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生產與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37條,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14日
  • 發布時間:2016年1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6年4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檔案發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號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錦斌
2016年1月10日

檔案全文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必要工作經費,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老舊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學校、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六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裝置時,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設計單位提出的電梯設定要求採購電梯,實現電梯轎廂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或者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並負責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
前款工程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製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檔案,不得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製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契約,明確售後服務內容和質量保證期限。質量保證期限不得少於2年。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正常使用的電梯部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器件,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一條 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負責。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協調落實;
(四)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並執行電梯使用和安全運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定期組織人員培訓;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五)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性能要求;
(六)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契約,約定維護保養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
(八)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組織修復;
(九)及時落實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電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隱患整改建議;
(十)負責電梯日常運行經費的籌集與投入;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使用標誌規定的下次檢驗日期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使用標誌置於電梯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查,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的各項記錄;
(二)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三)發現電梯運行存在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單位負責人;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
(五)接到電梯故障報警後,立即報告並趕赴現場,組織電梯修理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六)規勸、制止乘客破壞電梯設施及違反規定使用電梯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乘客乘坐或者操作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單位基於電梯安全因素的管理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二)不得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三)不得乘坐超過核定載重量的電梯或者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四)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在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數量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禁止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每年至少應當對電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逐台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記載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自行檢查報告,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4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僅依靠契約規定的維護保養已經不能保證安全運行,需要改造、修理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時,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書面提出。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以及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公示聯繫電話。
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應當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抵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得超過1小時。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一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其所屬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2名以上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人員現場進行,檢驗檢測過程中檢驗檢測人員應當認真審查相關檔案、資料,將檢驗檢測情況如實記錄並長期保存。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電梯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安排檢驗檢測,並在檢驗檢測完成後10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做出書面答覆。電梯使用單位對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覆之日起15日內向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做出處理並答覆電梯使用單位,必要時可以組織復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梯安全風險評定標準,規範電梯的修理、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單位、銷售單位、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簡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信用評價制度,聽取電梯使用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對電梯生產單位、銷售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信用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電梯生產單位、銷售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當地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範制定本單位電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採用電梯故障監測系統,及時發現電梯故障和安全事故,提高電梯應急救援的及時性。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應當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三)未及時受理並處理電梯安全事故隱患及電梯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
(四)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致使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24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處500元罰款;
(二)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未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建立並保存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的,處500元罰款;
(二)未在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間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乘客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5年1月10日,李錦斌省長簽署第262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問:為什麼要制定管理辦法?
答:一是依法解決電梯安全管理突出問題的需要。電梯作為特種設備的一種,與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隨著電梯數量的迅猛增長以及受電梯使用管理方式多樣化等因素影響,電梯安全形勢比較複雜。近期全國範圍內電梯傷人事故屢發,更引發了公眾對電梯使用安全的極大關注。雖然我省電梯安全事故率和死亡人數總體處於較低水平,但電梯非正常停運、乘客困梯等故障屢屢發生,給人民民眾出行造成困擾。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諸環節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為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是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促進電梯安全監管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的需要。省政府對電梯安全工作一直高度重視。2013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3〕51號),明確了電梯安全總體要求、電梯安全各方職責,提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要求,省質監局會同相關部門深入開展電梯安全專項整治,強化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監管,嚴把檢驗檢測質量關,加強應急救援體制機制建設,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將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落到實處,對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時總結、提升,使之制度化、規範化,有必要制定辦法。
問:電梯的使用安全除了和電梯本身質量有關,電梯設計、施工、安裝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辦法對此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提出要求。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裝置時,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二是對建設單位提出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設計單位提出的電梯設定要求採購電梯,實現電梯轎廂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或者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並負責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同時,辦法規定,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對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問:實踐中,圍繞著電梯使用管理責任由誰來承擔,經常會出現推諉扯皮的情況,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辦法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確認規則:一是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二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三是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協調落實;四是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問:辦法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職責與義務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有哪些亮點?
答:電梯使用單位是保障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辦法對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細緻的規定。如制定並執行電梯使用和安全運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持電梯內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緊急呼救;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等。對電梯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規定義務的,辦法還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適度的行政處罰措施來推動電梯使用單位切實擔負起電梯使用管理責任。
問: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是專業化的電梯應急救援力量,老百姓非常關心發生電梯故障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能否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置,辦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在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數量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辦法同時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公示聯繫電話;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應當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其中,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抵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得超過1小時。
問:電梯安全工作需要依託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辦法對規範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一是電梯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檢驗,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審查相關檔案、資料,將檢驗情況如實記錄並長期保存。二是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安排檢驗檢測,並在檢驗檢測完成後10日內出具報告,體現了便民和效能的原則。三是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爭議的解決方式作了規定。
問:辦法對加強電梯安全監督檢查做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一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對學校、幼稚園、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實施重點檢查。二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信用評價制度,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有關單位實施分類監管。三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
問:下一步圍繞辦法的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需要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以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大落實力度,切實做到四個“全覆蓋”。一是安全宣傳全覆蓋。加強條文解讀,電梯安全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公共場所,確保對重點人員、重點區域安全宣傳全覆蓋。二是隱患排查全覆蓋。堅持問題導向,對公共聚集場所、居民住宅小區等重點部位開展全面的安全排查,及早消除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民眾使用放心。三是預案制定全覆蓋。建立應急救援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出現電梯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處置、及時救援。四是責任落實全覆蓋。理順監管體制,把責任壓實到電梯安全管理各個環節,確保責任落實無盲區、安全管理無死角。

相關報導

昨日,記者從安徽省質監局獲悉,《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經省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正式發布並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全省的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監督管理等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在用電梯每年“體檢”
《辦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電梯投用後,電梯使用單位擔負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電梯應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使用標誌規定的下次檢驗日期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使用單位應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一旦發現電梯運行存在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單位負責人。
公眾場所電梯應裝監控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應當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採用電梯故障監測系統,及時發現電梯故障和安全事故,提高電梯應急救援的及時性。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為了方便居民投訴和舉報,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受理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電梯生產單位、銷售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救援不及時要罰款
乘客被困,如果救援不及時怎么辦?《辦法》還規定了處罰條款,電梯使用單位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24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處500元罰款;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未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保單位未在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未在規定時間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規定時間”指的是“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抵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得超過1小時”。

相關新聞

日前,安徽省省長李錦斌簽署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電梯的使用安全除了和電梯本身質量有關,電梯設計、施工、安裝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辦法》對此規定了具體措施。一是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提出要求。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裝置時,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二是對建設單位提出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設計單位提出的電梯設定要求採購電梯,實現電梯轎廂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或者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並負責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同時,《辦法》規定,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對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圍繞著電梯使用管理責任由誰來承擔,經常會出現推諉扯皮的情況,《辦法》對此做出了明晰的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辦法》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確認規則:一是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二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三是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協調落實;四是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是保障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辦法》明確了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制定並執行電梯使用和安全運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持電梯內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緊急呼救;電梯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等。對電梯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規定義務的,《辦法》還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適度的行政處罰措施來推動電梯使用單位切實擔負起電梯使用管理責任。
《辦法》同時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公示聯繫電話;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應當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其中,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抵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得超過1小時。
《辦法》同時要求加強電梯安全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對學校、幼稚園、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實施重點檢查;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信用評價制度,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有關單位實施分類監管;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
據安徽省質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以《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大落實力度,切實做到安全宣傳、隱患排查、預案制定、責任落實4個“全覆蓋”。理順監管體制,把責任壓實到電梯安全管理各個環節,確保責任落實無盲區、安全管理無死角。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