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2017年8月24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 2021年8月20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 根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關於修改〈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住宅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商住樓內安裝使用的電梯。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住宅電梯應急救援、專項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工作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責任區域內有關的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建設項目中與住宅電梯設定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負責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應急管理、數據資源、公共資源交易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住宅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使用安全。
第六條 住宅電梯相關企業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加強安全管理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住宅電梯選型配置和安裝
第八條 住宅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住宅電梯設定及建築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要求採購住宅電梯。
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鼓勵對住宅電梯供電系統設定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配置電梯自動救援裝置。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實現住宅電梯轎廂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鼓勵住宅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推進電梯故障監測系統相關數據接入“智慧城市”大數據平台。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契約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經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需要安裝住宅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在申報監督檢驗時,應當提供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出具的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材料。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的,應當經本幢或者本單元房屋業主依法協商決定,並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三章 住宅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和更新、改造、修理
第十四條 業主是住宅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住宅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住宅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住宅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住宅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建設單位尚未將電梯交付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方為使用單位;
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
(二)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
(三)按照規定設定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同一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管理的住宅電梯分布在不同區域的,應當按區域分別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四)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住宅電梯運行的日常巡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發現故障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作出停止使用決定,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並負責對住宅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五)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六)住宅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切斷電梯主電源,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
(七)對住宅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住宅電梯的性能;
(八)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九)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維護保養單位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更換電梯內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誌;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住宅電梯的拆除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或者修理單位進行,並在拆除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住宅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住宅電梯因危及人身安全進行更新、改造、修理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報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審核後,直接申請使用。相關代管或者監管部門應當區分情況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分賬戶餘額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已經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建立區域住宅電梯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二)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至少有一人具有相應資格;
(三)對住宅電梯應當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建立每部住宅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並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
(四)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六)接到乘客被困電梯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應當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城市建成區和樅陽縣樅陽鎮範圍內抵達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七)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正確使用住宅電梯:
(一)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不得用電梯運載電動車、機車,輪椅車、小型兒童車除外;
(四)不得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吸菸,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不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六)不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七)不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八)不做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製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住宅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住宅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公示評估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住宅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住宅電梯製造、維護保養、使用單位進行質量安全信用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方便社會查詢。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對住宅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把住宅電梯使用單位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以“110”平台為基礎,聯合建立健全電梯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公安部門接到住宅電梯事故報警信息後,應當及時通知相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住宅電梯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規定上報。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要求發放審查合格檔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圖審查機構處三萬元罰款,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採購電梯不符合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設計要求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擅自停用住宅電梯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新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未按規定更換電梯內新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誌的。
第三十一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將住宅電梯的維護保養委託給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要求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對住宅電梯進行日常巡查,記錄使用狀況,發現故障或者安全隱患,不採取措施、不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對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工作未進行簽字確認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停用住宅電梯未按規定設定停用標誌、未切斷電梯主電源、採取防護措施和公示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對住宅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影響住宅電梯性能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維護保養現場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少於一人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要求維護保養和建立維護保養記錄並主動送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發現事故隱患未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第三十四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改造,是指改變或者更換原設備的結構、機構、控制系統等,使電梯的性能參數、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活動。
(二)修理,是指拆卸或者更換電梯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等,但不改變原電梯的性能參數、技術指標等活動。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以及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三十七條 其他公共場所的電梯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條例》的實施情況
  現行《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於2017年8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第一部關於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自施行以來,對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發生,保證我市住宅電梯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召開了全市電梯監管、使用、維保、檢驗等單位參加的《條例》宣貫會,對《條例》進行解讀輔導。印製了5000冊《條例》單行本在全市範圍進行發放宣傳。通過安全月、質量月、“3.15”等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電梯安全的良好氛圍。
  住宅電梯使用前選型配置和安裝環節得到管控。《條例》規定,選型配置的電梯質量和數量必須符合建築設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審圖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電梯安裝單位在申報監督檢驗時,必須要提供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材料。《條例》實施以來,這些規定得到很好執行,過去長期遭受詬病、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因電梯配置數量不足、建築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投訴基本杜絕。
  《條例》規定的相關制度逐步落實。一是部門職責關係進一步明晰,做到各司其職,電梯安全管理社會共治的局面初步形成。二是建立了電梯維保單位備案制度,制定了《銅陵市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備案辦法》,全市48家電梯維保單位進行了備案。三是建立星級評定製度,對電梯維保單位實施分類監管,2018年首次評定星級單位27家,促進了全市電梯維保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
  對住宅電梯使用環節的監管力度得到加強。《條例》實施以來,主管部門加強對電梯安全的日常巡查,每年對全市備案的維保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共處理投訴舉報300餘起,檢查電梯安裝、維保、使用單位760家次,排查電梯各類隱患270餘台次,下達《監察指令書》60餘份。
  應急救援快速反應機制日趨完善,運行順暢。依託“110”為平台,以電梯維保單位維保人員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實行格線化管理,制定了《銅陵市電梯應急救援處置規範》,由公安部門統一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條例》實施以來,共處置1047起電梯警情,解困民眾1729人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條例》修改的背景
  2020年6月至9月,市人大常委會首次開展了《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後評估工作,對該條例的實施效果和立法質量進行了一次全面系統地綜合性評估,形成了立法後評估報告。經過評估,暴露出條例實施以及條例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針對條例本身的問題,根據《立法法》《民法典》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評估報告建議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為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並納入了2021年立法計畫。
  今年以來,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8月2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三、《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相關部門職責。根據新一輪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職能的調整變化,對原條例有關部門名稱、職責進行了調整。如,原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負責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現改為:“公安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增加了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有關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但一些電梯使用單位責任意識淡薄,管理不規範,對電梯運行缺乏有效的日常巡查,對維保的監督檢查缺乏應有意識和手段。部分維保單位在保養維護上不負責任、走過場,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維保,致使電梯帶病運行,埋下隱患。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問題最多、現實中矛盾最突出的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問題,此次修改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的相關責任。要求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並簽字確認,要求維保單位要主動將保養記錄交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並對維保單位違反這一規定設定了罰則。從法律規範上進一步完善解決電梯使用單位對維護保養工作監督不力和維保單位走過場的問題。
  明確支持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雖然是業主自願行為,但這項工作涉及民生,對改善業主居住條件,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具有重要意義,應當予以支持鼓勵,為此增加了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條款。同時鑒於目前各地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有社會投資、社會租賃、政府補助等多種形式,刪除了原條例“增設住宅電梯所需費用由業主約定承擔”的規定。
  加強對業主依法乘用電梯權益的維護。針對民眾反映有小區物業公司為催交物業費,通過不給電梯智慧卡定期充值,變相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現象。為維護業主權益,增加了相關規定,並將原條例相關條款修改為:“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完善業主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式。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草案對原條例第十八條關於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主體、程式進行修改完善,並進一步明確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分賬戶餘額不足的情況下相關費用承擔的責任主體。
  進一步規範和細化文明乘梯行為。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乘梯行為,對原條例中第二十一條文明乘梯規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增加了兩項內容,即“不得用電梯運載電動車、機車,輪椅車、小型兒童車除外”以及“不得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吸菸,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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