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周口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周口市實際,制定《周口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已經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6月29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30日批准,共三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口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和雜物電梯等。
  第四條 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及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或者機構,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推動具有運行參數採集、遠程監測、事中事後動態監管等功能的智慧電梯建設,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進行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法律、法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九條 鼓勵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或者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安全事故賠付能力。
  機關、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車站、商場、餐飲場所、賓館、養老機構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電梯的選型配置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電梯安全和應急處置、消防、移動通信、無障礙通行、防滲漏、通風降溫等要求。
  電梯安裝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施工、監理、製造、安裝等單位對涉及電梯安裝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第十一條 新安裝的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電信運營企業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的移動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推進在用電梯轎廂和井道實現移動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第十二條 新安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在用電梯,應當在轎廂內設定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並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鼓勵設定雙迴路供電系統。
  其他在用電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加裝或者設定前款規定的設施、裝置、系統。
  第十三條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政府引導、業主自願的原則,並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規定。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訓服務;
  (二)對電梯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如實記錄;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建立崗位責任、日常巡查、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按照規定建立並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變更的,及時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使用單位;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電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登記標誌等;
  (五)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視頻監控裝置有效使用,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視頻圖像信息的採集、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六)在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廣告顯示屏等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七)保持電梯層門、轎廂內整潔衛生、通風良好,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乾燥、無滲漏水,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等環境要求;
  (八)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九)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確保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發生電梯事故或者接到緊急呼救時,立即按照應急專項預案採取措施,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十)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其他規定。
  本條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責任的主體。
  第十七條 移裝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並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裝:
  (一)經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二)技術資料不齊全且無法提供的;
  (三)經檢驗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害,或者運行故障率高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的。
  電梯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的,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改造、修理、更新、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日常運行等相關費用,並定期公示費用使用情況。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並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住宅小區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以及加裝視頻監控設施、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等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經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決定,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修理、維護保養和保險等支出。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在轎廂內吸菸、嬉戲、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三)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四)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使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六)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七)其他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確保維護保養質量,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規定,按照維護保養契約、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二)維護保養人員具有相應資格,在維護保養現場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三)定期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培訓記錄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規定時限;
  (四)接到故障通知、事故報告或者電梯乘用人求助後,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排除故障,並實施救援;
  (五)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電梯的,或者違規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六)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頻次較高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
  (七)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
  (八)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安全評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可以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前款規定的電梯改做公共使用,安裝時未經檢驗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在本市首次開展檢驗、檢測業務的,開展業務前按照要求將單位、人員、設備等信息書面告知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檢測工作,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同時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四)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採取相應措施,並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及時依法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機關、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養老院、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
  (二)故障頻發或者被多次投訴的電梯;
  (三)發生過安全事故影響安全運行的電梯;
  (四)高層以上建築物安裝的電梯;
  (五)移裝的電梯;
  (六)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公示制度。自事故調查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電梯事故發生情況,包括事故發生主要原因,發生事故的電梯編號、時間、地點,以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電梯製造單位、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督促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演練;加強96333電梯應急處置平台建設,按照相關規定指揮、調度、監督電梯應急處置或者救援;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運行狀況。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並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安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在用電梯未在轎廂內設定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的,未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確保緊急報警、視頻監控裝置有效使用或者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少於三十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廣告顯示屏等設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對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及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的第十一條還規定新安裝的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電信運營企業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的移動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條例還對智慧電梯建設提出規定,主張運用新技術、信息化管理電梯,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推動具有運行參數採集、遠程監測、事中事後動態監管等功能的智慧電梯建設,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進行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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