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21年12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規範和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與社會參與、業主自治與協同共治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消防規劃,建立完善相關服務、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範圍。
第五條 業主是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業主應當委託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負責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益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對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對應急預案演練、滅火、救生技能培訓等提供技術指導;
(四)組織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應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規定對轄區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進行日常監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支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燃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燃氣、電力供應企業,加強住宅物業用氣、用電安全檢查,指導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導監督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統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三)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服務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責任,遵守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配合統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火災隱患整改,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檢測和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建築物專有部分和自用設備的消防安全防範,及時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廚房、陽台等部位,安全使用電器設備、燃氣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五)遵守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承擔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組織制定的管理規約應當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
(二)與統一管理人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防範服務內容;
(三)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規定,對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的實施進行監督;
(四)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五)監督、協助統一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工作;
(六)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共用消防設施、器材;
(七)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宣傳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或者依法設立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實施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二)制定並落實服務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對所屬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消防疏散逃生演練;
(三)定期對服務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四)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測、維護保養,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的,應當及時報告;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協助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六)對違反消防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消防車通道、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設施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並要求用戶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住宅物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按照約定,統一管理人可以進行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禁止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占用防火間距;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設定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障礙物;
(五)在公共區域違反規定使用明火,違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統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與移交方共同對住宅物業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進行查驗,做好移交記錄。移交方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物業服務區域的消防合法手續文書;
(二)建築總平面圖,單體建築平面、結構、設備竣工圖,消防設施系統圖、平面布置圖、管線圖等資料;
(三)消防設施、器材質量保修檔案和使用說明檔案,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按照規定應當移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移交方移交的相關資料;
(二)住宅物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設施器材基本情況;
(三)對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情況;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檢測,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記錄材料;
(六)有關消防工作的檔案、法律文書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對住宅物業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統一管理人對住宅物業區域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七)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和完好、有效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總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總居住人口超過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條件較差的住宅小區推動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器材和防護裝備,並根據需要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遠離微型消防站的適當位置設定滅火逃生器材配置點。
其他住宅小區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六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接入建築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標識、標誌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在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捲簾等設施器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通道等區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設定明顯的操作性、禁止性標識;
(二)在樓棟的進出口、電梯口等出入口設定消防安全宣傳標誌;
(三)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地、充電設施標誌;
(四)在易發生火災的區域、部位設定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標識。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推動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鼓勵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提高消防安全防範意識,避免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和住宅戶內。統一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日常停放和充電管理,對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的,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採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 租賃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契約中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其用電安全負責,定期進行用電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消除設備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用氣義務,正確使用燃氣設施以及燃氣燃燒器具,對室內燃氣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所在地燃氣經營者。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的,應當提前告知燃氣經營者,由燃氣經營者組織實施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鼓勵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防範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統一管理人。統一管理人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火災發生後,統一管理人應當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自防自救,實施初起火災撲救。
火災撲滅後,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統一管理人應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封閉範圍。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相關投訴舉報和統一管理人報告的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具有定價許可權的部門在制定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責任所需費用計算在內。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老舊住宅小區納入老舊住宅小區改造計畫,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改善老舊住宅小區消防安全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老舊住宅小區周邊,協調採取擴充車位、引導分流停車、潮汐停車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鼓勵和支持在老式磚木結構等火災危險性較高的住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裝置、局部套用自動噴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立即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列支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支持住宅物業套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採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監測、電動車智慧型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消防設施器材感測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推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家庭財產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移交有關消防資料、建立消防檔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住宅物業未委託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對業主委員會或者依法設定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予以改正。
統一管理人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進行約談,要求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中居住區和多產權、多使用權非住宅民用建築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共46條,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內容。《規定》總結了我省居民住宅小區火災事故教訓,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以及消防救援事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要求、新問題,體現了先進性、務實性和指導性,主要內容如下:
(一)確立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管理工作機制不明晰導致,《規定》首先確立和完善了相關工作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原則,提出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與社會參與、業主自治與協同共治相結合(第三條);二是明確政府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服務、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並要求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範圍(第四條);三是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管理責任人。強調業主是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業主應當委託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負責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四是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相關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條)。
(二)明晰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第二章進一步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劃分,一是要求消防救援、公安派出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燃氣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等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二是規定了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三是明確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和保障消防安全等責任(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四是強調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防範中的禁止性行為(第二十條)。
(三)規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是明確了統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並與移交方共同做好移交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建立消防檔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是明確了統一管理人日常開展防火巡查、防火檢查的具體內容及要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三是推動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消防器材、增設器材配置點等消防安全設施(第二十五條);四是要求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統一管理人應當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第二十六條);五是進一步加強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別對建設單位、業主、使用人以及統一管理人提出要求,(第二十八條);六是對業主以及物業使用人用電、用氣、裝修等提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
(四)提升政府的服務與保障水平。一是明確負有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供消防安全工作指導,建立投訴舉報以及調查處理制度(第三十四條);二是保障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物質基礎,規定了制定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責任所需費用計算在內(第三十五條);三是加強對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老舊住宅小區的改造並通過相關措施改善其消防安全條件(三十六條);四是明確對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第三十七條);五是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列支提出要求(第三十八條);六是加強新技術新科技在住宅物業消防管理工作中的套用(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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