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等。電梯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管理責任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西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修理、改造、更新電梯。
規劃、公安、財政、安監、教育、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諮詢、教育培訓等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銷售、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機構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安全、文明、有禮使用電梯。
鼓勵業主公約、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對文明乘坐電梯的行為規範作出約定。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鼓勵電梯製造、銷售、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監管系統,每年公布電梯使用安全總體狀況。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採集、網路遠程傳輸等功能的監測裝置;已經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監測裝置的,應當在改造時予以安裝。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公眾聚集場所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予以安裝。
第九條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設計,應當滿足電梯安全運行所需的建築結構、消防要求和應急救援條件等方面的技術規範要求。
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二)開放電梯安全運行監測裝置接口,不得在電梯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三)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周期性、重複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排除故障。
在本市銷售、安裝的整機進口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指定在境內承擔其義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前款規定。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在電梯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建設單位對商品住宅的電梯機房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底坑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少於八年,自所在幢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電梯管理責任人和通信運營商應當保障電梯井道、轎廂的通訊信號覆蓋,通信設施的設定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以及施工單位名稱、施工人員資質等情況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選擇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一)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原電梯製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許可資格的;
(三)原電梯製造單位無法提供安裝、改造、修理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承擔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承擔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改造單位應當更換有其標識的電梯產品銘牌。
第十五條電梯的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一)電梯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管理責任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人、出借人為管理責任人,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業主共有的電梯,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確定管理責任人。
未明確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的電梯數量不得超過五十台;
(二)對電梯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並如實記錄,巡查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三)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導致電梯維護保養中斷;
(四)對
公眾聚集場所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與維護保養單位協商確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
(五)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信息、應急救援電話等;
(六)需要暫停使用電梯的,在出入口設定停用標誌,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對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使用的乘客電梯安裝視頻監控的,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八)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
(九)保障電梯救援通道暢通,勸阻占用電梯相關公共空間的行為;
(十)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安排人員趕赴現場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自行管理的電梯,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委託他人管理,受託人對受託事項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有效應答或者電梯救援通道未能保障暢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電梯日常管理、一般修理、檢驗、檢測、保險、事故賠付等費用的承擔方式。
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記錄,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在轎廂內吸菸、使用明火;
(五)超過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六)運載裝修材料、裝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時,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損壞電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乘客違規使用電梯的,同乘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管理責任人有權進行阻止或者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二)實施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三)不得設定技術障礙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四)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並實施救援,其他地區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
(六)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維護保養單位採用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未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或者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維護保養單位名稱、人員情況和聯繫方式等信息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
第二十一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管理責任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使用、修理、改造和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的;
(三)受水災、火災等災害影響的;
(四)一年內多次發生故障,並影響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出具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二)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樓層和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集機制。
第二十三條既有住宅申請加裝電梯的,應當滿足規劃、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政府綜合應急救援體系、電梯應急救援資金列入同級政府預算。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電梯應急救援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強救援信息共享和專業技能培訓,推動電梯行業協會等組織提高社會互助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負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電梯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9月29日經衢州市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就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電梯已成為人民民眾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電梯安全特別是公眾聚集場所和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共安全、和諧穩定。據統計,截止2018年6月,全市電梯總量8030台,並每年以20%左右的幅度增長。目前使用10年以上15年以下電梯758台,使用15年以上的老齡電梯182台,電梯安全狀況已日益成為人民民眾關注的焦點。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政府監管部門等多個主體,實踐中存在相關責任主體不夠明確、責任落實不夠到位的情況。同時,電梯管理工作還面臨著一些新情況、一些新問題,如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確定,電梯日常管理、乘梯規範等問題,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因此,根據我市實際,制定一部更具操作性的電梯安全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立法計畫的安排,今年(2019年)1月啟動條例立法進程,由市質監局牽頭負責起草條例草案,為提高立法質量,確保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會在起草階段提前介入調研、起草等各個環節,進行立法指導。6月15日,條例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2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印發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全體市人大代表、立法專家等廣泛徵求意見,並通過報紙、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先後召開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縣有關部門、立法基層聯繫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領導、立法專家、社區、企業等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11個。8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詢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9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9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就制定條例的情況向市委作了專題匯報。9月29日,條例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不分章節,共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定義。條例第二條對適用範圍、電梯和電梯管理責任人的定義作出規定。一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我市實際,該條第一款明確條例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二是關於電梯的定義。該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等。電梯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第三款規定“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三是關於電梯管理責任定義。該條第四款對電梯管理責任人作出定義“本條例所稱電梯管理責任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關於政府和部門、單位的職責。條例第三條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規定。條例第四條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規劃、公安、財政、安監、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條例第五條規定了電梯行業協會職責。
(三)規範電梯相關工作要求。為確保投入使用的電梯安全運行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條例第九條規定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的設計要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的要求並設定了電梯機房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底坑防滲漏保修期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電梯井道、轎廂的通訊信號覆蓋的要求。第十三條規定了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施工單位的施工前告知義務和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職責。第十四條規定了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的特殊規定。
(四)明確相關主體和義務。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管理責任人的確定方式,確保電梯管理責任落到實處。同時,條例在上位法和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分別在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電梯製造單位、電梯管理責任人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義務作出規定。如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相關信息、確保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保障電梯救援通道暢通等十一項管理職責;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實施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等六項維保要求。
(五)把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入立法,倡導文明乘梯。條例第六條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學校、幼稚園和電梯銷售、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的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職責;鼓勵業主公約、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對文明乘坐電梯的行為規範作出約定。同時,在條例第十八條對乘客乘用電梯作出規範要求,並規定同乘人有權勸阻違規使用電梯的行為、電梯管理責任人有權進行阻止或者批評教育;違規乘坐電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十條對電梯製造單位設定技術障礙、第十六條對電梯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職責、第十九條對電梯維保單位未按要求維保電梯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對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安全評估、資金籌集和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衢州市電梯安全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解讀
近日,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批准,《衢州市電梯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5月1日起在衢州市施行。
記者從市特種設備檢驗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電梯9400台,電梯保有量持續增長。按照電梯品種分類有:乘客電梯6897台,載貨電梯1506台,扶梯和人行道694台,雜物電梯284台,還有防爆電梯液壓電梯等其它電梯19台。按照使用場所分類,主要有:住宅電梯3722台,商場、賓館、飯店的電梯1462台,醫院電梯409台。其中,全市在用電梯中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有174台,10年至15年的有861台。
《條例》按照“地方性法規是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的思路,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加入地方特色內容,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同時,專門針對我市電梯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設計具體的法律規定,並增設必要的罰則。在電梯智慧型化、物聯網技術的套用等方面有許多亮點,既增強了實效性,又體現了創新性。特別在罰則條款中,對絕大多數的違法行為都先行“責令限期改正”,體現了“處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