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電梯安全條例

《濟寧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已經濟寧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

2023年2月16日訊息,《濟寧市電梯安全條例》經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電梯安全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條例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濟寧市電梯安全條例》已於2022年11月7日經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12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1日

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7日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三章 使用、維護保養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 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列入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特種設備。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土建工程承擔防滲漏保修責任,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電梯安全,不得將電梯用於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的運載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七條 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工作。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義務:
(一) 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二) 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三) 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取電梯運行參數和故障記錄等信息;
(四)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的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承擔電梯改造、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承擔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技術資料、監督檢驗報告,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三章 使用、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 自行管理,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四) 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租、出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電梯所有權人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單位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新使用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單位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設備台賬和安全技術檔案;
(二) 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三) 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標誌;
(四) 保持電梯緊急照明裝置有效運行,緊急報警裝置24小時有效應答,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五) 組織電梯日常檢查,保持電梯機房、轎廂環境衛生整潔,保持底坑乾燥;
(六) 委託並監督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 維護保養;
(七) 引導安全、正確乘用電梯,制止危險乘用行為和損壞電梯的行為;
(八)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停用電梯並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
(九) 停用電梯的,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十) 發生困人故障時,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救援,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和救援配合工作;
(十一)在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更換電梯相關標識、標誌;
(十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乘用明示處於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 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 倚靠電梯門或者扶梯扶手,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菸以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滯留;
(四) 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五) 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緊急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六) 未採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以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
(七) 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垃圾、便溺、焚燒物品;
(八) 攜帶犬只乘坐乘客電梯時不遵守養犬管理規定;
(九) 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 其他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發現乘用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五條 禁止攜帶電動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發現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電梯使用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設立 24 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並保持暢通;
(二) 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維護保養人員應當按規定及時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三) 真實、完整記錄每台電梯的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維護保養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四) 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書;
(五) 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六) 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七)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一)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 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三) 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電梯的;
(四) 其他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電梯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完畢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傳輸檢驗、檢測數據。
第二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 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 對檢驗、檢測中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二) 超過電梯檢驗、檢測有效期仍繼續使用的;
(三) 電梯修理、維護保養人員無相應資格的。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確定電梯是否繼續使用或者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 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 因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三) 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 因人為因素造成電梯嚴重損壞的;
(五) 因受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六) 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梯;
(三) 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四) 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五) 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住宅電梯,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區穩定,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消除電梯事故隱患。
第二十七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市電梯安全情況報告並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電梯質量安全狀況;
(二) 電梯檢驗情況;
(三) 電梯困人故障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 其他需要公布的內容。
第六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運行監控服務平台的日常運轉維護、數據管理,開展下列電梯應急處置工作:
(一) 設定專用應急求助電話並保持暢通;
(二) 受理電梯困人求助,迅速指揮調度開展應急救援;
(三) 對電梯困人故障信息、應急處置和事故情況等及時進行分析研判。
第三十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改造單位未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使用單位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新使用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攜帶電動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 未設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並保持暢通的;
(二) 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書的;
(三) 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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