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長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長沙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法所稱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施綜合治理。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執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檢查,落實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範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條 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微型消防站等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二)受理火災隱患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應急救援工作;
(四)組織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五)對應急預案演練、滅火、救生技能培訓等提供技術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制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公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提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防範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九條 住宅物業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二)成立志願消防隊伍,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年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宣傳和演練活動;
(三)每日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共有部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保持出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配備取得上崗證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實行消防控制室24小時值班制度;
(五)對自動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每年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至少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六)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定消防警告牌、消防公益廣告、消防櫥窗等消防知識宣傳設施,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七)發現火災立即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住宅物業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遵守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四)不得破壞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承擔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檢查;
(三)成立志願消防隊伍,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應急演練,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住宅物業的消防用水、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和通信線路等設施設備定期檢測,消除隱患,並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通信企業在住宅物業的管道井等區域內進行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時,應當規範施工,不得破壞住宅物業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和人員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利用管道井、避難層、設備層、地下車庫堆放雜物等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四)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五)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妨礙消防火災撲救或者影響消防設施完整使用;
(六)擅自改變住宅物業規劃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八)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九)擅自清除火災事故現場;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劃定的電動車(不含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停車區域,不得影響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及舉高消防車作業。
住宅物業應當設定電動車(不含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場所,並配備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集中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管理,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安全用電規定。
禁止在樓梯間、樓梯出入口停放電動車(不含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給電動車(不含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充電。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捲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消防安全警示標語。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由消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明確。
鼓勵在住宅物業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一條 共用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所需費用,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具體按照《長沙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具體內容按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承接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住宅物業內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並督促整改;對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消防主管部門報告,相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主管部門應當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消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接到火災隱患的投訴、舉報,未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未保持住宅物業的共用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由消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未對自動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以及未按規定開展檢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由消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
第二十六條 通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住宅物業的管道井等區域內進行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時未規範施工,破壞住宅物業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構成火災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由消防主管部門通知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消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樓梯間、樓梯出入口停放電動車(不含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由消防主管部門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受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違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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