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修訂的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16年8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安監、價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監、公安等部門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第六條 鼓勵電梯製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電梯檢驗機構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建設工程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使用電梯的建築結構,並符合電梯井道、導軌支架預埋以及急救等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
(二)選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三)將電梯製造、維護保養、銷售單位信用情況以及產品性能、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採購和招標的條件。
第十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住宅等其他建築新配置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進行重大維修或者改造的既有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有條件的應當配置具有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申請使用共有部分加裝電梯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批准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契約委託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製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後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無法取得聯繫,電梯所有權人自行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改造電梯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電梯改造單位對改造後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經電梯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
電梯改造單位或者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四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台賬,將銷售的電梯產品目錄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銷售、轉讓使用過的電梯,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前款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行使電梯管理權利、履行電梯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該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使用權的,可以約定物業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和變更後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停用後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更新電梯或者報廢電梯,應當在更新或者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受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安全評估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條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安全評估規則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於評估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評估信息。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相應的更新、改造、修理,並辦理變更使用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變更後的電梯使用單位;
(四)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有效的使用登記標誌;
(六)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呼救系統能夠正常使用;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並在電梯入口處進行公告;
(八)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採取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協助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
(十)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及安全提示牌;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訂立維護保養契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契約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三條 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持契約原件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已備案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
(二)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三)至少每六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信息;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
(七)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八)對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同時書面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登記標誌、報警裝置和電梯零部件;
(四)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六條 電梯保修期滿後的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電梯製造、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中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四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並接受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檢驗工作,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發現使用單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縣(市、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三)將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縣(市、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按照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的要求,實現檢驗與安全監督管理之間的網路數據傳輸。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安全檢驗周期為一年。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機構的書面答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復檢並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縣(市、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銷售等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電梯。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予以查封。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核實事故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作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四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明知電梯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相關業務轉包、分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的;
(二)未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使用單位變更時未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變更後的電梯使用單位的;
(四)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呼救系統不能夠正常使用的;
(五)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未暫停使用並在電梯入口處進行公告的;
(六)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未迅速採取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委託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變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而未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未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或者檔案保存期限少於四年的;
(二)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信息的;
(三)未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的;
(四)未對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
(五)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未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間隔時間超過十五日的;
(二)對維護保養的電梯自行檢測間隔期超過六個月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三十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第四十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電梯中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出具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
(二)發現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或者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五)接到投訴或者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電梯: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的《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8月26日經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2011年制定、批准的《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施行以來,在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確保電梯安全運行,防範各類電梯事故發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我市電梯數量增加迅猛,電梯總數是四年前的2倍之多,且一些老舊電梯進入了事故頻發期,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同時也積累了一些新的監督管理經驗,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相繼出台,現有條例的有關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因此,為了適應新形勢,鞏固新的管理成果,並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及時修訂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主要內容
(一)強調政府的職責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是重大民生事項,應強化各級政府的監管責任。條例第三條分別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在電梯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第四條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的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以及制定電梯應急預案的規定。
(二)規範了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建立電梯事故賠償社會救助機制,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事前防範與事後補償功能,對於落實電梯相關單位安全責任、促進電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各方權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省政府對此也作了相應規範。為此,條例第六條規定:“鼓勵電梯製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電梯檢驗機構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三)強化安全使用電梯的宣傳教育
為提高公眾安全使用電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加電梯安全使用相關常識。條例第七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設定了既有住宅電梯加裝制度
一些多層老舊樓房沒有電梯,老年人和病殘人員上下樓很困難,這部分居民要求加裝電梯的意願強烈。根據《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和外地的相關做法,條例第十一條明確:“既有住宅申請使用共有部分加裝電梯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批准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明確電梯安全管理相關信息的公開
電梯安全管理相關信息公開是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並在電梯入口處進行公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已備案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信息”等。
(六)建立電梯安全評估制度
一些老舊電梯安全隱患多,應是安全監督管理的重點。條例建立安全評估制度,規定了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實施安全評估的機構、安全評估責任、評估結果使用等,以保證老舊電梯的安全運行。
(七)加強對電梯維保單位的監督管理
針對電梯維保市場存在掛靠維保、無資質維保現象,尤其是個別外地註冊的維保單位,無固定場所和人員,人梯數量比例嚴重失衡,無法滿足維護保養需要等情況,條例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訂立契約、變更使用人、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人員及技術培訓等作了規定,同時規定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已備案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以實現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監督。
(八)設定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對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照上位法和參照有關城市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條例在第四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和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質監局、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9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從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和維護保養以及電梯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等方面作了規範,特別是對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義務以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義務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報導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針對近幾年電梯安全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作出一些新規定:

一是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作出規定。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既有住宅申請使用共有部分加裝電梯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批准手續。”

二是建立電梯安全評估制度。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受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安全評估的以及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可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評估。”
三是增加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公開規定。該《條例》明確,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並在電梯入口處進行公告;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已備案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四是明確了市級以下政府機構的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