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第三章 使用,第四章 維護保養,第五章 檢驗、檢測,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條例說明,必要性,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關於電梯安全管理的制度創新,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聯合或者單獨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製造、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普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家庭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等契約示範文本,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諮詢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電梯行業協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條 在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製造單位應當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使用電梯培訓服務。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定期公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的參考價格。
電梯製造單位不得設定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一條 電梯存在製造、安裝質量問題的,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電梯使用單位與製造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設定電梯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設計、通信裝置、供電電源以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滿足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本市建設項目電梯設計和選型配置的管理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設定電梯的,應當將電梯故障率和電梯製造單位、經營單位的售後服務、信用狀況等納入採購或者招標評定內容。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舊住宅區改造中統籌安排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事項,為其籌集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理相關手續。
加裝電梯建設工程和加裝完成後的電梯使用管理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必要時組織專家對改造、修理方案進行論證。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為改造、修理方案論證提供專家名錄。
第十五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安裝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路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按照規定配備統一接口,並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放。
鼓勵在用電梯安裝智慧電梯系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可以使用智慧電梯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實時監控和遠程監測。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乘客的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在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覆蓋。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覆蓋工作。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並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新建項目安裝的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轉移附有電梯的建築物使用權時,明確約定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的,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建築物使用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業主未委託他人管理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業主協商不成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協調和督促。經督促仍不能明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停止電梯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有多個獨立管理區域的,每個區域應當單獨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住宅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可以採用電子化方式;
(三)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確保智慧電梯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值守;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使用標誌;
(五)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設定視頻監控系統及明顯標誌,並保持系統正常運行;
(六)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七)在電梯內安裝電子廣告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八)引導和監督乘客正確使用電梯,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予以勸阻;
(九)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機構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進行全面檢查;事故隱患消除前,應當停止電梯使用。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與保險機構等約定,由其就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項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綜合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 電梯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設定警示標誌;電梯恢復使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電梯;
(二)強行或者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轎廂內蹦跳、嬉戲打鬧、吸菸;
(四)用乘客電梯運載機車、電動腳踏車;
(五)拆除、損毀電梯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智慧電梯系統、各類標誌;
(六)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滯留;
(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住宅小區業主使用電梯運送裝飾裝修材料、建築廢棄物或者大件物品的,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範。
第二十三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利用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和修理。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為其籌措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非本市登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負責人、資質、住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接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零部件供應等進行確認,並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不得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維護保養內容、作業人員等信息通過網路平台公示,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 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優先委託電梯製造單位實施維護保養,並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畫;
(二)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維護保養現場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護圍欄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施工安全;
(三)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四)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電梯;
(五)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記錄可以採取電子化方式,並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維護保養後的電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門鎖緊和閉合驗證裝置可靠有效;
(二)電梯平衡係數符合標準要求;
(三)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裝置可靠有效;
(四)主機曳引能力和制動能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五)自動扶梯配備附加制動器的,確保其可靠有效;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強制性要求。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電話應當保持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派出維護保養人員實施救援;電梯所在地為城市建成區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於城市建成區外的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電梯檢驗機構接到電梯使用單位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四)運行故障率高,影響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風險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為保障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公共活動安全或者排除電梯系統性安全風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相關電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電梯安全風險評估規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質量;
(三)電梯維護保養質量;
(四)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安全;
(五)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事項。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停止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的,應當提前通知住宅小區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對電梯故障高發的住宅小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要求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措施保障電梯安全性能。
第三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化系統,採集、統計、分析電梯故障等有關數據,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數據,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的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按照規定及時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較多的單位應當增加監督抽查頻次,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台,組織協調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應急處置指揮平台的調度。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受調度指令,對非本單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救援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電梯生產單位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零部件,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電梯製造單位設定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受委託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其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電梯製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智慧電梯系統或者未配備統一接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或者未確保智慧電梯系統、緊急報警或者通話裝置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張貼應急救援電話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定視頻監控系統的;
(五)未對維護保養進行確認的。
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未按照規定公示維護保養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未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零部件,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置電梯故障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維護保養後的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接到乘客被困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實施救援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電梯使用單位定期檢驗要求後未及時開展檢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本條例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際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承擔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必要性

電梯是現代社會最主要的垂直交通工具,也是特種設備中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最為密切的品類。截至今年(2019年)2月,我市在用電梯的數量已近13萬台,且每年新增電梯近1萬台,保有總量和增速均居全國大中城市前列。隨著時間推移,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占比逐漸提升。電梯安全監管的重要性和複雜性日益顯現。
制定《條例》是適應新形勢,健全電梯法規體系的需要。鑒於特種設備具有高度危險性,我市歷來高度重視。2011年市政府令第263號公布了《杭州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實施五年以後,又在其基礎上以市政府令第296號公布了《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在地方立法許可權內,構築了具有我市特色的電梯安全管理規範體系。但是,隨著城市建設推進和電梯技術發展,電梯管理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有的安全管理規範已不能完全有效應對,需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電梯管理法規體系。
制定《條例》是固化新舉措,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持續深入探索智慧電梯安全治理模式,創立並完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體系,形成了“標準引領、智慧套用、隱患治理、多方協同”的共治體系,電梯安全事件等安全指標呈逐年下降趨勢。對於電梯安全管理中的創新舉措,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提升,使之成為法律規範。
制定《條例》是滿足新期盼,建設美好城市生活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已由“奢侈品”轉變為“必需品”。但是隨著我市社會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電梯仍是許多老年居民的“奢望”。近年來,我市採取多種措施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已逐步形成了工作體系,通過地方立法為既有住宅電梯加裝和使用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對建設城市美好生活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起草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3.《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
5.《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12號)
(二)起草過程
在市市場監管局起草的《條例》草案初稿的基礎上,市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式和立法工作規程組織開展《條例》草案的審查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多層次召開立法座談會,全面聽取各方意見。組織全市特種設備監管系統內部座談會,聽取一線執法人員、檢驗機構、基層監管部門的意見。赴餘杭區進行專題調研,聽取該區相關管理部門、街道、社區和電梯從業單位的意見。召開企業座談會,聽取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保險公司、電梯廣告公司等企業的意見。通過座談,聽取了50餘家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廣泛書面徵求意見,確保立法科學民主。將《條例》草案傳送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以及區、縣(市)政府徵求意見。與市政協社法委開展立法協商工作,徵求部分市政協委員的意見。與民革市委會進行專題協商,徵求意見。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要求,將《條例》草案專門傳送杭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徵求意見。將《條例》草案傳送部分市政府法律顧問,聽取專家意見。在“中國杭州”網站和市司法局網站上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86條,採納、吸收30餘條。三是開展專題調研和考察學習。針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事項,市司法局、住保房管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建委進行多次協商和研究。為充分借鑑外地城市的立法工作經驗,赴深圳、南京和湖州等地進行了考察學習。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於躍敏主任專門聽取了情況匯報,陳紅英副主任專程赴市司法局調研,相關工委提前介入,給予了指導和支持,對有關重點問題形成一致認識。
2019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

關於電梯安全管理的制度創新

《條例》的起草堅持問題導向,圍繞電梯安全監管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綜合研判,分析查找問題形成的根源,針對問題設計法規條文;堅持簡明凝練原則,不貪大求全,不重複上位法的規定,突出地方特色。
(一)電梯製造、安裝環節安全管理
在製造環節,國家法律已有較為詳盡的規定。《條例》根據監管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規定:(1)在第九條規定“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但對使用明令淘汰和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的情形,未作具體規定。在實踐中,使用明令淘汰和報廢零部件生產的電梯雖不常見但存在,對電梯使用造成極大安全隱患,故明確予以禁止。(2)在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製造單位不得設定技術障礙致使電梯發生非正常、重複性停梯,並應當對發生非正常、重複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的排除提供技術支持。”本規定主要針對現實中部分製造單位為市場競爭需要,設定技術障礙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為其他維保單位設定不正當的技術障礙的問題。此類行為人為造成電梯安全隱患,在主觀上具有惡意,在客觀上危害巨大,故明確予以禁止。(3)鑒於實踐中電梯主要零部件的銷售存在一定的壟斷性,維保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其價格不透明侵害業主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以及實踐中存在電梯製造單位為壟斷維保市場而拒絕向其他維保單位供應零部件的情形,在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單位應當明示電梯主要零部件的銷售價格,建立零部件供應渠道,不得拒絕供貨。
在安裝環節,實踐中存在電梯選型配置不合理、建築結構設計不合格、配套設施不完善等“先天性”問題,致使電梯交付使用後問題頻出,後期要再完善十分困難,代價巨大。針對這些問題,《條例》作了以下規定:(1)在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設定電梯的,其工程設計、通信裝置、供電電源以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滿足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建設項目電梯設計和選型配置技術規範,指導電梯的土建工程建設和選型、配置”。(2)在第十二條對電梯的選型配置作了特別規定,針對公共運輸場所和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建設項目的電梯選型要求作了規定。(3)鑒於通信信號覆蓋是電梯智慧監管、應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在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完成通信信號覆蓋工作,並規定將通信信號覆蓋作為電梯監督檢驗的內容。
(二)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社會各界對此呼聲不斷高漲。近幾年來,我市將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作為重要的民生保障項目,採取各種措施推進此項工作。2017年,發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杭州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7〕123號),明確了加裝電梯的經費補貼、實施程式、保障措施。目前,市區範圍內老舊小區已完成400餘台電梯加裝。
為貫徹落實我市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決策部署,保障加裝電梯的安全,條例在第十三條在規定:“本市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加裝電梯建設工程和加裝完成後的電梯使用管理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規則;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技術規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通過授權相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方式,明確加裝電梯的安全保障制度。
(三)關於電梯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與其他特種設備相比,電梯有其特殊性:一是,電梯是日常生活常用設備,區別於其他特種設備的生產設備屬性;二是,電梯使用具有公共性,除極少數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外,絕大多數電梯為公共目的配設;三是,電梯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的組織性、專業性明顯不足,大多數電梯的“使用單位”不具有“單位”屬性。因此,將《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制度,結合電梯安全管理實際予以細化明確,是條例立法的任務之一。
《條例》根據實際,細化了《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制度。一方面,在第十八條規定“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的使用單位”,以電梯的所有權歸屬為基礎確定電梯的使用單位。同時,根據實踐中絕大多數電梯由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實際,規定“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新建項目安裝的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另一方面,針對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缺失的突出問題,在第十九條作了特別規定,要求“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對既不委託他人(包括物業公司)管理電梯,又不約定電梯管理實際負責人的,規定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臨時代管制度,代管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的具體職責。
(四)關於電梯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是電梯安全監管的核心環節。目前電梯困人事故和電梯生產事故,很大比例是由於維護保養不到位造成的。上位法對維護保養的規定較為簡約,為此《條例》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管理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首先,在第二十六條規定維保企業主要信息告知制度,以便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有巨觀的掌握以及應急指揮和調度。其次,考慮到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人流量大,使用頻率高,安全保障尤其重要,在第二十八規定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必須委託製造單位維護保養,並增加維保頻次。第三,在第二十九條對維護保養規範作了明確列舉,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養計畫、作業安全、零部件更換、故障處置、保養記錄等內容。最後,在第三十條規定電梯核心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要求,包括電梯平衡係數、主機曳引和制動能力、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裝置、門鎖緊和閉合驗證裝置、自動扶梯附加制動器等,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持這些裝置可靠有效。
(五)關於電梯安全風險評估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電梯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電梯工況進行整體性技術評價的方式,主要針對因使用年限過長、遭受外力影響、運行故障率升高或者存在其他隱性系統性風險的情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可以對電梯的整體性能有客觀的掌握,從而對繼續使用、維修、性能最佳化還是進行電梯更新,提出最經濟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另外,隨著杭州城市影響力的提升,近年來我市承辦重大國事活動,舉辦重大公共活動、大型民眾性活動越來越來多,為保障這些活動中的電梯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為保障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公共活動安全或者排除電梯系統性安全風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相關電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解讀

10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順利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條例》的出台完善了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回應了人民民眾的期盼,為全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該《條例》共八章四十五條,以問題為導向,簡明凝練,突出地方特色,涵蓋了電梯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將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監督管理、檢驗檢測等各環節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解決和預防,內容上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嚴格電梯選型配置。規定“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設定電梯的,要在採購或者招標的過程中,將電梯故障率、售後服務、信用狀況納入評定內容。”
二是強化電梯維保義務。規定維保企業的主要信息告知制度。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必須優先委託製造單位維護保養。以提高維護保養質量為目標,防範直接關係人身、財產安全的電梯維保風險,規定了電梯核心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要求。
三是加強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經業主大會決定,利用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和修理。對電梯故障高發的住宅小區,《條例》建立了政府檢查督促機制。
四是固化了創新監管模式。鼓勵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模式,大力推進智慧電梯系統的安裝及套用,充分發揮大數據系統在電梯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將信用監管納入電梯的安全監管,強化了應急救援平台的協調指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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