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2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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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是202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印發日期:2021年2月3日
管理辦法,解讀,

管理辦法

《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1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溫國輝
  2021年2月3日
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個人或者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電梯事務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全市電梯事務社區治理網路平台,提升電梯事務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社區電梯事務多元共治平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社區電梯事務多元共治平台,組織相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行業協會、專家、社區法律顧問、電梯使用管理人等共同商議解決電梯使用、更新、改造、應急救援等事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電梯糾紛。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行業專家組成的電梯安全技術委員會。電梯安全技術委員會可以對本市電梯的安全管理狀況、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預防措施以及完善現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議。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電梯安全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實施具體的監管措施。
  第六條 本市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採用人工智慧、物聯網等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提升風險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本市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本市鼓勵電梯製造單位、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遠程監測和預警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遠程監測和預警。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指引,對製造單位、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遠程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進行指導。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應急救援機構聯動配合的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機制,建設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開通96333全市電梯應急救援電話,協調處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定期對電梯事故、意外情況進行技術分析,及時發布預警預防信息。
  第九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會員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促進行業穩定發展。
  第十條 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活動。
  許可機關可以委託鑑定評審機構開展許可的鑑定評審工作。
  鑑定評審機構應當依據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開展鑑定評審,並對鑑定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鑑定評審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在鑑定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泄露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對於車站、軌道交通、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客流條件和使用環境,選用符合使用需求的公共運輸型等重載型電梯。
  公共運輸場所電梯的設計和選型配置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施工的時間、設備型號、參數、製造編號、設備安裝地點、電梯使用管理人名稱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電梯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尺寸和井道安全門間距,以及電梯製造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電梯的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改造、修理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調試和校驗,並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託具有同等級製造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出具相應的自檢報告和質量證明書,明確質量保證期限。
  第十五條 對加裝空調、鋪設地磚等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轎廂裝修,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施工完成後,應當通知電梯製造單位進行測試。電梯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回響乘客求助信息;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時,應當即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做好圍蔽、組織開展檢修; 對需停用48小時以上的居民住宅電梯,應當在停用標誌上註明停用原因和檢修所需時間。電梯經修復、試運行、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對電梯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對使用20年以上的電梯,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適時增加維護保養頻次或者維護保養項目。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可以結合電梯使用頻率、所在樓宇的高度、年限等情況,對使用20年以上電梯的維護保養項目內容、檢修工時、參考價格等作出指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車站、機場、軌道交通、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選擇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並根據電梯運行狀況適時增加維護保養頻次或者維護保養項目。鼓勵公共運輸場所電梯使用管理人優先選擇原製造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節假日及大型活動舉辦期間,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制定專項方案,落實預防性檢修維護、值班值守、客流疏導等措施。
  第十九條 對於故障頻率高的居民住宅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認為需要安全評估且所有權人同意的,由電梯使用管理人組織所有權人落實所需經費,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鼓勵電梯使用管理人每2年對電梯井道土建基礎情況組織檢測,預防井道下沉、傾斜等隱患。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鼓勵電梯所有權人採用託管等模式委託專業機構管理電梯,由受委託的專業機構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人的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行業協會等組織完善電梯委託管理流程和相關專業機構的能力評定體系。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許可資格範圍、在本市的固定辦公地點、聯繫電話、聯繫人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單位名稱、許可資格範圍、固定辦公地點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經核准的檢驗範圍,獨立進行檢驗,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申請之日起5日內與申請人約定檢驗時間,在規定或者約定時限內完成檢驗工作,並按照以下規定分類處理:
  (一)經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和檢驗標誌,並自檢驗合格報告出具之日起5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檢驗信息。
  (二)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建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向負責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停止生產和交付使用,並制定召回工作方案,明確召回的工作流程、技術性檢查指標等內容。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積極配合電梯生產單位實施召回,並將召回情況記錄在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新承接維護保養工作的電梯,應當核對是否存在依法應當召回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鑑定評審機構、檢驗機構履行安全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地面高度超過50層等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三)使用超過20年以上的電梯;
  (四)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電梯;
  (五)移裝的電梯;
  (六)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
(七)曾發生重大事故的電梯;
  (八)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在用電梯按照通用檢驗規則中若干涉及安全的指標,委託電梯檢驗機構開展監督檢驗,並將抽查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受委託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出具檢驗結果,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限期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信息化系統,採集、統計、分析電梯故障等有關數據,逐步建立電梯質量安全溯源體系。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數據,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並即時回響乘客困梯等求助信息,或者電梯發生故障時,未即時通知或者報告相關單位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在排除故障、消除隱患前繼續使用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未將單位名稱、許可資格範圍、在本市的固定辦公地點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述信息變更後未按規定告知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人是指具體承擔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人。

解讀

 《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0年12月29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該規章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和過程
  原《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自2013年施行以來,為我市電梯安全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推動了電梯安全管理的規範化與制度化。隨著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發展,我市電梯行業飛速發展,目前全市在用電梯總量達14.8萬台,每年新增電梯近1萬台,電梯行業面臨新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例如老舊電梯的維修保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共運輸場所電梯的管理規範等;同時按照社會治理重心下沉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完善電梯安全共同治理機制。因此,有必要結合管理實際,重新制定我市電梯安全的管理辦法。
  二、立法指導思想和依據
  《辦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推動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的決策部署,以問題為導向,細化落實上位法規定,進一步規範本市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活動,推動形成治理有序、管理規範、責任清晰、運轉高效的電梯安全管理格局。
  《辦法》共3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電梯安全的社區治理機制、企業責任要求、相關機構職責、維護保養規範、監督檢查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三、主要制度和創新情況
  (一)多方共治,構建安全長效機制。按照社會治理重心下沉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辦法》從以下幾方面構建電梯安全的社會治理體系:一是建立電梯事務社區治理機制,由鎮、街道組織相關部門、居委(村委)、社區居民、行業協會、專家、電梯使用管理人等共同參與電梯安全建設,凝聚共識;鼓勵設立電梯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糾紛。二是成立電梯安全技術委員會,定期分析本市電梯安全管理狀況,提出完善建議,為電梯安全管理提供智力支撐。三是細化行業協會職責,強調行業自治,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強防範,預防事故降低風險。近年來,我市積極利用先進技術手段和經濟手段,創新管理理念,在電梯安全監管領域實施多項創新舉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辦法》對此作了總結提煉,提升為規章制度,主要包括:一是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監測和預警,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建立遠程監測和預警系統;同時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電梯質量安全信息化系統,運用大數據實現動態精準監管。二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經濟手段加強電梯安全風險管控。三是加強重點管理,對使用20年以上的電梯、公共運輸場所電梯、故障頻率高的居民住宅電梯,以及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實施重點管理,建立電梯託管制度,提升電梯管理的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三)多措並舉,提升應急處置水平。隨著電梯的普及,因電梯故障導致電梯關人困人時有發生,為縮短救援時間,實現精準救援,《辦法》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完善電梯應急救援機制:一是建立聯動回響機制,通過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實現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應急救援機構聯動配合、集中調度、快速處理。二是完善即時回響制度,要求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即時回響受困乘客並通知維修保養單位處理。三是強化現場處置,當出現故障或者事故隱患時,要求電梯使用管理人設定停用標誌並做好圍蔽、組織開展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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