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選型、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一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電梯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公安、交通運輸、教育、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評價機制和追溯機制。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新聞媒體和學校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九條 電梯行業協會、物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協助做好電梯安全工作。
第十條 通信運營商應當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信號覆蓋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經營與選型
第十二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明確電梯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的價格、質量保證期限和維修價格。
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定限制電梯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三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銷售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並建立銷售記錄製度。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設工程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提出電梯選型意見。
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數量應當與建築結構設計、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滿足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通過設計檔案審查,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車站、機場、人行天橋等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五條 依法採用招標投標方式採購電梯的,招標人可以將電梯生產單位或者電梯代理商的信用情況、維護保養質量分級評定信息、產品性能、部件配置、主要零部件價格信息、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採購招標的條件。
第十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的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承擔電梯改造、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承擔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技術資料、監督檢驗報告,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移裝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裝電梯: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超期未檢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
(三)出廠隨機檔案以及相關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
既有住宅經鑑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第十九條 原房屋開發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給予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智慧型化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現場監控和遠程監測。
鼓勵支持住宅小區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託方為使用單位;
(五)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出借契約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三)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應急救援電話。電梯使用標誌丟失、破損,或者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申領;
(五)每個住宅小區應當至少配備一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數量超過二十台的,應當配備有資格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六)對使用的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七)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並與值班人員通訊暢通;
(八)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九)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日常運行的實際需要,與維護保養單位約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十)對運載裝修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電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
(十二)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業主;
(十三)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不得在層門和井道安全門外加裝影回響急救援、檢驗、檢測、維護保養等工作的設施或者障礙物。
第二十四條 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時,應當採用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材料和工藝,電梯轎廂重量的變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 電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封存電梯,並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進行檢查,並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二十六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電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電梯;
(二)長時間阻擋電梯關門,或者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攀爬扶手裝置;
(四)將機車、電動腳踏車等駛入轎廂;
(五)在轎廂內吸菸;
(六)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物品;
(七)惡意破壞電梯,拆除、毀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識;
(八)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列支程式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依法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以及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聘用依法取得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不得聘用已在其他維護保養單位任職的維護保養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辦公地點、資質範圍、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於七日內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時,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零部件供應等進行確認,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單位。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禁止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第三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維護保養期間應當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示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
(三)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屬於安全保護裝置的,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書;
(四)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告知使用單位停用電梯;
(五)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報告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在電梯定期檢驗前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出具自檢報告;
(七)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的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採取電子化方式記錄的,應當有防止事後修改的措施,並至少保存四年;
(八)配備監測監控設施的,應當將監測監控裝置與設施納入維護保養範圍;
(九)應急救援服務電話應當保持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
(十)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檢驗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實施現場檢驗,並在檢驗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電梯使用標誌;
(二)建立電梯檢驗資料庫,在出具檢驗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上傳電梯檢驗信息;
(三)在檢驗時,對智慧型化監測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
(四)監督檢驗不合格的,告知生產單位不得交付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告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同時,將檢驗不合格情況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五)在檢驗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遭遇嚴重水浸或者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故障發生頻率高,並且所有權人同意評估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收到評估報告後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電梯安全評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活動,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將評估結論報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監督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對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並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或者屢被投訴的電梯;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三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及維護保養人員黑名單制度。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三十八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電梯事故的;
(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四)多次被民眾投訴舉報或者新聞媒體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訊地址等,受理涉及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七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統一設定電梯公共救援電話,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應急救援機構聯動配合的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機制。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的調度。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發生電梯困人故障的,乘客可以通過緊急報警裝置聯繫使用單位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即時回響,安撫乘客。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乘客也可以撥打電梯公共救援電話,由電梯應急處置平台按程式指揮救援。
第四十三條 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應當安排維護保養人員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現場救援完成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四十四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區(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分析電梯安全狀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設定技術障礙致使電梯發生周期性、重複性停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造單位未按規定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安裝單位未按規定移裝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誌、應急救援電話的;
(三)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設定視頻監控裝置的;
(五)未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惡意破壞電梯,拆除、毀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聘用已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任職的維護保養人員的;
(二)更換的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書的;
(三)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三十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檢驗機構受理檢驗申請後未按規定時間實施現場檢驗或者未及時上傳電梯檢驗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在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未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