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電梯安全條例

《淮北市電梯安全條例》是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電梯安全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北市電梯安全條例》的決議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淮北市電梯安全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考核機制,落實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負責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電梯事故協助實施應急救援。
房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城鄉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引導公眾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和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電梯法律法規和安全乘用電梯的公益性宣傳,可以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生產安裝
第六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電梯質量保證期限不得少於兩年。質量保證期限自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計算,電梯銷售契約對質量保證期限起算日期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的價格、質量保證期限和維修價格;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作出記錄,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對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築結構以及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電梯選型配置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九條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符合工程設計,滿足消防、急救和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並為乘客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和自動救援操作裝置。
本條例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鼓勵使用單位在改造時加裝符合前款規定的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供電電源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第十條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影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和新建住宅小區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時,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視頻監控設施應當保證正常運行,視頻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個月。
視頻監控影像資料的採集、保管、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在用住宅電梯安裝刷卡系統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改變電梯原控制線路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電梯採購人應當將產品性能、部件配置、技術保障水平、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和信用評價等作為電梯採購的條件。
依法採用招標方式採購電梯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在辦理電梯項目招標檔案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前款相關信息納入電梯招標評審內容。
第十三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經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修理後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設計要求,並對施工安全負責。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部門書面報告,同時抄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費用,已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所需費用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承擔安全主體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電梯產權所有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所有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並達成書面協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配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協調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責任人,或者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安全管理人員,並定期組織人員培訓;
(二)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和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及時落實電梯檢驗機構和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電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隱患整改意見;
(三)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使用單位名稱和安全管理人員姓名、應急救援電話、維保單位名稱及投訴舉報電話等,並保持其完好;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四)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安裝或者放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設施和物品;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性能要求;用於防爆場所以及建設工程等特殊環境下的電梯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五)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反電梯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
(六)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
(七)確定、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在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登記或者變更手續;
(八)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組織修復;
(九)電梯需要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運行的原因和所需時間;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電梯不得長期無故停用;
(十)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按照規定保存;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現場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實施救援;
(七)規勸、制止乘客破壞電梯設施及違反規定使用電梯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有電梯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或者原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相應的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曾受水災、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主要零部件達到報廢技術條件,無改造、修理價值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履行報廢義務,採取措施停止使用,並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註銷手續。
已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一般修理等費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上述費用按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業主使用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應當遵守電梯使用規範,不得損壞電梯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五條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或者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六)攜帶危害電梯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
第四章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契約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數量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已經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方案,並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標準進行維護保養;
(二)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平均每名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的電梯不超過三十部;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人員至少一人,並應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四)建立每部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詳細記錄每部電梯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置情況,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覆核,並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
(五)設定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並確保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
(六)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排維護保養人員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七)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經檢查、覆核和審核人員簽字,形成自檢記錄報告;
(八)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十)維護保養後三日內,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用二維碼、電子標籤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強對維護保養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並將監控信息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第三十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故障頻發且投訴較多的電梯和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較多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後,應當在十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必要時可以組織復檢。
第三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技術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四)故障頻率高或者收到投訴多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三十七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計畫,委託第三方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並及時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應急救援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台,整合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行政救助力量與社會救援力量,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納入市、縣(區)兩級政府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四十三條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一小時。
現場救援完成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四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採購電梯不符合選型配置要求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未經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未在電梯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確定或者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或者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未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四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要求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要求設定相關標示,並保持其完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的。
第五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註銷手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第五十一條電梯乘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負有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改造,是指改變原電梯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二)重大修理,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修理後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包括:
1.更換同規格的驅動主機及其主要部件(如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曳引輪);
2.更換同規格的控制櫃;
3.更換不同規格的懸掛及端接裝置、高壓軟管防爆電氣部件;
4.更換防爆電梯電纜引入口的密封圈。
(三)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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