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和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專項經費,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使用、生產、經營、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引導本單位人員和社會公眾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採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防範事故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 推行電梯責任保險,鼓勵電梯使用、生產、經營、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責任保險。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市推進電梯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九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並協助、配合政府部門開展技術鑑定、監督檢查、考核評定、職業技能競賽等工作。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可以參與制定行業規範和相關標準,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工作。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十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規定,並對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落實選型配置具體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設計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築結構,並提出電梯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規定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意見,採購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電梯。
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採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有關規範對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新建商品房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告知電梯的數量、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等配置信息,並載入商品房買賣契約。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符合條件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合會審機制,並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相關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同推進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建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定和技術要求。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選擇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遠程監測裝置,設定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應急救援備用電源,並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
新建的公眾聚集場所、住宅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鼓勵在用乘客電梯加裝遠程監測裝置、視頻監控設施,電梯機房內加裝空氣調節器等環境溫度控制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的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推進在用電梯轎廂和井道實現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訓服務。
(二)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三)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作出記錄,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在本市範圍內使用的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五年;在保修期限內提供涉及電梯質量問題的修理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在用電梯的配件供應,確保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並且明示電梯主要部件的維修價格和質量保證期限。
第十七條 電梯的安裝、修理、改造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受委託的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修理、改造業務。
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電梯使用單位依法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修理、改造。施工單位對其修理或者改造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實施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標牌,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重大修理、改造完成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將隨機檔案、技術資料、鑰匙等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辦理交付手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隨機檔案、技術資料等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崗位責任、日常巡查、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須知、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使用標誌等標識;
(三)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乾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光照度等環境要求;
(四)按照規定對電梯公共接觸部位進行清潔和消毒;
(五)不得在電梯機房、井道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
(六)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通話、視頻監控等裝置有效,視頻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七)裝修電梯轎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不得改變轎廂、層門的結構;
(八)在電梯轎廂內安裝的廣告設施不得影響電梯的安全;
(九)實行電梯運行值班制度,確保電梯使用期間值班人員在崗、救援服務的聯繫正常、應急救援通道安全暢通,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十)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採取規範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十二)發現電梯困人或者接到緊急呼救時,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十三)電梯需要停止使用的,採取規範的防護措施,並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電梯使用單位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評估等費用的籌集、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動用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其他登記機關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新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電梯的使用功能後,向登記機關辦理電梯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未辦理電梯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採用公告的方式停用電梯或者註銷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已經滅失的,登記機關可以採用公告的方式註銷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第二十四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倚靠電梯門或者扶梯扶手,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菸以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以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七)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垃圾、便溺;
(八)將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帶入乘客電梯;
(九)攜帶犬只乘坐乘客電梯時不遵守養犬管理規定;
(十)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一)其他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職責。
發現乘用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 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在本市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作業人員,並在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前,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優先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第三方評估工作質量較好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推行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由電梯製造單位實施維護保養。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其維護保養、修理的電梯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以及電梯製造單位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維護保養計畫,並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上傳維護保養計畫、維護保養執行等信息;
(三)維護保養人員具有相應資格,在維護保養現場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監督維護保養人員嚴格按照維護保養計畫要求實施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確認;
(五)公示維護保養內容、時間、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六)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故障,故障難以排除的,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
(七)針對不同類型電梯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以及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電話,並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
(八)做好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等記錄,如實記載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等情況,記錄至少保存四年;
(九)不得採用技術手段限制電梯安全正常使用;
(十)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
(十一)在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五個工作日內,將電梯維護保養信息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根據使用單位委託,可以增加對公眾聚集場所、整機投入使用滿十五年或者故障頻發電梯的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可以依據實時線上檢查和監測維護情況,採取針對性的線下現場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配合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已經報停、註銷使用登記證書電梯的;
(四)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在首次開展業務前,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電梯檢驗、檢測,並自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特種設備使用標誌。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傳輸檢驗、檢測數據。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並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超過檢驗、檢測有效期仍繼續使用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確定電梯是否繼續使用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機投入使用滿十五年的;
(二)因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三)故障頻發,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為因素造成電梯嚴重損壞的;
(五)因受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公示。
受委託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安全評估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評估報告,並將安全評估報告保存至少五年。
電梯安全評估規程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測、故障預警、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電梯乘用人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電梯安全監督檢查計畫,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三)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其他電梯。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第三方,通過採取抽查維護保養電梯情況等方式,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對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並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平台,保持專用應急求助電話號碼96333二十四小時暢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的指揮調度。除不可抗力外,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市區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其他地區在一個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並及時向電梯應急處置平台報告救援情況。
第三十七條 電梯故障頻發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公示制度。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電梯事故發生情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主要原因,發生事故的電梯編號、時間、地點,以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電梯使用單位、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選擇的乘客電梯,未配備遠程監測裝置,設定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應急救援備用電源,或者未對新建的公眾聚集場所、住宅的乘客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委託的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修理、改造業務,或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通話、視頻監控等裝置有效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攜帶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拒不聽從勸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在本市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未配備相應資格作業人員,或者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採用技術手段限制電梯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