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蕪湖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蕪湖市施行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日常維護保養以及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銷售、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處置因封停電梯或電梯事故引發的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負責調處本轄區電梯使用管理矛盾糾紛;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協調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以及更新資金的籌措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銷售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電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安監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井道公共移動通信網路建設,實現通訊網路信號全覆蓋。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處置涉及因封停電梯或電梯事故而引發的不穩定事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 在用電梯安裝遠程監測系統與市電梯應急救援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財政給予獎補支持。
電梯運行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鼓勵電梯生產、維保、使用、檢驗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的相關保險,對住宅小區電梯參保單位予以財政獎補,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和事故賠付能力。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使用單位要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七條 製造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三)適時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發現電梯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使用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並通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電梯安裝單位須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前款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材料,申報電梯安裝監督檢驗。
前款工程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檔案。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條 建設單位配置電梯應實現電梯井道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並負責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在本市新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與市電梯應急救援監管信息系統實現聯網。
鼓勵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在用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並與市電梯應急救援監管信息系統實現聯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新裝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標準規範,並對製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三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與建設單位或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契約,明確售後服務內容和質量保證期限。質量保證期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 商品房開發單位銷售(預售)房屋時,應在商品房預(銷)售契約附屬檔案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所購商品房安裝電梯數量、品牌等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負責。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協調落實;
(四)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負責,切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負責組織乘梯安全宣傳;
(二)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並定期組織人員培訓;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五)委託取得相應項目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契約(契約有效期需覆蓋檢驗周期);
(六)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七)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需停止運行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八)及時落實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電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隱患整改建議;
(九)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製造單位或經製造單位同意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並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在客流尖峰時段,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進行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十)負責電梯日常運行經費的籌集與投入;
(十一)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電梯管理數量合理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50台電梯配備1名,不足50台的也配備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查,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的各項記錄;
(二)監督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並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三)發現電梯運行存在事故隱患或接到社會監督員、乘客隱患報告,有權做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及時記錄並報告單位負責人;
(四)妥善保管電梯層門三角鑰匙、機房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接到電梯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並立即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六)規勸、制止乘客破壞電梯設施及攜電動車、機車進入乘客電梯等違反規定使用電梯的行為;
(七)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保證電梯使用標誌完整、準確,電梯使用標誌中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單位應及時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九條 由所有權人負責使用管理的電梯,電梯相關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定期檢驗費納入物業服務費的支出範圍。電梯的修理、改造、更新費用,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在單元全體業主依據相關規定共同承擔,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其更新、改造費用可由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住宅電梯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蕪湖市市區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緊急維修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未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且相關方因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組織協調電梯所在單元全體業主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籌集、落實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使用乘客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使用單位應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具備電梯製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資質。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維保單位應配備相應的維保人員,每名維保人員所承擔維保的電梯數量不得超過40台。為保證安全,現場維護保養作業至少需2人。
禁止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分包。
第二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對新承接維保的電梯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應進行確認。
維護保養單位應使用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聯合制定的規範文本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
嚴禁維護保養單位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每年至少要對電梯進行1次全面檢查,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逐台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記載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自行檢查報告,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4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僅依靠契約規定的維護保養已經不能保證安全運行,需要改造、修理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時,應向電梯使用單位書面提出。
第二十四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並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公示聯繫電話。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以及電梯救援應急處置中心調度,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救援結束後,應立即將電梯故障和救援情況向電梯救援應急處置中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設覆蓋全市的電梯應急救援監管信息系統,為每台在用電梯設立唯一編號的標識牌,依託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設立電梯救援應急處置中心,建立以簽約維保單位(一級)為救援主體、社會志願救援單位(二級)為支持、消防專業救援隊伍(三級)為保障的電梯應急救援回響機制。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使用標誌規定的下次檢驗日期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將電梯使用標誌置於電梯顯著位置。
第二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安排檢驗檢測,並在檢驗檢測完成後10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 因建築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單位應設定警示標誌並封存電梯,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單位須進行檢查,並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後,向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處理各種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隱患的,應依法查處,督促使用單位消除隱患。對拒不整改的,由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理機構掛牌督辦。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託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機構或組織第三方技術檢查機構對電梯維保單位的維護保養質量實施專項監督抽查,抽查電梯隨機選取,監督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電梯應急救援監管信息系統監測數據對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質量信用評價。並結合舉報投訴、維保質量監督抽查、行政處罰等信息開展電梯維保單位的星級評定,建立電梯維保單位“黑名單”制度。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在政府採購中應採用對電梯製造單位不同品牌電梯的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進行信用評分。
住建部門在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核時應把電梯使用單位質量信用評價作為考評內容。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財政獎補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質監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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