,再由省有關部門提出指導意見,最後由主持會議的省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領導同志提出要求。
(五)約談會議結束後印發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於30日內報告省安委會辦公室,同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約談會議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
(一)需要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二)需要約談市州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約談,或經省安委會副主任授權,由省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三)需要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中央駐青企業和省管企業主要負責同志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省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約談,省安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四)緊急約談可視情確定約談領導和被約談人。
(五)必要時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約談會議。
第十一條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邀請省級主流媒體參加約談會議,適時進行報導。
第十二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市州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要參照本辦法制定安全生產約談辦法,並抓好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