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4年2月19日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氣瓶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的運輸、經營、使用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氣瓶的設計、製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本規定所規範的氣瓶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包括燃氣氣瓶、工業用氣瓶、車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等。消防滅火器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貨櫃用大容積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以及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氣瓶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生產、經營、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用於城鎮燃氣和車用氣瓶的瓶裝氣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瓶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行業專家組成的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對本市氣瓶的安全管理狀況、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預防措施以及完善現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議。
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完善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第五條 特種設備、燃氣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開展有關氣瓶安全管理培訓、安全評估和評價等行業服務。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建立並實施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質量誠信評級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質量誠信評級結果,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瓶和瓶裝氣體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生產、生活用氣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用氣安全意識。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使用廣州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匯集全市氣瓶製造、充裝、檢驗、報廢等全過程數據信息,提高監管效能。
第八條 鼓勵氣瓶充裝單位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新材料和先進技術,提高氣瓶安全性能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九條 鼓勵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的運輸、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投保相應的氣瓶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和呼吸器用氣瓶除外。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設定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待檢區、不合格瓶區、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並且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非本充裝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報廢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檢查人員對氣瓶進行充裝前、充裝後檢查並作出記錄,在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檢查人員;
(二)在充裝後檢查合格的氣瓶上貼上或者以其他技術手段標示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籤和充裝產品合格標籤,按相應氣瓶標準規定佩戴瓶帽;
(三)在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上塗敷充裝單位的名稱(字號或者商號)或者註冊商標、下次檢驗日期和應急救援電話;
(四)加強氣瓶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確保所充裝的氣瓶顏色標誌、安全附屬檔案等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對盛裝單一氣體氣瓶進行充裝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充裝與氣瓶設計檔案、製造標誌規定相一致的氣體,不得混裝其他氣體,充裝過程所用的置換氣體除外。
對盛裝混合氣體氣瓶進行充裝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氣瓶標誌對應的氣體特性充裝相同特性的混合氣體。
第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氣瓶信息登記檔案,對在本單位充裝的氣瓶進行登記,對氣瓶品種、製造信息、檢驗信息和唯一識別編號等信息進行記錄和管理,將氣瓶登記信息、充裝前和充裝後的檢查情況、相關充裝情況等信息上傳至廣州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
易燃、有毒介質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實現充裝信息的自動採集、保存、上傳。氫氣瓶充裝單位還應當對氫氣瓶的檔案、充裝、銷售、檢驗等進行全流程動態管理。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的充裝裝置應當具有識讀汽車牌照和氣瓶電子識讀標誌的功能。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對所檢驗的氣瓶進行信息管理,在檢驗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數據上傳至廣州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故風險防範措施、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作出記錄,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進行分析評估。在氣瓶充裝許可有效期內,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完成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的全部演練項目。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安裝用火用電用氣監控設備、火災自動預警設備和自動滅火設備,並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場站特種設備維護並及時更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氣瓶充裝單位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經檢驗機構評估後允許繼續使用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檢驗合格的氣瓶顯著位置塗敷下次檢驗日期以及使用截止日期或者終止使用日期;
(二)在檢驗工作中發現氣瓶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的,應當立即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並記錄處理後的氣瓶流向。
第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檢驗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或者違法更改氣瓶製造信息、充裝單位名稱(字號或者商號)或者註冊商標;
(二)對氣瓶進行焊接、挖補改造或者將報廢氣瓶翻新;
(三)將未消除使用功能的報廢氣瓶交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四)給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籤的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燃氣;
(五)採取在輸配管道上私接充裝槍、拆卸灌裝秤電磁閥等手段違規充裝液化石油氣氣瓶。
第十八條 瓶裝氣體經營單位不得銷售下列瓶裝氣體:
(一)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易燃、助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瓶裝氣體;
(二)沒有充裝單位標誌、氣瓶警示標籤或者產品合格標籤的瓶裝氣體;
(三)超期未檢氣瓶、檢驗不合格氣瓶、報廢氣瓶或者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籤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盛裝的氣體;
(四)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盛裝的氣體。
第十九條 瓶裝氣體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按照規定塗敷信息、超過檢驗合格有效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氣瓶盛裝的氣體;
(二)使用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籤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盛裝的氣體;
(三)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
(四)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和使用燃氣;
(五)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向已充氣氣瓶充裝其他物質或者對已充氣氣瓶進行加熱;
(六)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七)更改氣瓶的商標或者其他標誌;
(八)擅自拆解氣瓶;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營運車輛的車用氣瓶使用單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應當提交車輛營運資格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用氣瓶需要更換的,應當由車輛製造單位負責更換,經監督檢驗合格後,由車用氣瓶使用單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並憑檢驗機構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證明檔案辦理舊瓶註銷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原設計非使用車用氣瓶作為動力裝置的車輛上安裝使用車用氣瓶。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用氣瓶安全管理制度,設定車用氣瓶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車用氣瓶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充裝異地登記車用氣瓶的安全技術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充裝異地登記車用氣瓶時,充裝單位應當核對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三條 燃氣車輛報廢的,車用氣瓶應當隨同燃氣車輛報廢。
車用氣瓶使用單位應當憑檢驗機構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證明檔案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已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車輛信息抄送公安機關核查車輛狀態,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協助監管車用氣瓶流向。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累積記分制度。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予以記分,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為了全面落實
機構改革,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軍民融合發展等工作,市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及軍民融合發展等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四十六、將《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一、政策全文(詳見檔案)
二、《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出台背景、目的、編制說明
出台背景:氣瓶屬於壓力容器,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而其中的液化石油氣氣瓶更是與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由於使用者眾多,而盛裝的氣體是可燃易爆的液化氣體,一旦發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後果將不堪構想。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事故層出不窮,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情況也時有所聞。例如:2011年11月14日,西安一肉夾饃小吃店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爆炸,導致10人死亡,37人受傷。又如:2012年11月23日,山西壽陽喜羊羊火鍋店發生液化石油氣氣瓶爆炸燃燒事故。導致14人死亡,47人受傷,其中重傷17人、輕傷30人。
據最近的統計,我市已使用全市統一二維碼標籤的液化石油氣氣瓶約547萬隻,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工業氣體氣瓶約17萬隻,車用氣瓶約10萬隻。氣瓶涉及到設計、製造、充裝、檢驗、運輸、儲存、瓶裝氣體經營、瓶裝氣體使用環節,各環節涉及各級人民政府、質監、燃氣管理、公安、安監、交通運輸等多部門的職能。在每個環節,氣瓶均存在風險、均有可能發生事故,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適用於本市實際情況的氣瓶法規,通過氣瓶立法,補充法規的缺失,解決氣瓶監管環節存在的漏洞。從長遠來看,氣瓶監管必須多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不能各自為政。氣瓶立法可以將各部門對氣瓶的監管形成系統性管理,改變以往各自為政的監管局面。此外,我國的法律法規在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和安全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通用性的基本規定,但對氣瓶的充裝、檢驗、運輸、儲存、瓶裝氣體經營、瓶裝氣體使用等環節的具體要求,在實際可操作層面沒有具體明確,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加以規範和細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落實我國制定的法律法規,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立法目的:一是釐清部門職責,建立各相關監管部門協調聯動機制,針對氣瓶涉及到的充裝、檢驗、運輸、儲存、瓶裝氣體經營、瓶裝氣體使用各個環節,明晰各部門在氣瓶監管工作中的職責;二是確立安全主體責任回歸企業本位,以安全責任落實為楔入點,促使企業依法安全管理;三是為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提供法理依據,重點解決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和車用氣瓶各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為氣瓶的安全監察提供法律支撐;四是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思路,面向未來,確立“企業承擔氣瓶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技術委員會擔負技術支撐和行業協會發揮溝通協調行業自律作用”四位一體的氣瓶安全工作模式。
編制說明:《規定》草案共三十四條,不分章節,主要包含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充裝環節安全制度安排,檢驗環節安全規範,運輸、銷售和使用環節安全行為規範、車用氣瓶報廢特殊規定、行政部門監管要求等內容。
三、內容摘要:
(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堵塞監管漏洞
針對氣瓶涉及到的充裝、檢驗、運輸、存儲、瓶裝氣體經營、瓶裝氣體使用各個環節,明確各部門在各環節的監管職責,對存在監管真空的內容予以補充,同時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齊抓共管、形成全力,使氣瓶的管理形成閉環管理,以改變以往各自為政的監管局面。
(二)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行業協會是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並為其服務、諮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通過氣瓶立法,明確相關行業協會的作用和地位,有利於發揮行業協會的重要作用。協會的作用:一是擁有特種設備專家隊伍,具備開展培訓考核、日常檢查、事故調查、安全評估和評價等服務能力。二是組織企業制定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三是建立質量誠信評級制度,開展誠信主題宣傳和培訓工作,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氣瓶安全管理水平。
(三)引入保險機制,構建社會救援機制,化解社會矛盾
氣瓶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作為政府部門除了要進行事故調查外,還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協調解決死傷者的賠付問題,若處理不當,很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引起群體性事件。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引入保險賠付機制(第六條),鼓勵各氣瓶環節的主體單位投保相應的氣瓶安全責任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可將事故造成的矛盾緩解,減少政府部門的壓力。
(四)建立安全技術委員會制度
氣瓶的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沒有專門的機構分析氣瓶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潛在的風險,對一些氣瓶安全問題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研究。同時,針對氣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可操作性的細則也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分析,沒有專門的機構為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氣瓶相關技術支持。因此通過立法,建立氣瓶安全技術委員會,可以定期對氣瓶行業的安全管理狀況、安全隱患、氣瓶發生事故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預防措施,同時提出彌補現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不足的建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安全技術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建議,應當說明理由。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也是行政監管的有力延伸。
(六)關於車用氣瓶的特別規定
我市中心城區人口密集,為防範異地登記的車用氣瓶在中心城區內流動的安全風險,《規定》草案要求市質監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充裝異地登記車用氣瓶的安全技術條件,並向社會公布。同時,針對車用氣瓶與車輛的使用年限不一致是否需要同時報廢問題,為確保使用安全,並參考國家實行整車報廢制度以及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車用氣瓶隨同計程車報廢的做法,《規定》草案要求車用氣瓶與燃氣車輛同時報廢。
(七)關於完善安全監管手段
為提高氣瓶安全監管的效率和效果,《規定》草案要求對氣瓶管理各環節的市場主體實行“雙隨機”監督抽查制度,並對處於安全監管關鍵環節的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實行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年度累積記分制度,根據累積記分情況對企業實施精細化的分類監管。
四、重點和亮點
《規定》首次確立建立安全技術委員會,分析氣瓶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潛在的風險,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支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體系,實行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年度累積記分制度;對車用氣瓶管理作出特殊規定:一是對異地車輛的氣瓶充裝提出要求,二是為確保全全,要求車用氣瓶的要隨車報廢;三是對完善車用氣瓶的報廢程式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