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條例共八章六十一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 制定機關: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通知,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報告,

批准通知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蘇人發〔2017〕65號
關於批准《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四章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應急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規劃、城鄉建設、公安、民政、財政、教育、交通運輸、衛生、旅遊、安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電梯安全管理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諮詢等服務,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第八條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生產
第九條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
第十條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二)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的價格、質量保證期限和維修價格;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並提出電梯選型配置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築結構以及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的供電電源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急救和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並為乘客電梯配備內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配具有遠程監測功能的電梯。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系統組成部分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三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經檢驗合格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技術資料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電梯拆除應當委託具備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或者其他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安全條件的單位進行。
第十五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既有住宅經鑑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第十六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辦理審批、驗收手續;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
原房屋開發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給予協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五)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配備滿足需要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至少配備一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二)制定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專項預案與應急救援演練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變更登記、註銷手續和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四)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設定有效的使用登記標誌、救援標識等,並保持其完好;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用於防爆場所以及建設工程等特殊環境下的電梯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反電梯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
(七)選擇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在新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八)電梯發生困人事件、傷人事故時,立即通知並協助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
(九)電梯出現故障時,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後方可繼續使用;電梯需要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運行的原因和所需時間;
(十)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按照規定保存;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一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檢驗機構反饋,檢驗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推行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公共運輸系統、過街通道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協商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幼稚園、學校以及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第二十三條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後,經電梯製造單位確認或者經檢測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在用住宅電梯安裝刷卡系統,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經本幢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電梯刷卡系統安裝工作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改變電梯原控制線路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視頻監控影像資料的採集、保管、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六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作出相應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遭遇嚴重水浸或者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使用單位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電梯需要移裝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安全評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活動,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及時將評估結論報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住宅電梯進行改造、更新,已建立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資金的,業主可以申請優先使用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資金。
未建立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資金或者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住宅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住宅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費用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電梯發生故障,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評估認為危及人身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按照應急維修的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業主使用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應當遵守電梯使用規範,不得損壞電梯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乘用人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破壞電梯標誌、標識、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和在其出入口滯留;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看護人陪同下乘用電梯。看護人應當保障被看護人安全,並教育引導被看護人文明使用電梯。
第四章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契約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維護保養工作質量,對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畫;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救援電話和投訴電話,確保電話隨時有效應答;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四)使用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少於二人,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五)及時排除電梯故障,並將故障排除情況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四年;
(八)真實、準確地填寫維護保養相關記錄,如實提供相關檔案和資料,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保存不少於四年;
(九)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一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禁止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首份維護保養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固定辦公場所、作業人員、質量保證體系、應急救援電話和維護保養電梯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用二維碼、電子標籤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強對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推行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嚴重危及電梯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在本市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遵守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定,並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從業資質、固定辦公場所、檢驗檢測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和檢驗檢測工作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意見負責。
第三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要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時間,按期實施檢驗。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完成在用電梯現場檢驗工作,不能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出具檢驗報告的,應當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電梯動態監督管理要求的檢驗數據信息交換系統,並在出具檢驗報告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傳輸更新檢驗數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於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位於超高層建築內的;
(四)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五)涉及使用安全投訴多的;
(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計畫,委託第三方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並及時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仍流入市場、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並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鑑定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監管,建立相關單位的信用檔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供配電設施的設計審查和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電梯使用單位,協調籌措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和加裝等費用;
(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和網路舉報平台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六章應急管理
第四十七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建立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完善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實現快速有效專業救援。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五十條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當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第五十一條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做好記錄。
現場救援完成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安全等違法行為,參與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合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的運行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正常運轉的;
(二)未按照要求設定救援標識並保持其完好的;
(三)未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未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或者未能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安全評估單位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或者未配備相應作業人員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負有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0月31日由常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條例》共六十一條,分為總則、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例》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其中第三款規定:“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條例》未將個人和家庭自用電梯納入調整範圍,主要是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的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規定,這類電梯因其不涉及公共安全,未納入特種設備目錄進行管理;且個人和單個家庭自用電梯的使用場所一般都在私人空間內,使用人可以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而不受強制性規定的限制。
二、關於管理體制
 電梯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條例》在總則部分構建了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和鎮、街道、園區管理機構形成的管理體制,明確要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學校、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各類主體的作用,營造共同推進電梯安全管理的社會氛圍。
三、關於電梯生產
 電梯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和修理。《條例》第九條對電梯生產活動提出了總體要求,明確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分別對電梯製造單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拆除也應當委託具備電梯製造、安裝、改造或者修理資質的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安全條件的單位進行。
四、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作了規定:明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加裝電梯的既有住宅應當經鑑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辦理審批、驗收手續;要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為了確保加裝電梯工作的有效實施,《條例》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
五、關於電梯使用管理
 電梯使用管理是整個電梯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條例》用十三條內容對其進行了規範:一是規定了確定使用單位的規則,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二是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三是對特定場所的電梯如公共運輸系統、過街通道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提出較為嚴格的使用管理措施。四是對使用管理問題較多、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作了規定,如電梯轎廂裝修、在用住宅電梯安裝電梯刷卡系統以及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等。五是規定了電梯安全評估制度。為適應老舊電梯更新改造需求,條例確立了電梯安全評估機制,以及更新改造費用的籌集辦法,並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六是對使用電梯運載物品和乘用人乘用電梯的行為作了規定。
六、關於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針對目前(2017年)電梯維護保養市場比較混亂的現狀,《條例》明確了維護保養單位具體的安全管理義務。適應維保、檢驗檢測市場放開後管理的需要,建立了在本市從事維保和檢驗檢測工作相關信息告知制度。明確禁止維保單位轉包、分包業務、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設定技術障礙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此外,還明確了維保單位採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的要求和對嚴重危及電梯安全的行為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等制度。《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檢驗檢測機構的行為,對檢驗檢測機構按時檢驗並出具報告、及時傳輸更新檢驗數據等作出了規定。
七、關於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是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得以落實的重要保障。《條例》在監督管理一章中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建設、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街道、園區管理機構等具體的監管職責,並確立了年度安全監督檢查和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委託第三方監督抽查、信用監管等制度;同時,對相關管理部門及時有效處理投訴、舉報作了規範。
八、關於應急管理
 應急管理是保障電梯安全的重要內容,《條例》專章作了規定,具體包括資金保障、救援體系、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等內容;同時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單位在應急救援中的具體職責。
九、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條例的有效落實,《條例》重點對上位法未規定,但嚴重影響電梯安全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罰則。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常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以及省法制辦、省質監局、省住建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常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當面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常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總的來說,條例從電梯的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特別是對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的義務、住宅電梯的改造更新、電梯乘用人的義務以及重點部位電梯維護保養的要求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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