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辦法

《廣州市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辦法》是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17日
  • 文  號:穗市監規字〔2021〕2號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辦法背景,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提高氣瓶安全監管的效能,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根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及其信息套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行為累積記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其違法行為的輕重予以記分;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值的,對其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分類監管制度。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包括建立健全分類監管制度,並受理被記分單位申訴、公布累積記分情況。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本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相應的記分,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記分情況,並將記分情況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第五條 根據氣瓶充裝、檢驗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分值分為1分、3分、6分、12分4種。
  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氣瓶檢驗核准證之日起計算。
  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上限值為12分。對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且其保險額度達到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不低於100萬元、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計責任限額不低於1000萬的單位,其累積記分上限值為16分。
  第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結束時,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的記分值作如下處置:
  (一)記分值未達到上限值,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值未達到上限值,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該記分值與下一記分周期記分值合併處理;
  (二)記分值達到或者超過上限值,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超出上限值的記分值與下一記分周期記分值合併處理;對違法行為未改正或事故隱患未消除的,依法暫停充裝、檢驗業務。
  第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檢驗機構一次有2個以上違法記分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累積記分達到規定上限值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未設定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待檢區、不合格瓶區、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的;
  2.將非本充裝單位或者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或者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籤的氣瓶(50隻以下)存放在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的;
  3.未在氣瓶上貼上氣瓶警示標籤,或者未在氣瓶上貼上產品合格標籤(氣瓶的電子標籤包含產品合格標籤全部內容的除外)的,其中車用氣瓶警示標籤和產品合格標籤可交給司機保管;
  4.未在新購買的液化石油氣氣瓶上塗敷下次檢驗日期即投入使用的;
  5.未建立氣瓶電子安全技術檔案的;
  6.未根據授權將氣瓶的記錄信息錄入廣州市氣瓶管理網路平台的;
  7.未在氣瓶的顯著位置設定可識別的充裝單位或者連鎖經營單位的名稱或者標誌的;
  8.未建立充裝氣體質量檢查制度和銷售記錄製度的。
  上述第1、2、4、5、6、7項不適用於車用氣瓶充裝單位。
  第九條 氣瓶檢驗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未在檢驗合格的氣瓶上標示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未在氣瓶上塗敷下次檢驗日期,涉及氣瓶數量為50隻以下(含50隻)的;
  2.未在檢驗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上傳氣瓶檢驗數據至廣州市氣瓶管理網路平台的;
  3.未在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各氣瓶產權單位送檢的氣瓶數量、實際檢驗的氣瓶數量和檢驗工作情況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擅自更改充裝單位標誌的;
  2.充裝非本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氣瓶或者未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籤的氣瓶的;
  3.未對充裝的氣瓶進行充裝前、充裝後檢查的;
  4.充裝與氣瓶製造標誌規定不一致的氣體,混裝其他氣體,或者加入添加劑的;
  5.未按照氣瓶標誌確定的氣體特性充裝相同特性的混合氣體,改裝單一氣體,或者改裝不同特性的混合氣體的;
  6.超量充裝的。
  第十一條 氣瓶檢驗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未在檢驗合格的氣瓶上標示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未在氣瓶上塗敷下次檢驗日期,涉及氣瓶數量超過50隻的;
  2.在氣瓶檢驗工作完成後,超過1個月未上傳氣瓶檢驗數據至廣州市氣瓶管理網路平台的;
  3.擅自為充裝單位更改氣瓶產權情況的。
  第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將非本充裝單位或者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或者無安裝全市統一電子信息標籤的氣瓶(超過50隻)存放在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的;
  2.擅自更改氣瓶製造標誌的;
  3.對氣瓶進行修理、焊接、挖補或者翻新的;
  4.將未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的報廢氣瓶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他人的;
  5.充裝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製造、強制報廢,以及非法製造、非法改造、過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氣瓶,涉及氣瓶數量5隻以下(含5隻)的。
  第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充裝國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製造、強制報廢,以及非法製造、非法改造、過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氣瓶,涉及氣瓶數量超過5隻的;
  2.一個記分周期內,充裝過期未檢驗氣瓶或者充裝報廢氣瓶達2次的;
  3.採取在輸配管道上私接充裝槍、拆卸灌裝秤電磁閥或利用抽殘裝置等手段違法充裝液化石油氣氣瓶的。
  同時滿足本辦法第十二條第5點和本條第一款第2點規定,或者同時滿足本條第一款第1點和本條第一款第2點規定的,執行本條第一款第2點記分規則。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上對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單位進行顏色標識。
  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12分以上的單位認定為一級監控單位,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的,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16分以上的單位認定為一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紅色;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9分至11分的單位認定為二級監控單位,標識為橙色;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5分至8分的單位認定為三級監控單位,標識為黃色;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1分至4分的單位認定為四級監控單位,標識為藍色;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0分的單位認定為五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綠色。
  第十五條 對一級監控單位違法行為未改正或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當依法暫停充裝、檢驗業務,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二級監控單位由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級監控單位下一個記分周期監督抽查比例相應增加100%,二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80%,三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50%,四、五級監控單位保持不變。
  第十六條 被記分單位對記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單位記分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異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經查實不予採納的,應當書面回復被記分單位;經查實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或變更記分決定,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並於書面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中撤銷或變更記分記錄。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於每年2月15日前,通過入口網站、報刊和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上一年度違法記分情況。
  第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的違法記分信息可以作為信用分類管理的依據。
  相關違法記分信息公開後,被記分單位可以通過信用承諾和信用整改,書面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信用修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完成信用修復的單位進行核查,經查實已完成信用修復的,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並於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停止公開其違法記分信息。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辦法背景

  2017年2月1日,我市施行《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5號),進一步規範我市氣瓶充裝、檢驗、運輸、銷售、使用等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我市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僅對違法行為本身處罰不能從根本解決違法情況的發生。為提高氣瓶安全監管的效率和效果,需制定對全市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累計記分辦法。
  根據《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關於“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累積記分制度。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違法行為的輕重予以記分,實施分類監管;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值的,對其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並通過網站、報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累積記分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定義;部門職責;記分分值、累積記分周期和累積記分上限;一個記分周期結束時的記分值處置;累積記分達到上限值的處置;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分類監管認定及標識;分類監管規定;申訴途徑;信息公開;違法記分信息套用和信用修復;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第一條,明確《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明確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及其信息套用。
  第三條,定義條款,明確累積記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按其違法行為的輕重予以記分;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值的,對其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分類監管制度。
  第四條,明確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職責。
  第五條,明確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記分上限和記分分值,記分周期為12個月,記分上限為12分,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的記分上限為16分,記分分值分為1分、3分、6分、12分共四種。
  第六條,明確一個記分周期結束時,記分值的處置,包括記分值未到上限值和達到或超過上限值的處置。
  第七條,明確累積記分達到上限值的處置,包括多個行為的累加計算和達到上限值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至十三條,明確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界定分別記1分、3分、6分、12分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十五條,明確分類監管認定及標識,以及具體的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明確申訴途徑和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明確累積記分信息公開的時間和方式。
  第十八條,明確記分信息套用和信用修復,可作為信用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十九條,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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