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土地稅的基本法規。1977年7月14日制定公布,1979年7月25日修正公布。共7章59條。該法的主要規定有: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典權人、土地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土地有償移轉時的原所有權人; 土地無償移轉時的取得所有權人; 土地設定典權時的出典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在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征,基本稅率為15%。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課徵;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本法規定累進課稅,直到加至最高稅率70%為止。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實際徵收稻穀或小麥。不產稻穀或小麥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征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征代金。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最高為60%。該法同時還對稽徵程式、罰則等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稅法
- 外文名:Land tax law
- 用途:調整土地使用稅征納關係
- 主體:中國境內使用城鎮土地資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