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揚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是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歷程

《揚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於2023年12月29日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今年1月12日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29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製造安裝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製造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與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以下簡稱電梯),是指住宅樓(含商住樓內的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
單一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層站等的建築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和專項驗收,建立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協會章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電梯行業協會可以在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需要發布電梯維護保養成本參考價格、契約示範文本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維護保養人員的技能提升培訓等活動。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學校、幼稚園應當普及電梯安全常識,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內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電梯製造、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相關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維護保養等保險產品服務。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製造安裝
第八條 住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標準選擇電梯,保證所選擇的電梯與建築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新安裝的電梯配備電梯運行遠程監測裝置。鼓勵使用單位為在用電梯配備電梯運行遠程監測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為新安裝電梯的機房配備滿足電梯安全運行所需要的溫度調節裝置。鼓勵使用單位為在用電梯的機房配備滿足電梯安全運行所需要的溫度調節裝置。
鼓勵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為電梯配備斷電自動平層裝置、智慧型識別阻攔系統、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完成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信號覆蓋。視頻圖像信息的採集、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住宅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標準,滿足安全運行、應急救援、消防、通訊、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相關內容納入施工圖審查。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井道和底坑不得滲水漏水。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十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棟樓應當至少設定二台電梯,且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台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建築高度大於三十三米的住宅建築應當設定消防電梯,且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得少於一台。
第十二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記憶體在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二)不得採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修理、維護保養或者影響電梯正常使用;
(三)應當配備、開放視頻監控、遠程監測和一鍵救援通話等相關數據接口,數據接口應當符合公共數據標準。
第十三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對其製造安裝、經行銷售的電梯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提供涉及電梯質量問題的修理服務,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換零部件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規定接受委託的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係數超出標準許可範圍和電梯製造單位的技術要求,裝修材料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轎廂裝修後的電梯應當經電梯製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符合相關標準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轎廂裝修施工涉及電梯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完成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檔案、監督檢驗報告、電梯鑰匙等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辦理交付手續。電梯在交付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指導、業主自願、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採取措施創造條件,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業主是住宅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協調,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義務: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確保電梯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和改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電梯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採取規範的防護措施,並公告停止使用情況;
(四)確保已安裝的電梯應急照明設備、緊急報警裝置、電梯運行遠程監測裝置、電梯機房溫度調節裝置、斷電自動平層裝置、智慧型識別阻攔系統、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和通話裝置等有效運行;
(五)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六)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使用標誌、統一的應急救援標誌,以及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等,並保持其完好;
(七)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在電梯內安裝廣告設施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九)開展安全、文明乘梯宣傳教育,發現不文明乘梯行為,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勸阻;
(十)購買產品質量可追溯的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修理;
(十一)不得改變或者影響電梯的消防聯動控制功能,不得改變或者影響消防電梯消防控制模式的優先權;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承擔電梯使用單位職責的,除履行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相關信息;
(三)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自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辦公場所、聯繫電話、負責人等信息,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不再作為電梯使用單位時,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期限,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在契約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移交。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因人為因素造成電梯嚴重損壞停止使用的;
(四)因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停止使用的;
(五)故障頻率高、舉報投訴多且經確認屬實的;
(六)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在電梯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之前完成安全評估;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電梯恢復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評估。經安全評估後,應當將評估結果張貼在電梯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有關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書面告知後,應當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重量乘用電梯;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乘用電梯;
(四)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菸、倚靠轎門;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或者強行阻擋關門;
(六)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緊急報警裝置、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七)使用電梯運載機車、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
(八)在電梯轎廳轎門地坎處和轎廂內遺撒建築(裝修)垃圾、生活垃圾等;
(九)其他影響電梯使用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電梯運行費應當依法用於電梯日常運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責任保險,且專款專用。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經業主大會決定,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的維護保養和修理。
第二十六條 電梯需要進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其費用的籌集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建立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時可以申請使用該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該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時,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該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費用由業主協商承擔、自行籌集或者續交該專項維修資金後申請使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二十七條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並取得許可。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首份維護保養契約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固定辦公場所、作業人員、維護保養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應急救援電話以及維護保養的電梯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保其維護保養、修理後投入使用的電梯滿足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二)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質量計畫和方案,不得以緊急維修代替日常維護保養;
(三)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維護保養現場應當採取必要的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
(四)監督維護保養人員嚴格按照維護保養質量計畫和方案實施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確認;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維護保養內容、時間、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六)發現電梯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難以排除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七)建立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等記錄台賬,如實記載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等情況,記錄至少保存十年;
(八)不得採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修理、維護保養或者影響電梯正常使用;
(九)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修理;
(十)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書面意見,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可以實行線上檢查維護和現場維護保養相結合的維護保養模式。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維護保養實施情況等信息上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路平台,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第三十二條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向規模化、專業化發展,提供差別化服務,提升維護保養服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過核准。
在本市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在首次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三十日前,將從業資質、人員、固定辦公場所、質量管理體系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收到電梯使用單位定期檢驗、檢測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受理,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按期實施檢驗、檢測,並在形成檢驗、檢測結論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設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各自在電梯應急救援中承擔的任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電梯使用期間值班人員在崗、救援服務聯繫正常、應急救援通道安全暢通;
(二)收到電梯困人報告後,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
因意外停電導致電梯停運的,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運行狀況進行檢查,發現轎廂內有人員被困的,依照前款第二項規定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一)設立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電話;
(二)收到電梯困人報告後,立即趕到現場開展救援,並及時向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報告應急救援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化系統,採集、統計、分析電梯故障等有關數據,實現數位化監管。
電梯製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數據,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安全監督年度檢查計畫,對在用電梯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採用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修理、維護保養或者影響電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項規定履行日常管理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規定履行日常管理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收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未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重大事項相關信息,或者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梯運行費未專款專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維護保養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九條規定履行電梯維護保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期實施檢驗、檢測或者未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乘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乘用電梯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電梯使用單位等有權予以勸阻,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含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和維護保養的具體範圍,參照國家電梯施工類別劃分相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三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含商住樓內的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揚州現有在用住宅電梯30885台,其中使用年限超15年的有1077台。條例明確市、縣兩級政府和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相關部門監管職責;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屬地管理職責;明確企業主體責任,規定住宅建設單位、電梯製造單位、銷售單位、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方面義務;明確電梯所有權人(業主)、乘用人的安全義務。條例明確規定新安裝的電梯應當能夠實施遠程監測,電梯機房應當配備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溫度調節裝置。
條例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採用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修理、維護保養或者影響電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梯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維保、檢驗檢測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處罰。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電梯運行費專款專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梯乘用人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乘用電梯,使用電梯運載機車、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電梯使用單位等有權予以勸阻,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條例規定,電梯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五年,過了保修期或不在保修業務範圍內,業主是住宅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相應義務包括承擔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費用。具體辦法是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揚州從2013年5月開始,對市區受讓土地並配置電梯的建設項目建立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納。根據條例規定,這筆資金可用於電梯更新、改造。此外,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亦可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若未交納上述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費用則由業主協商承擔、自行籌集或者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後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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