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婁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0月22日印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22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嚴格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28號)精神,結合婁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市區(含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下同)和市直有關單位、鄉鎮(林場、街道)及中央、省在婁有關單位和市屬重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含森林防滅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組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牽頭具體實施。對鄉鎮(林場、街道)的考核委託縣市區組織,市安委辦負責抽查覆核。考核工作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市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統籌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細則,經市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五條 各責任單位要向市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狀(鄉鎮、林場、街道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遞交)並嚴格兌現承諾,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專項工作受到市級以上表彰獎勵或經驗推廣的,經市安委辦認定,報市安委會同意後給予適當加分。
第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按照綜合評分和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一)縣市區綜合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不能評為優秀:
1. 有《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規定情形之一的;
2. 落後不安全煤礦關退任務未完成的(直接評為不合格);
3.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不力,被市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二)鄉鎮(林場、街道)優秀名額按縣市區分配,可按所轄鄉鎮(林場、街道)數的40%(四捨五入)推薦優秀個數、備選1個;婁底經開區可推薦優秀1個。縣市區推薦的優秀鄉鎮(林場、街道)因市級審核未通過或在考核期出現不能評為優秀情形而導致落選的,由備選鄉鎮(林場、街道)替補;縣市區評為優秀的,其推薦的備選鄉鎮(林場、街道)滿足評優條件可直接評優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林場、街道),不能評為優秀:
1.綜合得分90分以下的;
2.經調查認定,對轄區外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且所屬的車或船在事故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3.安全生產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市級以上安委會(辦)或縣市區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
若按照上述規定出現空缺的,取消相應縣市區的優秀鄉鎮(林場、街道)名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林場、街道),歸為良好類單位:
1. 綜合得分90分以上,未被評定為優秀的;
2. 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轄區內未發生1起生產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災事故),或者未發生1起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森林火災(以下簡稱亡人森林火災),或者未發生受災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林場、街道),為合格類單位:
1.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轄區內發生1起生產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災事故),或者發生1起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森林火災,或者發生受災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3.對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突出問題,沒有採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顯或整治後出現反彈的。
(五)市直、中央和省在婁有關單位、市屬重點企事業單位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其中,市直、中央和省在婁有關單位分管行業領域事故起數比前三年平均數上升的,不得評為優秀。
第八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情況考核。
(一)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工作“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單位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級。
1. 縣市區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2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的;
2. 鄉鎮(林場、街道)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1起較大亡人森林火災,或者發生受災森林面積3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森林火災的;
3. 市直、中央和省在婁有關單位所監管行業領域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災事故)的(事故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按照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定;經調查認定,市直和中央、省在婁有關單位對事故發生不負有監管責任或不存在監管過失的除外,下同);
4. 中央、省在婁和市屬企業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對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
1. 有《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規定的有關情形之一的;
2. 縣市區沒有完成年度關閉淘汰落後不安全煤礦任務的;
3. 鄉鎮(林場、街道)發生1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1起重大森林火災,或者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較大亡人森林火災,或者2起及以上受災森林面積3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森林火災,或者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經調查認定,瞞報、謊報事故的責任屬於政府有關部門,下同);
4. 中央、省在婁和市屬企業發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或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第九條 各責任單位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當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自評報告。市安委辦組織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條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由市安委會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後進行通報,嚴格兌現獎懲,並向社會公開。
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獎勵辦法由市安委辦另行制定,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條 鄉鎮(林場、街道)所屬車或船在轄區外發生的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及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災、農村農民自建房、學生溺亡等非生產經營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或責任認定情況,對有關鄉鎮(林場、街道)的考核等級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2017年12月11日印發的《婁底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婁政辦發〔2017〕4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19年10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婁底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我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責任落實和工作考核提供了實施依據,為增進公眾對《辦法》的理解,確保我市安全穩定,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辦法》主要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森林防火條例》
(四)《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湘政辦發﹝2019﹞28號)
二、《辦法》出台過程
2019年5月29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希慧作出批示:“請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擬定我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並報市政府”,接到批示後,市應急管理局多次召開局黨組會議專題研究,由市安委辦代擬起草《辦法》,反覆徵求消防、林業、司法、績效辦等相關部門意見,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12條。其中,第一條明確《辦法》制訂的依據是《湖南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湘政辦發﹝2019﹞28號);第二條明確《辦法》適用範圍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市直有關單位、鄉鎮(林場、街道)及中央、省在婁有關單位和市屬重點企事業單位;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安委會(辦)組織實施,市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統籌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細則,經市安委會審定後實施;第五條明確各責任單位要向市政府遞交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狀並嚴格兌現承諾;第六條明確考核加分項目和審批許可權;第七條明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及認定標準;第八條明確按照屬地原則,強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列出“黃牌警告”情形四類、“一票否決”情形四類;第九條明確各責任單位在11月10日前報送年度自評報告;第十條明確獎罰,嚴格兌現獎懲,由市安委辦另行制定獎勵辦法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執行;第十一條明確轄區外事故和轄區內非生產經營性事故列入考核範圍,根據事故調查或責任方認定情況,對考核等級進行相應調整;第十二條明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2017年12月11日印發的《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婁政辦發﹝2017﹞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