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
2022年12月13日,鹽城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主任會議通過《鹽城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鹽城市電梯安全條例。
條例全文
鹽城市電梯安全條例
(2023年10月26日鹽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製造和安裝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採用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普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文明乘梯、安全使用電梯。
家庭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未成年人電梯使用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八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選型配置、製造和安裝
第九條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經依法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驗手段,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生產,並接受國家規定的監督檢驗。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工程專項設計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底坑防漏防潮、機房溫度濕度調節的要求;
(二)監督電梯土建工程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三)電梯安裝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土建結構進行現場查驗,查驗合格後方可安裝電梯;
(四)不得將乘客電梯用於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的運載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五)新安裝的電梯交付使用前,會同基礎電信企業完成電梯井道、轎廂內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住宅小區安裝電梯的,應當合理設定,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安裝消防電梯應當符合建築防火設計規範和消防電梯相關規範要求,滿足救援、消防需要。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建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等安裝電梯,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電梯土建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負責工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的部門不得出具質量合格檔案或者驗收合格證明。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通過房屋安全性論證,符合建築結構、消防等標準和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工程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審批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施工。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土建驗收合格後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
第十六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等功能的智慧型化裝置,按照規定開放統一接口。人員密集場所、住宅小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還應當安裝具有人工智慧識別功能的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加裝。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等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擅自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施工單位移交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存入安全技術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起不得低於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生產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依法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並落實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並長期保存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等,消防電梯應當設定消防電梯標識;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和現場監督,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五)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確保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六)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用電梯,設定停用標誌,組織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直至電梯恢復正常使用;
(七)保持電梯廳門、轎廂內乾淨整潔,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乾燥、無滲漏水,確保符合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噪聲等環境要求;
(八)對於易造成電梯損壞的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運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引導和監督乘客正確使用電梯,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及時予以勸阻;
(十)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機房鑰匙、電梯層門鑰匙以及安全提示牌;
(十一)確保電梯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電梯運行期間有值班人員在崗;
(十二)保持電梯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住宅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二)自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
(四)物業服務企業不再作為物業管理區域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變更後的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並配合做好變更登記。
(五)新建住宅安裝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與建設單位共同對電梯進行承接查驗;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電梯所有權人共同對電梯進行承接查驗,並納入物業管理範圍。
(六)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文明、安全使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三)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吸菸、使用明火;
(四)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五)用乘客電梯運載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
(六)拆除、損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識;
(七)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九)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在電梯轎廂內遺散建築(裝修)垃圾、生活垃圾;
(十)攜帶犬只時,未採取收緊牽引帶、戴犬嘴套、懷抱、裝入犬袋或者犬籠等安全措施;
(十一)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四章 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的,應當事先編制施工方案,明確施工理由、內容、經費預算、施工單位選擇方式等,並進行公示,徵得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電梯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維護保養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住宅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需要修理、改造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資金使用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告知申請人。
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負責人、資質、住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擅自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攬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條 車站、機場、醫院、學校、商場、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優先委託電梯生產單位實施維護保養,並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並保持暢通。
(二)定期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保養,並經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或者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三)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
(四)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檔、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型式試驗證明,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電梯的零部件。
(六)發現電梯超過定期檢驗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並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設定使用密碼等方式,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維護保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採用信息化技術,建立無紙化維護保養記錄系統,對電梯維護保養行為和維護保養質量實施過程監控。
使用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系統的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更改原始數據,保證儲存數據真實有效。
第三十三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修理、改造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確定的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報廢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檢驗、檢測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完成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合格的電梯,同時發放檢驗合格標識。
電梯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檢測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項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不合格報告,並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台,並保證檢驗、檢測數據真實有效。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從事電梯現場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檢測服務等活動時,發現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土建結構發生改變,或者出現滲水、坍塌、建築材料剝落、應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危害健康材料等情況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應當在完成檢驗、檢測後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並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
(一)曾遭受水災、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二)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三)運行故障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風險評價的情形。
電梯經安全風險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公示時間不少於五日。
受委託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安全風險評估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並將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關電梯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製、監銷電梯產品。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於電梯安全救援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救援應急預案,保持專用應急救助電話號碼96333二十四小時暢通,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支持和配合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平台運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平台的調度指令;未及時回響調度指令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可以就近調度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
被調度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平台反饋救援和故障排除情況。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受調度指令,對非本單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救援的,被救援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及時回響乘客被困報警;接到困人故障報警後,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並協助實施救援,並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四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後,應當安排具有電梯修理資格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並實施救援。現場救援完成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難以及時排除故障的,應當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行業組織提供技術服務,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
(二)位於超高層建築內的;
(三)近二年內曾經發生事故的;
(四)涉及安全投訴較多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負責電梯的選型配置、土建以及防水、供配電、噪聲防治等配套設施的設計審查,做好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電梯土建工程建築質量的監督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前履行使用單位管理職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監督、指導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組織現場查驗或者在查驗不合格的情況下安裝電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新安裝的電梯未實現電梯井道和轎廂通信信號有效覆蓋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電梯生產單位未明確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或者未對在質量保證期限記憶體在質量問題的免費修理、更換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和現場監督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能保持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的,或者未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乘客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不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維護保養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期完成檢驗、檢測工作,未按期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檢驗、檢測相關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台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六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