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蕪湖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31日蕪湖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更新、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
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等,但不包括僅供單一住戶使用的家用電梯。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電梯應急救援、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協調住宅小區電梯改造、修理、更新及其資金籌措等事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中國小校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第二章選型配置與安裝
第八條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
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電梯的選型、配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明。
第九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土建工程時,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電梯土建工程的設計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
第十條電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土建工程進行檢查,對電梯製造質量進行確認,並且作出記錄,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施工。
電梯土建工程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不得出具質量合格檔案或者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後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
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並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本條例實施前已安裝的乘客電梯,鼓勵電梯所有權人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並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補助,非住宅電梯除外。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執行前兩款規定,需要電信業務經營者配合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鼓勵安裝電梯安全遠程監測裝置。
在電梯內安裝視頻監控設施,應當符合公共安全視頻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使用與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未將配有電梯的建築物出售或者雖出售但尚未交付購買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出租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法律、法規對電梯使用單位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對電梯使用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第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
(二)將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置於易為乘客注意的電梯顯著位置並保持完好;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使用單位發現乘客有損壞電梯或者不當使用電梯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五條下列電梯如需繼續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方可繼續使用;評估結論認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後,方可繼續使用:
(一)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
(二)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
(三)使用時間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對於允許繼續使用的電梯,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乘客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於停用或者施工狀態的電梯;
(二)乘坐超過核定載重量或者核定載客人數的電梯;
(三)將電動腳踏車、機車、三輪車帶入乘客電梯、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
(四)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用鑰匙尖或者其他尖銳物體點擊電梯按鈕;
(六)在電梯內吸菸、蹦跳、打鬧;
(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口處滯留;
(八)損壞、拆除電梯部件或者電梯附屬設施;
(九)塗改、污損電梯安全標識或者應急救援電話號碼;
(十)擾亂電梯乘用秩序、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維護保養計畫與方案;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四)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五)真實、準確地記錄維護保養情況;
(六)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維護保養的頻次和項目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且兩次維護保養之間的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電梯的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住宅小區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費用,依法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支付。
第四章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託全市統一的“12345”電梯應急救援電話,建立電梯應急救援系統,整合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社會救援組織等力量,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電梯發生事故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電梯位於市區的,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於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業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辦公地點、主要負責人、作業人員、許可範圍、聯繫電話(應急救援電話)以及安裝、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的項目等信息報送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相關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報送。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對
保障性住房的電梯的採購、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活動,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電梯安全領域的誠信體系建設,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的具體制度可以委託特種設備(電梯)行業協會制定。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微信公眾號等,受理對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及時進行處理,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開展電梯安全格線化監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本條例實施後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機房內未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或者未將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置於易為乘客注意的電梯顯著位置並保持完好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未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安裝,是指採用組裝、固定、調試等一系列作業方法,將電梯部件組合為具有使用價值的電梯整機的活動。
(二)改造,是指採用更換、調整、加裝等作業方法,改變原電梯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三)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換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對原有零部件進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
(四)維護保養,是指為保證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以及更換易損件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隨著
蕪湖市的高層建築和公共設施日漸增多,電梯已成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蕪湖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於2018年10月31日經蕪湖市第十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18年11月23日經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報去年已公布條例全文。為了便於廣大市民理解、遵守、執行和適用該條例,記者專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條例起草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現就市民關心的一些問題作出如下答覆和解讀:
問:目前蕪湖市電梯安全的總體情況及條例的立法背景
隨著蕪湖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電梯總量大幅增長,截至2018年11月,全市註冊電梯已經突破22000台,是2003年的54倍多。在註冊登記的電梯中,在用電梯19427台,其中客梯16784台、貨梯1134台、自動扶梯1371台、自動人行道138台。隨著使用年限的增長,老舊電梯越來越多,目前蕪湖市使用5年以內的電梯10040台、5年到10年8492台,超過10年的電梯895台。全市電梯安全形勢雖保持了良好態勢,但因電梯質量、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電梯困人的故障時有發生,2016年、2017年電梯困人通過110報警救援分別達到483次和545次。電梯安全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穩定,為全面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降低電梯故障率,不斷提升電梯質量安全水平,制定電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問:在電梯安全管理中相對突出的問題有哪些?
一是電梯採購源頭無法有效控制。部分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選配價位較低的電梯,即使是品牌電梯,配置也較低,容易產生安全隱患。
二是電梯土建工程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電梯機房沒有進行隔熱處理,沒有通風降溫設施,沒有設定防塵裝置,電梯運行環境惡劣。
三是電梯使用和維保單位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電梯使用單位未能對電梯運行狀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未能及時通知電梯維保單位解決;部分電梯維保單位考慮成本因素,以修代保,導致電梯維保質量下降。
四是老舊電梯更新改造資金缺乏穩定保障。目前,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沒有明確的資金籌措機制,導致問題電梯不能得到及時改造,存在安全隱患。
五是電梯乘用人員安全意識不高。一些乘客缺乏安全意識,不正確使用電梯,甚至刻意損壞電梯。
問:條例對電梯選型配置與安裝兩階段提出了哪些要求,對保障電梯安全有何意義?
條例第八條規定:“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 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電梯的選型、配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明。”這是對電梯選型配置提出的要求。所謂“選型”,是指選擇電梯的類型、型號、尺寸等,如選擇乘客電梯還是貨運電梯,選擇公共運輸型電梯還是普通型電梯;所謂“配置”,是指電梯的數量配置、重量配置和速度配置,如載重1.6噸的電梯、高速電梯等。電梯的選型配置一定要與建築結構和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如果公共運輸場所選擇的是普通型電梯,則無法承載高密度的客流,易造成安全事故;如果乘客電梯轎廂的面積超過其額定載重量所對應的最大有效面積,則會產生電梯下墜風險;如果12層以上(含12層)的住宅電梯配置少於兩台,則等梯時間較長,不能滿足住戶需求。為了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本條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即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明。
條例第十條規定:“電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土建工程進行檢查,對電梯製造質量進行確認,並且作出記錄,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施工。 電梯土建工程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不得出具質量合格檔案或者驗收合格證明。”這是對電梯安裝提出的要求。所謂“電梯土建工程”,是指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電梯設施的建築工程;所謂“電梯安裝”,是指採用組裝、固定、調試等一系列作業方法,將電梯部件組合為具有使用價值的電梯整機的活動。電梯需要安裝在電梯井道內,電梯安裝的質量與電梯土建工程的質量密不可分,電梯土建工程質量如果不合格,則電梯安裝得再好,其質量也是不合格的。本條對電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單位、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都設定了相應的義務,從兩方面強化電梯安裝的安全保障。
問:在電梯的日常使用過程中,政府、業主、物業公司、維護單位各有哪些權責?
條例對政府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的權責規定既有概括性的,也有具體化的。第五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障性住房的電梯的採購、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活動,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開展電梯安全格線化監管。”
條例對業主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規定體現在第十九條第一款,即:“住宅小區電梯的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這是根據物權法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作出的具體規定,電梯屬於建築物共有部分,業主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交納電梯維護保養費用就屬於業主承擔的一項義務。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只是規定此項費用的分攤方式,而不是規定此項費用的支付方式,並不產生重複收費問題。如有的小區電梯維護保養費用是含在物業費內的,有的小區電梯維護保養費用是業主另交或者由物業公司代收的,無論採取何種支付方式,最終都是由業主分攤的。
由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電梯使用單位(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一般是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已經作了全面細緻地規定,按照不重複上位法規定的地方立法原則,條例對物業公司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只作了補充性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二)將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置於易為乘客注意的電梯顯著位置並保持完好;(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使用單位發現乘客有損壞電梯或者不當使用電梯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條例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規定體現在第十八條,即:“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制定維護保養計畫與方案;(二)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四)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五)真實、準確地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六)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電梯維護保養的頻次和項目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且兩次維護保養之間的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問:條例為什麼提出要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
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尚未達標的電梯如何實現這些目標?
據統計,2016年和2017年,蕪湖市發生電梯困人事件483次和545次,其中不少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無法應答,也沒有網路信號,導致救援遲緩。蕪湖市氣候特點是夏季高溫、冬季寒冷,2018年夏天曾連續多日超過40度高溫,而電梯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機房溫度不能超過40度,不安裝空調根本無法降溫,而機房溫度過高又極易引發停機故障。因此,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實施後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並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對於尚未達標的電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安裝的乘客電梯,鼓勵電梯所有權人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並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補助,非住宅電梯除外。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問: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否適用本條例?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問:根據條例,如果電梯出現故障,維修費用該如何負擔?
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小區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費用,依法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支付。”
問:條例對電梯的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超過了使用年限的電梯該如何處理?
電梯沒有設計使用年限,根據對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當電梯使用時間超過十五年時,應當進行安全評估,以判斷能否繼續使用。因此,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電梯如需繼續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方可繼續使用;評估結論認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後,方可繼續使用:(一)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二)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三)使用時間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對於允許繼續使用的電梯,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問:乘坐電梯時如遇到故障,條例對救援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條例第二十二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電梯位於市區的,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於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問:目前涉及電梯監管的政府部門即將進行
機構改革,未來電梯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權有沒有變化?
目前,市一級負責電梯安全監管的部門是市質監局,縣(區)負責電梯安全監管的部門是縣(區)市場監管局。鑒於機構改革正在推進,將涉及相關部門,故條例中沒有使用“市場監管部門”的表述,而是表述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同時,按照中央機構改革方案,要“整合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物價、商標、專利等執法職責和隊伍,組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因此,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規定實施電梯安全領域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執法的機構”,而不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問:條例對涉及電梯安全的相關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條例第六章規定了多項法律責任,包括未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調的責任、電梯使用單位的違法責任、電梯乘客的違法責任、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違法責任、未救援和未及時救援的責任,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有關義務相對應,通過給予行政處罰等措施,保障有關義務規定得到遵守,從而增強了本條例的強制約束力。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如電梯檢驗機構違法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明、電梯使用單位未採取措施應對電梯事故、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管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有法律責任規定,本條例僅在第三十三條作出指引性規定,即:“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