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是為了促進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壓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化解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0月,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印發《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2月1日 至 2028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 文號:滬交行規〔2024〕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交行規〔2024〕5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已經市交通委2024年第14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2024年10月23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促進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壓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化解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指導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市交通委、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交通委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第四條(工作原則)
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應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遵循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不替代責任追究)
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不替代或者減輕政務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責任追究。
第二章 警 示
第六條(警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委、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警示:
(一)發生較大事故,或者發生一般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發生涉及10人及以上險情或者突發事件的;
(三)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事故,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警示內容)
警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基本情況、險情或者突發事件的情況、管轄行業安全生產概況等基本情況;
(二)人員、設備設施、生產經營環境、機構職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思想認識、組織保障、人員、經費、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八條(警示程式)
市交通委、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警示的,由其內部相關處(科)室負責起草,按程式報本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後印發;需要以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按流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相關領導批准後印發。
第三章 約 談
第九條(約談單位和被約談單位)
約談單位包括市交通委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被約談單位包括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條(約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約談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被約談單位相關負責人實施約談(被約談單位為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對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
(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監管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後果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發生險情或突發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不到位,導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不力,重大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或者掛牌督辦的事項,未按照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謊報、瞞報的,或者存在遲報、漏報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根據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約談形式)
約談形式分為個別約談和集體約談。
在6個月內2個或者2個以上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況的,可以由約談單位組織開展集體約談。
約談工作由約談單位有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主持。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工作職責)
約談單位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負責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
(二)承擔約談記錄工作,並印發約談紀要;
(三)負責整理存檔約談記錄和被約談單位上報的材料;
(四)負責跟蹤、督辦被約談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並視情進行現場檢查;
(五)負責將檢查和整改情況向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第十三條(約談通知)
約談由約談單位提前5個工作日(緊急情況下可縮短至2個工作日)向被約談單位傳送《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附屬檔案1)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通知反饋單》(附屬檔案2),告知約談事項、約談單位、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約談要求及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事項。
第十四條(約談確認)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收到《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後,準備書面約談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經驗教訓汲取情況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條(約談要求)
約談時,約談單位應當說明約談事由、目的等事項,聽取被約談單位對有關情況的陳述,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詢問,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和時限,要求被約談單位明確下一步將採取的相關措施。約談的內容填入《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記錄》(附屬檔案3)。
約談應當形成約談紀要,經約談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後印發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為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必要時可將約談紀要抄送被約談單位的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整改上報)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後,按照約談紀要的要求完成問題整改,並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約談單位。
約談單位應當對照審核被約談單位的整改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核查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約談的提出和實施)
約談由約談單位內部相關處(科)室提出,報本單位相關領導批准後,以本單位名義實施。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整改或者落實整改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相關部門追究被約談單位以及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掛牌督辦單位和被掛牌督辦單位)
掛牌督辦單位包括市交通委和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被掛牌督辦單位包括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條(掛牌督辦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掛牌督辦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被掛牌督辦單位實施掛牌督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未落實,或者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整改評估中發現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四)行業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安全監管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
(五)根據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需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掛牌督辦通知)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在本單位領導批准掛牌督辦事項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被掛牌督辦單位下發《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附屬檔案4),並負責跟蹤實施掛牌督辦。
《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督辦內容;
(四)整改要求;
(五)辦理期限。
第二十二條(掛牌督辦整改)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督辦通知之日起30日內報掛牌督辦單位,並組織實施。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標和任務;
(二)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畫;
(四)整改措施、時間安排和應急預案;
(五)人員、經費和物資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掛牌督辦跟蹤)
掛牌督辦單位應當跟蹤被掛牌督辦單位的整改情況,指導、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接受掛牌督辦單位的跟蹤、指導。
第二十四條(整改報告提交)
被掛牌督辦單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後,應當將整改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將整改情況報掛牌督辦單位,提出核銷申請(附屬檔案5)。
整改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問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採取的治理措施和實施過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遺留問題;
(四)預防措施;
(五)評估意見。
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涉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企業職工通報,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五條(掛牌督辦核銷)
掛牌督辦單位收到核銷申請後,應當對督辦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並填寫相關情況表(附屬檔案6)。對於已經完成掛牌督辦事項整改的被掛牌督辦單位,下發告知書(附屬檔案7),並將其從掛牌督辦名單中移除銷號;對經核實未達到掛牌督辦通知書整改要求的被掛牌督辦單位,下發告知書(附屬檔案7),並說明不予核銷的理由,責令其繼續開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條(延期整改)
被掛牌督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說明原因,制定安全生產防範措施或者應急預案,並報掛牌督辦單位。
第二十七條(掛牌督辦的提出和實施)
掛牌督辦和核銷建議,由掛牌督辦單位內部相關處(科)室提出,報本單位相關領導批准後,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
掛牌督辦單位在跟蹤督導或者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被掛牌督辦單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者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實施方式)
市交通委、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實際情況,可以分別或者同時實施警示、約談、掛牌督辦。必要時,可邀請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的上級部門參加約談。
第三十條(細化落實)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止。
附屬檔案:
1.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通知書
2.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通知反饋單
3.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約談記錄
4.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通知書
5.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摘牌銷號申請書
6.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一覽表
7.上海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掛牌督辦情況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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