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電梯安全條例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電梯安全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金華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30日
全文,公告,條文解讀,

全文

(2017年8月25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製造和安裝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和應急處置體系,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消防等有關部門做好建築物中電梯的選型和配置的監督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督。
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安全監督管理、旅遊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重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安全諮詢、培訓和電梯應急互助救援活動,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行業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鼓勵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使用、應對電梯突發事故等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育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製造和安裝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滿足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放電梯安全運行智慧型化裝置接口。
鼓勵電梯製造單位採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實施跟蹤,提供服務。
經營整機進口的電梯,製造單位沒有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明確在境內註冊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擔本條規定的製造單位義務。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以及施工單位名稱、施工人員資質等情況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一條 推行電梯安全管理智慧型化系統建設,逐步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範圍。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等功能的智慧型化裝置,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使用的乘客電梯還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應當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時予以安裝。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將其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管理責任人;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
(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四)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轉移配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電梯實際使用者為電梯管理責任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仍然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協調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是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二)依法建立電梯安全管理組織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有條件的定期組織演練;
(三)在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電梯維護保養信息、檢驗信息和救援報警電話;
(四)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呼救系統能夠正常使用;
(五)協助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
(六)建立並長期保存真實、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責任人變更時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變更後的電梯管理責任人;
(七)對因故障、檢修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梯,在電梯出入口設定停用標識,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八)對運載裝修材料、裝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對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一個月;
(十)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和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電梯,根據日常運行的實際需要,與維護保養單位約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自行管理的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將前款所列義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委託他人管理,受託人對受託事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委託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應當在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記錄和費用收支明細,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委託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故障頻率高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受委託的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識正確、文明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識、視頻監控設施、報警裝置、電梯專用操作按鈕、電梯零部件等設施;
(五)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維護保養質量負責,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維護保養委託後,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二)定期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並經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三)建立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情況檔案,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四年;
(四)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四年;
(五)對日常維護保養中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存在事故隱患的,書面告知電梯管理責任人,並提出整改建議意見;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並實施救援;
(七)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時,將維護保養單位名稱、人員情況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八)其他與電梯維護保養相關的職責與義務。
鼓勵維護保養單位採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行為和維護保養質量實施監控。
第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的結論負責。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下列電梯重點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或者投訴較多的電梯;
(三)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乘客電梯;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其他電梯。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制度,聯合公安、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對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管理責任人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懲戒制度,強化信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統一報警電話,統一設定電梯識別編碼,實現電梯故障快速救援。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指導電梯管理責任人、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析電梯安全狀況、應急處置情況和電梯遠程監測系統運行情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通報,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相關信息。
電梯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以及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電梯情況;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應急救援回響情況。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製造單位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放相關裝置接口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配置或者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對停用電梯未按規定設定停用標識或者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對電梯安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未依法及時進行處理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

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金華市電梯安全條例》已於2017年8月25日經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25日

條文解讀

《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條文解讀】
  一、本條例適用的範圍
  本條例系地方性法規,適用的地域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即金華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工作均適用本條例。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本條例所稱電梯,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二、本條例適用的行為
  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將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本條例的調整範圍,是保證電梯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
  三、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
  考慮到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如別墅或個人自建房裡的電梯,涉及人員範圍特定,危險相對較小、風險可控,按照責任自負的原則,該類電梯由所有權人可以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自行管理,如自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但是如果該類場所出租後用於經營等活動,導致電梯乘坐人員不固定、範圍廣,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則應當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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