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於2003年4月25日成立,是由廣州地區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的單位自願參加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 成立: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 經營: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生產
  • 類型:專業性社團組織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1.積極發展廣州地區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單位參加本組織,為各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進行業務交流提供服務;
2.受政府委託,承接特種設備的技術性和服務性工作;
3.受政府委託承接對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資質的備案、審查、評價工作;
4.組織會員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各類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
5.提供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信息及諮詢服務,幫助會員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
6.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政策、加強全民安全意識,普及安全知識;
7.舉辦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交流會、知識講座和聯誼會、推介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成果;
8.與國內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相關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促進本行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的發展;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反映訴求;
10.為會員單位和社會開辦特種設備的崗位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前輔導,滿足有關法規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
11.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縮寫為GZAS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的單位自願參加組成,具有社團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資格。本章程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成為會員與政府溝通的橋樑;推動特種設備行業科學技術進步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道北920號。郵編:5105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發展廣州地區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單位參加本組織,為各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進行業務交流提供服務;
(二)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承接特種設備的技術性和服務性工作;
(三)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承接對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資質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組織會員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各類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
(五)幫助會員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提供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信息及諮詢服務;
(六)宣傳貫徹國家關於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政策、加強全民安全意識,普及基本安全知識;
(七)舉辦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交流會、知識講座和聯誼會、推介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成果;
(八)積極與國內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相關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促進我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技術工作的發展;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十)為會員單位和社會開辦特種設備的崗位培訓和諮詢工作,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滿足有關法規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
(十一) 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 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 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500 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 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5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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