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8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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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8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住房的安全管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提升居住品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賃住房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障租賃住房建築結構、供電、燃氣、消防設施和室內空氣品質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規明確租賃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責任。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租賃住房安全工作。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租賃住房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由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城市管理、電力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租賃住房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將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納入格線化服務管理,建立租賃住房信息採集錄入、隱患排查整治、矛盾糾紛調處等綜合管理機制;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單位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推動租賃住房安全管理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牽頭組織實施本條例。公安機關負責租賃住房居住登記、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租賃當事人和相關單位做好治安防範措施、落實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要求;公安派出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租賃住房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做好租賃住房使用安全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租賃住房安全管理職責。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租賃住房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隱患,指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租賃住房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租賃住房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依法加強對租賃住房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網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推動租賃住房安全管理要求納入管理規約、租客公約、防火安全公約等。電力、燃氣等相關公用事業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租賃住房安全責任,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住房租賃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標準和從業規範,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開展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加強租賃糾紛的行業調解。
第八條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租賃住房安全培訓制度,定期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業主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租賃住房安全培訓。住房租賃市場主體應當參加相關培訓。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租賃住房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租賃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租賃住房安全公益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租賃住房安全知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影響租賃住房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方便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在租賃住房安全管理過程中獲悉的相關住房及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四)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用於居住的;(五)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於居住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前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二條 租賃住房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住房原有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住房樓面、屋面荷載,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將住房裝修或者分隔。
第十三條 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以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房間分隔後出租用於居住。住房原始設計的起居室(廳)確需分隔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同時符合下列要求:(一)只能分隔出一間房間用於居住;(二)分隔出房間後,原起居室(廳)還應當保留不少於十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公共空間,且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三)採用輕質不燃材料分隔;(四)分隔出的房間具備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禁止將房間、陽台的整體或者局部改為衛生間、廚房。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間。住房按間出租的,每間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六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台、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使用面積不計入其中。住房按間出租的,每間房間內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以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五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住房租賃契約,按照規定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承租人轉租住房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依法分別履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安全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制定並公布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供住房租賃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應當包含租賃住房相關安全責任的內容。
第十六條 自然人轉租住房五套(間)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在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現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應當將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本條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規定由其他行政管理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住房租賃備案制度。出租人應當自簽訂、變更或者終止住房租賃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到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住房租賃備案可以通過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也可以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的住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住房租賃備案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契約線上簽約,自動提交備案。住房租賃企業租賃住房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住房租賃的,由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服務平台辦理住房租賃契約網簽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數據接口,並與相關企業業務系統聯網,實現住房租賃契約即時網簽備案。公安機關在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時,應當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時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整合住房租賃相關的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各自職責,採集、導入、更新租賃住房相關信息,實現住房租賃備案、治安、消防、市場主體登記、公共衛生服務、信用和處罰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租賃住房裝修、使用方面的指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租賃住房消防標準和裝修、用電、用氣等方面的技術導則。
第二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支持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支持個人和單位將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委託給住房租賃企業長期經營。鼓勵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符合條件的住房統一出租,規範管理租賃住房。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二)查看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三)不得向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或者未經監護人同意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四)督促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實際居住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五)告知並督促承租人、實際居住人遵守與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相關的自治規範。(六)對租賃住房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對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實際居住人消除,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相關部門和單位。(七)發現治安安全隱患或者承租人、實際居住人涉嫌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出租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住房租賃信息的,可以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申報登記前款第二項信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按間出租的,出租人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確定聯絡人員,並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絡人員的聯繫方式;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聯繫方式。聯絡人員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集中居住規模較大的,出租人除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二)在租賃住房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留存監控錄像資料連續時長不低於三十日,且留存期間不得刪改、非法挪作他用。(三)採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減少對他人正常生活的影響。(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本條例所稱集中居住規模較大,是指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房間十間以上、床位十個以上或者居住人數十人以上。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實際居住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二)非本市戶籍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外籍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三)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留宿他人居住超過七日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居住信息。(四)遵守與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相關的自治規範,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五)安全使用租賃住房,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導,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相關部門和單位。(六)發現治安安全隱患或者其他承租人、實際居住人涉嫌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建築外窗一般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安裝金屬柵欄等設施的,應當便於從內部開啟。(二)按間出租的村(居)民自建住宅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應當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建築外窗的公共區域,至少設定一部逃生軟梯。(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住房按間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租賃住房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方便取用的位置配備滅火器材,設定明顯標誌,並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集中居住規模較大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房間和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或者智慧型火災預警裝置,並在公共區域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鼓勵在租賃住房安裝簡易消防設施,配備防煙面罩、強光手電筒、救生緩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區域,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住宅小區租賃住房的室內、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蓄電池)充電。禁止在出租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蓄電池)充電。不具備集中停放、集中充電條件,確需在室內停放、充電的,電動車停放的房間應當單獨設定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為電動車(蓄電池)充電的,房間內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並設定必要的消防設施。禁止電動車進入住宅小區電梯。鼓勵住宅小區安裝電動車禁入電梯識別管控設備。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電動三輪車等。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為租賃住房安裝具有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的裝置,電線應當採用阻燃材料穿管保護。出租人、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應當依法安全用電,不得違規拉線接電、超負荷用電、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或者實施其他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租賃住房內安裝、使用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出租人、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不得擅自改裝、移動、拆除燃氣設施,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內使用燃氣。出租的多層居民住宅和村(居)民自建住宅內集中居住規模較大,確需使用瓶裝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十條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符合租賃住房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住房租賃當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租賃住房安全管理職責。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實際,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對房屋質量、治安、消防等突出安全問題進行整治。整治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住房安全實行信用管理。推行租賃住房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租賃住房安全評估機制,定期組織對本區域租賃住房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租賃住房安全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三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租賃住房進行檢查和日常巡查,督促租賃當事人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電力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共同維護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秩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置,責令租賃當事人改正;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落實安全責任,按照格線化服務管理要求,協助做好租賃住房信息採集、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發現租賃住房存在房屋質量、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影響租賃住房安全的行為,告知租賃當事人及時整改、消除隱患,並向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公用事業經營企業加強租賃住房供電、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相關公用事業經營企業發現租賃當事人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租賃當事人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相關公用事業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租賃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無法消除或者租賃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相關公用事業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為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提供租賃中介、代理服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辦理租賃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向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聯絡人員聯繫方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出租人未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留存監控錄像資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蓄電池)充電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以標準租金租賃的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以標準租金租賃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住房按日或者按小時出租的,按照旅館業實施治安管理,依法落實身份信息登記、傳輸報送和情況報告等管理要求,並應當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單位承租住宅小區住房、村(居)民自建住宅供職工居住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規定了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出租人是租賃住房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障租賃住房建築結構、供電、燃氣、消防設施和室內空氣品質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規明確租賃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責任。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在租賃期間是租賃住房的占有、使用者,也應當履行相應義務,包括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依規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安全隱患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六項治安管理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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