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梅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2023年1月31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規定,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規定全文

梅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消除電梯安全隱患和故障,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國家和省對電梯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並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置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本系統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醫療機構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等商貿物流企業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系統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幼稚園、學校等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等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工信、交通運輸、體育、文化廣電旅遊、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第六條 鼓勵、支持電梯所有人、電梯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電梯質量安全宣傳、諮詢和教育培訓,鼓勵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定期發布主要零部件參考價格、維護保養項目收費標準,促進行業規範經營和有序競爭。
  
第二章 建 設
  第九條 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對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未作規定,或者電梯的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作工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協調、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電梯井道設計方案。
  第十條 建設單位設定電梯應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井道防漏、底坑積水防潮、機房和轎廂降溫等要求,充分評估擬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選擇依法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
  第十一條 在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情況下,推進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配合通信運營商開展設備安裝等工作。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使用管理人,應當為電梯配備監控設施,進行實時監控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鼓勵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人對電梯依法實施實時監控。
  第十二條 鼓勵乘客電梯加裝停電自動平層裝置和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終端。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電梯機房儘量使用防滑、防塵、防靜電材料,採取安裝空調等環境溫度控制措施,確保電梯正常運行。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前款規定對電梯機房進行建設、改造。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單位將電梯製造單位信用情況、電梯質量、售後服務、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採購和招標的條件。
  第十五條 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電梯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建立質量溯源和驗收登記制度,並做好更換記錄。
  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以按國家規定或約定予以修理或者更換。
  禁止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製造單位已依法註銷的,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受委託單位對其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改造完成後,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銘牌上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改造竣工日期等。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資料以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人。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工程經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人的,即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切斷主電源開關並鎖定等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八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服務。增設電梯工程和增設完成後的電梯使用管理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便利。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人;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管理人;鼓勵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電梯使用管理人義務;
  (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未約定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管理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電梯屬於產權共有的,可以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共有人辦理登記;
  (二)指定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督促其規範管理和使用電梯鑰匙,並對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三)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誌、檢驗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年限屆滿日期以及服務、投訴、救援電話;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
  (六)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沒有相應資質的,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
  (七)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乘坐電梯行為的,及時制止;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及時進行檢修;未取得維護保養相關資質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並對電梯乘客做好解釋;
  (十)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後,應當通知電梯製造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協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檢驗和風險評估工作;
  (十三)對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應當保存不少於一個月。
  對自行管理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將前款所列義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委託他人管理,受託人對受託事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可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經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按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協商解決。
  電梯發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修理、更新和改造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根據使用環境選擇符合相關標準的電梯設備,保證電梯安全運行。在節假日等客流尖峰時段,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加強值班,及時處置電梯安全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使用管理人變更的,原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在辦好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三日內移交給新的使用管理人,並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乘用電梯,愛護電梯設備,注意警示標誌,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損壞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二)損毀使用和安全警示標誌;
  (三)強行開啟、撞擊、倚靠電梯門;
  (四)在電梯內吸菸、便溺、嬉戲、打鬧、蹦跳;
  (五)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六)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七)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八)在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使用非專用手推車(無坡度自動人行道除外);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實施。
  提倡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本單位製造的電梯。製造單位設立或者委託的單位維護保養其製造的電梯的,無需再取得相應許可,但應當書面告知負責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固定經營場所地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名單和儀器設備清單等材料。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辦公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契約以及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在業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儀器設備,並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四)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並經電梯使用管理人簽字確認;
  (五)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覆核;
  (六)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記錄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護保養後電梯的安全狀況等;
  (七)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四年;使用電子檔案保存的,保存期間不得擅自更改,並可查詢;
  (八)未經電梯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將維護保養事項轉包、分包給其他維護保養單位;
  (九)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並迅速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人;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接到嚴重事故隱患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生產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人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檢測申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提交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一)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的;
  (二)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等致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計畫繼續使用的;
  (四)其他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與電梯使用管理人約定檢驗時間,並在完成檢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向電梯使用管理人提出整改建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向負責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於檢驗結論不合格的電梯,經整改或者修理後可以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
  第三十四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管理人認為需要安全評估且所有權人同意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使用年限屆滿之前完成安全評估;有前款第二、三項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恢復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經濟發展實際、電梯使用和故障狀況,每年選取10%—30%的在用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的含義,適用國家有關電梯施工類別劃分的相關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遊景區、政務服務場所等。
  本規定所稱電梯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電梯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電梯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電梯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電梯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電梯超過規定參數、使用範圍使用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規定》圍繞“安全”主題,探索明確電梯安全相關主體責任,對電梯的建設、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等各環節,作出了較為全面的制度規範,具有著眼源頭管控、著力高效保障、著實高效便民、著重長效管理、融入地方特色五大特點。
在源頭管控方面,《規定》從解決根本問題入手,規定了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以及落實電梯機房空調、井道和轎廂通訊信號覆蓋、停電自動平層裝置等環境溫度、信號覆蓋、救援控制措施,力求從源頭上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在高效保障方面,《規定》對電梯使用過程中涉及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對電梯安全有重要影響的事項進行規範,相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使用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單位具體職責,並為使用年限較長、故障率較高的電梯,提出了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途徑,為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系列問題提供了依據。
在高效便民方面,《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便利,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服務。
在長效管理方面,《規定》通過進一步明確市、縣、鎮、村監管職責和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力爭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監督管理、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電梯安全長效管理體系。
在融入地方特色方面,梅州市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創新試點工作中取得積極成效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電梯應急救援機制等創新舉措納入《規定》,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提升,充分體現梅州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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