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5月25日印發,共三十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8〕3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5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每半年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四)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八)每半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分析評估,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和“一單四制”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中央駐湘機構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中央駐湘機構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城鄉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會同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城鄉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嚴格查處影響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築。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標準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在建築保溫材料推廣、施工現場抽檢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管,確保燃燒性能符合有關規定。依法查處違章建築,並移交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拆除。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的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電器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電器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綜合保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物業共用消防設施以及易燃、可燃外牆保溫材料的維護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對物業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燃氣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十)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四)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五)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主管部門。
(十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基層組織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應確定1至2名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轄區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對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結合實際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居民委員會(社區)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宣傳等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障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在隱患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
(七)建築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築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八)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六)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商業區、旅遊區、開發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集中區域,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協作組織。
第十六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十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通過約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住宅物業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主管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住宅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
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修復或者賠償的費用依法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籤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
(二)各級人民政府與所屬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主管部門與直屬單位之間以及單位內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市州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送交同級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市州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消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消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消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是指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或上級交辦、民眾舉報、媒體曝光、其他部門移送、下級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經研究認定,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清單,並對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任務實行交辦制、台賬制、銷號制、通報制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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