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

《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是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
  • 文  號:穗市監規字〔2019〕2號
  • 實施日期:2019年07月24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在用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規範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用電梯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每年依據電梯使用狀況,隨機選取10%-30%的在用電梯,依照通用檢驗規則中若干涉及安全的指標開展監督檢驗,提升電梯安全運行水平。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在用電梯實施的監督檢驗。
電梯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四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分為日常監督檢驗和專項監督檢驗。
日常監督檢驗,是指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依照工作計畫中設定的重點檢驗領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開展的監督檢驗。
專項監督檢驗,是指除日常監督檢驗外,根據國家、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信息通報,以及各類事故案例,由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對特定的在用電梯類型或技術指標實施的監督檢驗。
日常監督檢驗應每年開展,專項監督檢驗根據工作需要開展。
第二章 監督檢驗的組織
第五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分市、區兩級開展。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部署、組織開展上級及本級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區級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並配合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驗電梯選定、整改跟蹤處理、安全知識宣傳等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委託經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
第七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監督檢驗的重點:
(一)學校、醫院、幼稚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展覽館、公園、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中的電梯;
(二)組織承辦各類國際性、全國性等重要會議活動的場館、賓館、酒店等場所中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
(四)超高層建築中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針對日常監督檢驗工作制定《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附屬檔案1),明確監督檢驗的項目、要求與方法。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安全技術規範實施狀況、安全技術發展情況、新材料新技術套用狀況等,對日常監督檢驗項目、數量進行適當的調整。
對專項監督檢驗,由具體組織實施監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監督檢驗實施方案和細則。
第九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電梯監督檢驗計畫進行統籌,避免重複抽查。
第三章 監督檢驗的實施
第十條 檢驗機構負責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具體實施,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任務進行現場檢驗,並指定專人負責檢驗的組織、跟蹤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定2名在用電梯監督檢驗負責人,其中1名人員負責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的組織、協調工作,另1名人員負責相關文書、記錄的報送、跟蹤和整理工作;
(二)根據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驗計畫和專項監督檢驗計畫,做好具體工作安排,統籌安排暑假、國慶、春運等重要節假日或時段前、後的檢驗任務;
(三)現場檢驗人員不得少於2名,對相關單位實施檢驗前,主動向被檢驗單位出示《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委託書》(附屬檔案2);
(四)嚴格按照監督檢驗項目要求,真實、準確、清晰地做好每台電梯的監督檢驗記錄,如實上報監督檢驗結果,並對監督檢驗結果負責。對涉及第十六條中有關停止使用情形的,應當通過拍照、當事人簽名確認等方法鎖定現場情況,並配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檢驗後處理工作;
(五)進行現場檢驗時,應避開電梯使用高峰,儘量減少對被檢驗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
(六)對監督檢驗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檢驗計畫信息;
(七)不得泄露監督檢驗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現場監督檢驗程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作出記錄、告知監督檢驗結果。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執行安全技術規範中現場安全的有關程式,做好現場防護,保證人身安全。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束後,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屬檔案3),由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三方簽字確認。簽字前,檢驗人員應當就監督檢驗情況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
第十五條 在用電梯經監督檢驗未發現不符合項目的,檢驗流程結束,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記錄由檢驗機構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在用電梯經監督檢驗存在不符合項目的,依照以下程式處理:
(一)存在不符合項目的,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不符合項目應當立即整改並申請復檢。
(二)存在需要停止使用情形的,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同時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電梯停用意見書》(附屬檔案4),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見證材料提交在用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屬於需要停止使用的情形:
1.非法製造的電梯;
2.超期未檢、經定期檢驗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的電梯;
3.短接設備安全迴路的電梯;
4.乘客電梯制動器制動功能失效、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急停開關失效等存在明顯隱患,繼續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電梯。
第十七條 現場不具備監督檢驗條件,如停電、現場正進行重大修理或者改造作業等,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危險的,檢驗人員可終止監督檢驗,如實記錄上述情況並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監督檢驗通知後應當對被抽查電梯進行臨時停用,做好乘客疏導措施。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並派出至少2名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維護保養人員配合開展工作,維護保養人員應對檢驗現場採取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驗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在用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等規定進行執法檢查,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監督檢驗後處理
第二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對不符合項目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檢驗機構申請復檢。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使用管理單位復檢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不符合項目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檢。復檢可以通過現場複查、資料核查等形式實施。檢驗機構應當將復檢結果匯總報送組織實施監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使用管理單位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檢驗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使用管理機構對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自答覆期屆滿或者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本次監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其他檢驗機構或專家進行復驗,並在30日內出具復驗結論。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檢驗機構匯總報送的結果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落實整改,涉及電梯使用及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或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應當依法進行公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機構應當將監督檢驗結果、監督檢驗原始資料(包括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電梯停用意見書等)及時歸檔,相關材料保存期不少於2年。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驗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要求,對監督檢驗工作造成影響或對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解讀如下:
一、《規定》的背景、依據等介紹
  我市自2012年起在全國範圍內率先開展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改革檢驗體系,探索監督檢驗機制。其中對在用電梯開展監督檢驗是主要的改革試點工作之一。監督檢驗機制具有降低死亡事故風險、減少社會工作時間損失、減少額外急修費用、推動節能降耗等綜合效益,不斷提升了廣州市電梯安全運行水平。
  為保證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範化進行,原廣州市質監局於2014年制定了《廣州市電梯監督抽查工作規定》(穗質監〔2014〕25號),有效期為5年,當前已即將屆滿。另一方面,近年來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相繼更新,如2017年6月12日,原質檢總局關於發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6個安全技術規範第2號修改單的公告(2017年第44號),對有關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等的檢驗內容、要求、方法都有進行更新。因此需要對該規定重新修訂、重新發布。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如下:
  (一)《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定期檢驗質量的監督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二)《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選取一定比例的電梯按照通用檢驗規則中涉及安全的指標,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驗。”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4〕106號)第三點第三項“質監部門對電梯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每年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實際、電梯使用和故障狀況,選取10%-30%的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二、《規定》主要工作機制是什麼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是電梯安全監管改革中的一項創新性制度,是一種科學、有效的事後安全監管機制。其主要做法是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選取通用檢規中若干指標,對在用電梯進行隨機性檢驗,隨時監督電梯的各項技術指標,督促有關單位嚴守安全底線,主要工作機制有:
  (一)監督檢驗任務選定機制。《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定義、範圍,以列入《特種設備目錄》中的電梯為主要對象,按全市在用電梯10%-30%左右比例開展監督檢驗,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費用。第七條列出了監督檢驗的重點,包括學校、車站、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中的電梯、舉辦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15年的電梯、超高層建築電梯等情況。
  (二)現場檢驗內容與現場安全機制。《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附屬檔案1《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等列出了監督檢驗的類型、現場檢驗的內容、方法和判定原則,確保檢驗項目嚴格依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進行。對於存量電梯由於標準更新變化後,一併列出判定處理原則。同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列明了檢驗現場安全秩序要求,防止因防護措施不足而造成新的隱患。
  (三)檢驗結果處理機制。《工作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附屬檔案3《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屬檔案4《電梯停用意見書》等規範了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後處理的各種情形,對於檢驗後沒有發現需要整改問題的,由使用單位繼續做好日常管理;存在一般問題需要整改的,在15天內完成整改及復檢。對於存在使用非法製造電梯、使用超定期檢驗周期或定期檢驗不合格電梯、制動器失效等問題的,停止使用。
三、《規定》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一)最佳化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安排。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數量可在10%-30%的比例範圍內浮動。考慮到市、區兩級均有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安排,為避免過多、過頻的監督檢驗工作對使用單位造成的影響,因此將原規定市、區兩級各以在用電梯基數15%為年度監督抽查數量的強制性規定刪除,在《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中對監督檢驗工作任務的安排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統籌安排。
  同時,《規定》第四條參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5號公告)第三條將現場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的規定,將監督檢驗工作分為日常監督檢驗和專項監督檢驗,主要考慮近年來北京捷運自動扶梯逆行、蘇州申龍自動扶梯蓋板翻轉等事故,需要在現行電梯檢驗標準或規範以外另行增加風險排查項目。
  (二)最佳化現場監督檢驗方法。自2014年原《規定》實施以來,國家對電梯相關的標準、安全技術規範進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包括《GB7588-2003<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第1號修改單》《<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號修改單》(質檢總局2017年第44號公告)、《<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號修改單》(質檢總局2017年第44號公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市監特〔2018〕37號)等。上述檔案關於電梯安全技術的要求有很多變化,例如TSG 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增加了對於防止轎廂意外移動裝置和層門轎門旁路裝置的檢驗;增加了自動救援裝置、IC卡項目的檢驗;刪除了對於消防裝置的檢驗;在定期檢驗中增加了平衡係數的檢驗項目;例如TSG T7005—2012第2號修改單對於“緊急停止裝置”的標識以及設定位置作了新的修改。基於上述情況,《規定》重新制定了《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
  (三)最佳化監督檢驗工作處置流程。由於本《規定》電梯監督檢驗標的是在用設備,為保障民眾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不宜採取封存等影響電梯使用的措施;另一方面,監督檢驗結果又涉及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權益,為充分保障有關單位的申訴權、異議權,《規定》第二十至二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異議處理流程和方法,並在第十二條規定允許通過拍照、錄像、記錄運行參數等形式記錄電梯被監督檢驗時的工作狀況,作為後續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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