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馬鞍山市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經2023年2月13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於2023年4月12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出台地區:馬鞍山市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

發布信息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七屆〕第十號
《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23年2月13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2日

全文內容

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3年2月13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安裝施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製造、選型配置、安裝施工、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自用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職責,做好其管轄範圍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住宅小區電梯加裝、改造、修理、更新等事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梯選型配置的設計審查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消防救援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乘梯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文明使用電梯。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諮詢等活動,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第八條 鼓勵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安裝施工
第九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和電梯供電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其他相關設計規範。
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電梯正常使用和安全、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電梯安裝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土建施工、監理和電梯製造安裝等單位,對涉及電梯安裝施工的土建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第十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新安裝的有機房垂直電梯(包括客梯和貨梯),建設單位應當在機房內裝設空氣溫度調節器;新安裝的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視頻監控設施以及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第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第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製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檔案,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電梯、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契約,明確售後服務內容和質量保證期限。質量保證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正常使用的電梯部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器件,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裝、改造、修理,必要時組織專家對安裝、改造、修理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並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使用單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保障電梯安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共有人為使用單位,所有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被委託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及時確定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可以採用電子化方式;
(三)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確保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有效應答;
(四)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電梯使用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應急救援電話;
(五)按照規定定期提出電梯檢驗檢測申請,對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在電梯內安裝電子廣告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七)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保持電梯廳、電梯門和轎廂內乾淨整潔,引導和監督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及時勸阻非正常使用電梯的行為;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進行全面檢查,事故隱患消除前,應當停止電梯使用;
(九)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電梯使用單位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動用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使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服從電梯使用單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電梯;
(二)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使用明火、吸菸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將電動腳踏車、機車、三輪車帶入載人電梯;
(五)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六)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垃圾、雜物;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拆除、損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和標誌;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定影響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等工作的設施或者障礙物;不得在機房、井道、底坑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定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轄區內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
經業主共同約定,利用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和修理等支出。
第四章 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負責人、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的作業人員、儀器設備等信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維護保養計畫;
(二)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推進無紙化維保,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三)定期組織對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四)對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作業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予以記錄,對公眾聚集場所、高強度使用的電梯,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五)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現場持證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於一人,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六)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將解決方案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電梯;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進行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檢測服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驗檢測,並在檢驗檢測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同時將檢驗檢測信息傳輸更新至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不合格項目和不符合要求項目,應當及時提出檢驗檢測意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一)整機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三)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果在該電梯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五日。
第二十五條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出具評估報告,並在出具評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辦理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評估結果。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評估結果。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按照規定組織演練。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平台,保持專用應急求助電話號碼96366二十四小時暢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 電梯發生困人事件或者安全事故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保護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實施現場救援,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實施救援,城區範圍內到達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區域不得超過一小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家提供技術服務,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在三十日內發生兩次以上電梯困人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微信公眾號等,受理對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及時進行處理,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條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推廣智慧電梯系統,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方法,定期分析電梯應急處置、困人救援情況,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安裝的垂直電梯機房內未安裝空氣溫度調節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的,或者未確保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有效應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定限制電梯安全運行技術障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故障暫時難以排除時,未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電梯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虛假評估結果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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