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生產安全管理,規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行為,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低於19.5%)的空間。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溝(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樁、地下室等。
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區工程監管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監管工程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由相應受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進行安全監督。
第五條  對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不安全不作業”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地下有限空間進行挖掘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地下管線探測,在作業前向施工單位提交地下管線探測報告。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有限空間施工作業進行協調和管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審核《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見附表)。
第七條  對於涉及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堅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則,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設計檔案中提出明確的保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措施,並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交底說明。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進行統一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委託專業分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須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存在多個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各分包單位之間的協調,分包單位因不服從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而導致事故發生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在其組織領導下,施工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二)保證安全投入;
(三)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督促工程項目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將工程項目中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分項部位,進行事前識別並列入項目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列表公示;
(二)組織在有限空間入口處設定警示標記標誌;
(三)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及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專項施工方案中,應當明確檢測指標);
(四)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職責;
(五)組織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照明、防護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審核《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七)督促、檢查本項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要求;
(八)按照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及時、如實報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情況,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二)對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檢測指標,組織檢測;在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等參加下進行評估、提出安全措施,在作業期間,填寫《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報送本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
(三)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立即停止作業;
(五)在項目負責人不在場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具備現場應急救護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二)參加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三)實施持續監護,全過程監控作業人員作業期間情況,密切關注作業環境變化,確保與作業人員進行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四)監督、檢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
(五)負責對進入、離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登記,確保下班時人員全部撤離;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六)在緊急情況下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指令,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報警;當作業負責人不在場時,組織實施緊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
(二)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與監護人員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服從監護人員的管理;
(三)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施工項目部識別的有限空間作業分項部位進行審核;根據工程施工進展情況,及時組織本項目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對下一階段施工中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分項部位進行會審,及時提出危險源;
(二)將有限空間作業分項部位及動態變化情況以監理周報形式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三)對專項施工方案和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核;
(四)審核《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五)組織監理工程師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  對於有限空間,應當在入口處附近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標識,並告知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止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誤入。
第十七條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原則上應保證兩名以上(含兩名)作業人員同行和在場內工作。有限空間只能容一人進入作業的,應強化監護措施。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換氣、再檢測評估、後安排作業”的原則。
在對專項施工方案確定的檢測指標檢測合格後,作業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環境危險狀況進行評估,就作業時間及預防、控制、消除危險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見,確保整個作業期間安全處於受控狀態。
未經通風換氣和檢測合格的,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九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必要時,應當在作業現場設定有毒有害氣體及缺氧報警裝置。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評估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二十條  對有限空間作業環境進行檢測的,應在確保檢測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隨時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處理的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連續監測,有任一項指標不合格或出現其它異常情況的,應當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人員。經重新檢測評估和審批的,方可恢復作業。
第二十二條  對有限空間作業環境危害情況進行評估的,應當依據《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6)、《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份: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等標準規範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強制性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氧含量高於23.5%的空氣或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將人員全部撤離。
第二十四條  進行人工挖孔樁施工的,應當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樁的通知》(粵建管字〔2003〕49號)的規定。
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強制通風,經檢測無有毒有害氣體後,作業人員方可下孔施工,作業過程應實施持續有效的強制通風。監護人員必須在孔口地面進行監護。
第二十五條  在有水、流沙、瓦斯等突出危險或地質條件不良的有限空間內進行作業的,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繩等應急撤離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在可能存在可燃性氣體或爆炸性粉塵的有限空間作業的,所用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當使用防爆工具;針對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氣體,配置可燃氣體報警儀器。
第二十七條  在有限作業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的,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嚴禁在作業現場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動火作業過程中須對作業環境進行持續檢測,防止由於動火耗氧導致環境氧含量不足。
第二十八條  在有限空間使用各類電動工具和電氣設備的,應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用應當遵守《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的規定;缺氧條件下作業,應當遵守《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6)的規定。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有限空間作業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等教育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並按規定進行檢驗、維護、更換,確保可靠有效。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針對本項目涉及的有限空間作業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分項部位概況、各個分項部位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救援器材的正確使用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應當立即按照預案進行應急救援,在搶救中毒人員的同時,迅速查清有毒氣體來源,制定並採取應對措施。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救援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正確佩戴、使用合格的呼吸保護器具、救援器材。嚴禁救援人員在未做好自我防護的情況下進行施救。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25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行為,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2日

政策解讀

建設工程作業,條件複雜,危險因素較多,亟需通過制訂規範性檔案,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管理責任,規定作業人員、施工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完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切實落實,消除危險作業因素,保證生產安全。我市於2013年10月出台了《廣州市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該檔案實施後我委對其實施效果進行了評估,基本杜絕了有限空間作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涉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補充通知》(穗府法函〔2017〕1329號)等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起,我委開展了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該檔案納入2018年度規範性檔案的集中清理,檔案主體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要求。
因2015年機構改革後,我委工作職能重新調整,本次清理將原穗建質〔2013〕1798號文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並刪除縣級市等內容,修改印發後,原穗建質〔2013〕17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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