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十四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同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9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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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災(含森林火災,下同)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和消防形勢持續穩定向好,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4號)以及《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發〔2018〕36號)《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湘政辦發〔2019〕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8縣市、湘西經濟開發區,鄉鎮(街道)和州直有關單位,省在州有關單位、州屬重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含森林防滅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州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安委會)負責組織,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州安委辦)牽頭具體實施。對鄉鎮(街道)的考核委託各縣市區組織,州安委辦負責抽查覆核。考核工作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和消防監督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貫徹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嚴格人、物、制度、環境“四要素”管理,堅決淘汰不安全落後產能,提升企事業單位安全水平。
  (五)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
  (七)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消防重點工作。
  第六條  州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統籌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細則,經州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  各責任單位要向州人民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狀(鄉鎮<街道>向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濟開發區遞交)並嚴格兌現承諾,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事故考核時段為上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當年12月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納入當年考核);當年度考核時段內查實的前三年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瞞報、謊報、補報事故,納入當年度考核。
  第九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體制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創新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州安委辦認定,報州安委會同意後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按照綜合評分和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一)縣市區綜合得分90分以上且排前5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不能評為優秀:
  1、綜合得分90分以下的;
  2、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較大森林火災(以下簡稱較大亡人森林火災);
  3、經調查認定,對轄區外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且所屬的車或船在事故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4、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會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和消防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的;
  5、安全生產或消防工作不力,被省安委會(辦)或州委、州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歸為良好類單位:
  1、綜合得分90分以上,具備評優條件,但超優秀縣市區規定名額的;
  2、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無本辦法第十條(三)中“為合格單位”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為合格類單位:
  1、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轄區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1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
  3、對省、州政府或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突出問題,沒有採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顯或整治後出現反彈的。
  (四)縣市區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五)州直和省在州有關單位、州屬重點企事業單位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其中,州直和省在州有關單位分管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事故不得評為優秀。
  第十一條  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工作“黃牌警告”;被 “黃牌警告”的單位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級。
  (一)縣市區年內安全生產工作被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通報批評達3次以上的;
  (二)縣市區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發生1起非法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3起較大非生產經營性非法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瞞報、謊報2起以上發生死亡人數的一般生產經營性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縣市區年內發生2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的;
  (四)鄉鎮(街道)年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1起較大非生產經營性非法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內發生3起以上死亡一般生產經營性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經核實,瞞報、謊報1起發生死亡人數生產經營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州直和省在州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按照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定;經調查認定,州直和省在州有關單位對事故發生不負有監管責任或不存在監管過失的除外,下同);
  (六)省在州和州屬企業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條  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
  (一)縣市區年內安全生產工作被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通報批評4次以上的;
  (二)縣市區年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發生2起以上非法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4起較大非生產經營性非法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經核實,瞞報、謊報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縣市區年內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縣市區年內發生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災;或者發生3起以上較大亡人森林火災的;
  (五)鄉鎮(街道)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發生1起以上非法生產經營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2起較大非法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內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經核實,瞞報、謊報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2起以上發生死亡人數的一般生產經營性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州直和省在州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省在州和州屬企業發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八)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三條  在年度考核之前,對發生了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黃牌警告”“一票否決”規定情形的,由州安委會予以“黃牌警告”預警告或者“一票否決”預否決,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並予以通報,責令其在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州安委會書面報告。被“一票否決”預否決的,由州安委辦將預否決結果報送州紀檢監察委和州委組織部,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對“一票否決”單位和相關人員作出的相應限制性懲處措施的期限自預否決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省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逐步實現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責任單位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當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自評報告。州安委辦組織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由州安委會報州委、州人民政府審定後進行通報,嚴格兌現獎懲,並向社會公開。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獎勵辦法由州安委辦另行制定,報經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和消防有關的評先評優工作內容。
  第十七條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自預否決之日起一年之內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扣發當年績效獎金。被“黃牌警告”的單位,當年不得參加與安全生產和消防有關的評先評優,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縣鄉所屬車或船在轄區外發生的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縣鄉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災、農村農民自建房、學生溺亡等非生產經營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或責任認定情況,對有關縣市區、鄉鎮(街道)和州直有關部門的考核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州政辦發〔2014〕17號)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修改<湘西自治州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州政辦函〔2016〕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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