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

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2020年8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9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錄,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和生產
第三章 使用和評估
第四章 維護和監測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消除電梯安全隱患和故障,預防和處置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測、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安全責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監管機制完善、社會共同參與的電梯安全工作體系,建立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以及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前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職責。
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經信、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促進保險機構創新電梯安全綜合保險產品,提供風險管理服務。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乘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八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電梯質量安全宣傳、諮詢和教育培訓,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促進行業規範經營和有序競爭。
第二章 建設和生產
第九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其他相關設計規範。禁止在電梯井道內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築材料。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電梯正常使用和安全、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電梯安裝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土建施工、監理、電梯製造、安裝等單位對涉及電梯安裝施工的土建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第十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鼓勵既有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機房內採取環境溫度控制措施,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電信運營企業實現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逐步推進既有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規定接受委託的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三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設定不公開的使用密碼等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其更換的電梯部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並做好更換記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註明改造後的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以及改造單位名稱,並出具相應的改造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並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給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切斷主電源開關並鎖定等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建設工程配置的電梯最低質量保修期為兩年。保修期自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
既有住宅加裝完成的電梯及其依附土建工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服務。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和評估
第十八條 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使用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轉移附有電梯的建築物使用權時,可以約定建築物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建築物使用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等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
第十九條 業主共有的電梯,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業主協商不成的,電梯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協調和督促業主實施委託管理或者確定實際負責人。經督促仍不能明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暫停使用電梯。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住宅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並落實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可以採用電子化形式;
(四)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
(五)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確保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發生困人故障時,立即組織救援;
(七)保持電梯廳門、轎廂內乾淨整潔,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乾燥、無滲漏水,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八)在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廣告顯示屏等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九)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引導和監督使用人正確使用電梯,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及時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十)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機房鑰匙、電梯層門鑰匙以及安全提示牌;
(十一)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或者電梯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害,或者運行故障率高以及存在其他嚴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情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使用單位根據前款規定的評估報告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業主共有電梯的安全評估報告結論,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的,應當事先編制施工方案,明確施工理由、內容、經費預算以及分攤比例、施工單位選擇方式等,徵得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後方可施工;電梯使用單位與電梯所有權人意見不一致的,由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處理。
電梯所有權人可以查閱電梯相關費用收支情況,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記錄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報告,監督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履行電梯安全相關義務。
第二十三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改造、修理、更新、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日常運行、保險等相關費用。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梯所有權人已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電梯所有權人的分賬戶列支由其承擔的電梯改造、修理、更新以及加裝電梯運行監測裝置、機房環境溫度控制設備等費用;未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分賬戶餘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
經業主共同決定,利用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修理和保險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 使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服從電梯使用單位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使用明火、吸菸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攜帶犬只使用電梯時,未採取收緊犬鏈或者懷抱犬只等方式主動避讓他人;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使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六)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建築(裝修)垃圾、生活垃圾;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拆除、損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四章 維護和監測
第二十五條 非本市登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負責人、資質、住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變更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電子化辦理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檢驗機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誌變更手續。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新的使用標誌。
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受委託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維護保養質量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電梯維護保養契約、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維護保養說明和電梯實際使用狀況進行維護保養;
(二)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對維護保養現場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設定不公開的使用密碼等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四)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電梯;
(五)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困人故障通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趕赴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六)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記錄可以採取電子化形式;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定期檢驗要求後及時安排檢驗,並在完成檢驗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現場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檢測服務等活動時,發現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土建結構發生改變,或者出現滲水、坍塌、建築材料剝落、應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材料等情況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應當在完成檢驗、檢測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告知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未及時整改或者電梯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新安裝的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網路遠程傳輸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測裝置,按照規定配備、開放統一接口。
鼓勵既有電梯配備電梯運行監測裝置。
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建設的相關地方標準,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制定,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電梯製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已建成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平台,並接入電梯綜合信息服務平台,且具備電梯線上檢查維護能力的,可以對聯網電梯實行線上檢查維護和現場維護保養相結合的按需維護保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電梯按需維護保養工作。電梯按需維護保養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統一的電梯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健全電梯監督管理數字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歸集電梯相關許可、登記、告知等信息,整合電梯基本狀況、維護保養、應急處置和電梯運行監測等信息,並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鼓勵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將工作標準自我聲明、服務質量公開承諾、行業自律等信息,接入電梯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政務服務網,開設電梯相關許可、登記、告知信息等網上辦、掌上辦服務功能。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台,組建覆蓋全市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網路,納入當地應急救援體系,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接到電梯困人故障等報告,按照就近就快原則,及時處置,提高救援效率。
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台應當與電梯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對接,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人員的方式,對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於公眾聚集場所和超高層建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且故障頻率高以及近兩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錄入電梯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電梯安全行業管理責任,督促其加強對本行業內電梯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調解、化解涉及電梯安全的矛盾糾紛;發現電梯質量安全風險和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的信用信息庫,按照規定記錄信用信息,並將相關信息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新安裝的電梯,機房內未安裝保障電梯正常運行的空氣調節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新安裝的電梯,未實現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委託的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完成電梯改造、修理後相關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電梯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正、修理的,沒收違法使用的零部件,並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未保持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或者未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期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誌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受委託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期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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