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

《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辦法,實施日期,

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徵收改造計畫、且未設電梯的非單一產權的多層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下簡稱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願、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市加裝電梯工作。
  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加裝電梯的組織推進工作,建立加裝電梯協調推進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加強加裝電梯安全質量管理,並設立加裝電梯服務專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職責許可權內負責本區域的加裝電梯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業務諮詢和指導協調等工作,並設立便民服務點。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加裝電梯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推進,指導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加裝電梯施工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統籌做好專業管線遷移等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加裝電梯規劃審查等具體規範,指導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規劃審查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電梯安裝的具體規範,指導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加裝電梯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工信、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等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加裝電梯的相關工作。
  各專業管線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加裝電梯涉及通信、廣電、電力、燃氣、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線遷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社區協商機制,配合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加裝電梯的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做好加裝電梯過程中的相關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對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第七條 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由本幢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加裝電梯應當儘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採光、日照等不利影響。產生不利影響的,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與相關業主充分協商,必要時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面積和人數的計算方式,依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就下列事項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定:
  (一)電梯使用單位;
  (二)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三)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分擔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依照《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九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檢測單位,對擬加裝電梯的住宅樓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由該檢測單位出具檢測意見。經檢測,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第十條 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面積等因素,由業主按照商定的分攤比例,自主籌集資金;
  (二)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業主依法決定可以使用的公共收益;
  (四)社會力量捐贈、資助、無償提供技術服務等;
  (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加裝電梯貸款;
  (六)財政性資金;
  (七)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本條規定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幢或者本單元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為加裝電梯項目的建設主體(以下簡稱建設主體)。建設主體可以自行或者推選業主代表辦理加裝電梯的相關手續,也可以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社會服務機構作為代理人進行辦理。
  建設主體推選業主代表辦理的,應當提供推選代表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建設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編制加裝電梯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應急救援和電梯等相關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建設主體委託專家進行論證後,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參考專家論證意見出具加裝電梯專項技術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主體應當在擬加裝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就業主表決並同意加裝電梯的書面意見和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日。對公示情況,由建設主體形成公示報告。
  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建設主體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並在公示報告中載明與異議人的協商情況和協商結果。
  第十四條 業主協商、資金籌集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等活動,依法接受擬加裝電梯既有住宅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 加裝電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裝電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接受委託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授權委託書;
  (三)業主表決同意加裝電梯的書面意見;
  (四)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就相關事項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協定;
  (五)由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檢測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檢測意見;
  (六)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專項技術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七)對業主表決並同意加裝電梯書面意見和施工圖設計的公示報告以及相關協商材料。
  第十六條 轄市(區)加裝電梯服務專窗收到材料後,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及時研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出具審查意見或者辦理審批手續,並答覆服務專窗。
  第十七條 加裝電梯涉及通信、廣電、電力、燃氣、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線遷移的,服務專窗應當通知相關專業管線單位,專業管線單位應當做好管線遷移工作。
  管線遷移、道路恢復等費用由轄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八條 建設主體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並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安裝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電梯安裝過程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裝期間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裝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
  第二十四條 加裝電梯部分,不計入房屋建築面積,不變更原不動產登記面積。
  第二十五條 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裝電梯協定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工作機制,在組織開展老舊小區改造時,統籌推進加裝電梯工作。鼓勵實施集中採購、連片加裝、統一維護,降低加裝成本。
  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未設電梯的既有住宅進行調查、評估、論證,開展可行性分析,發布加裝電梯服務地圖。
  第二十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供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電梯製造、電梯安裝、監理、維護保養等單位信息,統一向社會公布,方便民眾自主選擇。
  第二十八條 積極探索引進第三方服務機構,為業主加裝電梯提供政策諮詢、現場查勘、初步設計等服務。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製造企業、電梯安裝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等積極參與加裝電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賃、共享電梯等市場化運作模式,研究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方法。鼓勵推行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一體化。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機制,發揮保險的事故賠償和風險預防作用,促進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水平提升。
  第二十九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加裝電梯矛盾協調工作機制,加大調解力度,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化解糾紛。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對加裝電梯施工過程中設阻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妨礙。
  第三十條 對於加裝電梯項目,採取先建後補的原則給予財政資金補助。對經批准實施的加裝電梯項目,六層及六層以上住宅補貼10萬元/台、五層住宅補貼9萬元/台、四層及以下住宅補貼8萬元/台。
  對符合加裝電梯申請條件並出資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戶按核定的加裝電梯實際出資金額給予財政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8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財政資金補助的規定可適用於辦法施行前經批准已實施的加裝電梯項目。
  第三十二條 對加裝電梯工作成效顯著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給予工作經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裝電梯或者加裝電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阻撓、擾亂、破壞加裝電梯施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具體工作方案。

實施日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常政規〔20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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