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和應急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電梯安全管理的原則】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領導、監督、保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責任考核體系,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管理責任主體】
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工信、公安、消防救援、商務、教育、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管理納入本行業安全管理,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消除事故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第六條【安全宣傳職責】
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以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使用和應急救援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中國小及幼稚園安全教育的內容,培養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行業自律與誠信體系建設】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促進行業規範經營和有序競爭,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重要零部件的參考價格、維護保養服務的內容和相應收費標準等信息;組織開展電梯安全諮詢、培訓和電梯應急互助救援活動,提高行業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條【管理的信息化運用】
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構建電梯安全監督信息化管理系統與應急處置信息平台,逐步建立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問題可查、責任可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採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鼓勵安全責任保險】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鼓勵保險公司探索參與電梯日常使用與維護保養管理,強化風險的事前防範。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質量安全負責,保證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整機、主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確電梯整機、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和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三)對需要使用密碼進行電梯調試的,應當無償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不得設定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障礙;
(四)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放電梯安全運行智慧型化裝置接口;
(五)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相關的建設規範、前置程式】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層站等建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住宅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相關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物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關電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電梯的安全使用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的供電電源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已經投入使用的載人電梯,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通信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組織施工,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電梯的配置和安全技術保障】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應急平層裝置和備用電源。視頻監控內容應當至少保存三十日。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能夠實現遠程監測功能的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提高故障預警、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本條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予以安裝。
第十四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主體及交付使用要求】
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受委託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製造單位已註銷、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或者無法取得製造單位委託的,電梯使用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後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後,電梯安裝單位將鑰匙、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並同時辦理書面移交手續。建設單位或者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五條【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的質量保障】
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明確施工更換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電梯使用單位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其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電梯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定】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建築、消防等相關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為住宅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原房屋開發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給予協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明確相關責任義務;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應當負責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確定使用單位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
電梯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按照“一梯一檔”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按照規定保存;
(二)對於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運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三)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的名稱和值班電話號碼、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號碼、電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等,並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崗;
(四)對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電梯運行狀況實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五)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簽訂規範化維護保養契約;
(六)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的,應當採用防火、環保的材料,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後的電梯經製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安全性能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七)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協助做好電梯的維護保養、修理、改造和檢驗檢測工作;
(八)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禁止在電梯層門和井道安全門外加裝或者設定影回響急救援、檢驗檢測、維護保養等工作的設施或者障礙物;
(九)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發現事故隱患,需要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預計修復時間;
(十)電梯發生困人事件、傷人事故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並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
(十一)不得偽造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技術資料、維護保養和檢驗信息;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十三)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選擇維保單位的規則】
電梯使用單位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徵詢業主代表意見;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在新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告知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
第二十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電梯的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維護保養契約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將維護保養單位的資質情況、維保人員電話等相關信息和維護保養契約進行公示;
(三)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影響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電梯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四)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向被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電梯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移交;
第二十一條【電梯的維護、改造費用保障】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服務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單獨收取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轉滾存用於電梯的維護、更新、改造和修理。
電梯轎廂和候梯廳廣告收入屬公共收益,按相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使用,優先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公布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電梯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的籌集】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三條【電梯的強制安全性能技術評估】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和報廢: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且投訴多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需要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情形。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電梯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活動,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及時將評估結論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電梯的停用、報廢】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無法修復或者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三)電梯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結論為報廢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報廢電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投入使用,並不得轉讓、出租。
第二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安全責任保險投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逐台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人,並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中包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將投保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電梯乘用人義務和禁止行為】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文明有序乘用電梯,並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用身體、物品阻擋關門;
(四)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破壞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和各種使用、安全警示標誌;
(六)破壞、遮擋視頻監控裝置;
(七)打鬧、蹦跳、攀爬、在電梯轎廂內吸菸、或者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及在電梯出入口滯留;
(八)攜帶未約束的犬類動物;
(九)利用乘客電梯運載機車、電動車;
(十)運送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未採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
(十一)在地震、火災等情況下乘用電梯;
(十二)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看護人陪同下乘用電梯。看護人應當保障被看護人安全,並教育引導其文明使用電梯。
乘客違反本條規定的,同乘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行阻止和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義務、禁止行為】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配備與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作業人員,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一梯一檔”的要求建立維護保養檔案;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的名稱、近期電梯維護保養信息、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等信息;
(三)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電梯維護保養等作業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作出記錄;
(四)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給其他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個人;
(五)不得使用無資格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並確保電話隨時有效應答,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七)服從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的應急救援調度,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反饋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
(八)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九)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十)不得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十一)無法有效消除電梯故障、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及時聯繫製造單位進行技術指導,消除故障或者隱患;
(十二)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三)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公示的近期電梯維護保養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護保養後電梯的安全狀況等。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向規模化、專業化發展,提升維護保養服務能力。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從業場所、人員要求及信息告知義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經營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簽訂維保契約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將應急救援基礎信息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日內將變更事項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
第二十九條【電梯維保信息化管理和維保電子檔案】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採用信息化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行為和維護保養質量實施過程監控。推行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使用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系統的維保單位,其數據在保存過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確保儲存數據的公正、客觀和安全,並可進行實時查詢,鼓勵維護保養單位將維護保養記錄電子檔案交公正第三方機構託管。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需要電子維護保養記錄的原始憑證時,應當能夠提供加蓋存儲機構公章的紙質維保記錄。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
在本市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遵守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義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時間,按期實施檢驗檢測,並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電梯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檢測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項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整改未合格的,自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不合格報告,並書面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測信息化管理】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自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檢測信息錄入電梯安全監督信息化管理系統,並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第五章 監督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三條【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制定、重點檢查電梯範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重點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超高層建築的;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故障頻率高且投訴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安全監察指令;查封、扣押措施】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有證據表明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廢仍流入市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五條【安全監察約談、督促】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三十六條【應急處置服務平台】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並向公眾開放查詢服務。
推行電梯應急救援遠程監測系統建設,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擅自破壞、拆卸、中斷遠程監測裝置。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建立的電梯遠程監測系統應當接入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七條【電梯安全監管的信用體系建設、安全狀況報告的發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住建部門的設計審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監控用房等與電梯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的工程質量和房屋建築電梯選型、配置加強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其對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修理、改造、更新等費用單獨設帳、專款專用和透明公開。
第三十九條【應急救援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建立電梯分級聯動應急救援體系,構建由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實現快速有效專業救援,提高應急能力。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志願應急救援組織。
第四十條【電梯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公眾聚集場所、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專項預案,根據類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並記錄演練情況。其他電梯使用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應急專項預案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保險人安全責任保險費用墊付】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當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按照契約約定先行墊付搶救治療費用。
電梯使用單位不積極作為的,受傷人員及家屬可可直接通知保險人先行賠付。
第四十二條【停電通知、公示】
供電企業計畫停電,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接到停電通知後應當予以公示,按照操作規程停止電梯運行。
因意外停電,電梯使用單位啟用備用電源恢復電梯供電的,應當對電梯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不能立即恢復供電的,應當及時對電梯轎廂進行檢查,有被困人員的應當及時解救。
第四十三條【投訴、舉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律、法規處罰已有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電梯製造單位責任】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住宅小區、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使用單位對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未配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和視頻監控內容未按規定保存的;
(二)電梯使用單位對已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的乘客電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違法轉包、分包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轉包或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安裝單位在電梯交付使用前未採取措施防止被他人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質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未依法明確施工和更換零部件的質量保修期限,未對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零部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的;
(二)電梯使用單位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質量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相關單位將報廢電梯的零部件用於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電梯使用管理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十二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電梯使用管理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和維護保養契約進行公示的;
(二)退出住宅小區項目管理前未按規定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將物業服務費中單獨收取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和結轉滾存用於電梯的維護、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使用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將投保情況進行公示的。
第五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未及時報廢電梯的責任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報廢電梯投入使用或者轉讓、出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保養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十二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設定固定場所的責任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本市設定固定經營場所並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的信息告知責任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將檢驗檢測信息錄入電梯安全監督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急預案制定、演練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制定應急專項預案並進行演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條例所稱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景區、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場所。
本條例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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