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是2022年7月1日起宿遷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6月,宿遷市印發了《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22年4月29日宿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工程建設(包括井道、機房、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安裝、改造、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督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土建工程質量和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
財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通信行業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採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方法,推動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智慧型化、信息化發展,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強防範事故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培訓和諮詢服務,參與電梯應急互助救援活動,提高行業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設和安裝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設計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建築結構,並提出電梯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井道、機房、底坑等建築結構以及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規定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意見,採購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電梯。
電梯交付使用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的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採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有關規範對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配置電梯的,應當在電梯機房中安裝空氣調節器。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在電梯機房中安裝空氣調節器。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宅、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房改善項目以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採購安裝電梯的,相關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保證電梯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電梯經改造、修理後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依法向電梯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日常巡查、運行值班、定期報檢、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保障應急救援通道安全暢通;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須知、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使用標誌等標識;
(三)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保持電梯廳、電梯門和轎廂內乾淨整潔,引導和監督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及時勸阻非正常使用電梯的行為;
(四)對電梯及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校驗,並作出記錄;
(五)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乾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光照度等環境要求;
(六)裝修電梯轎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不得改變轎廂、層門的結構;
(七)在電梯轎廂內安裝的廣告設施不得影響電梯的安全;
(八)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九)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將收取的電梯運行費專項用於電梯運行維護,並定期將費用收支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二十條 電梯發生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停用電梯,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
電梯停用時間十二小時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公示電梯停用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安全風險評估。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具有電梯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運行故障發生頻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安全風險評估由電梯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電梯安全風險評估單位應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電梯安全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參考,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存在爭議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共同商議,確定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自覺遵守安全注意事項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於停用狀態的電梯;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四)採用非安全手段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五)破壞電梯安全標識、救援標識、報警裝置、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六)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菸;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推動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鼓勵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
住宅小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避免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內。鼓勵住宅小區電梯加裝電動腳踏車智慧型阻車系統。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向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完整移交。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作業人員、設施設備,並在首次開展業務前,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分配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台賬號,完整錄入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指導維護保養單位將維護保養信息及時上傳。維護保養單位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畫;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單位的名稱、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內容、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
(三)現場作業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四)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檔案,如實記錄並長期保存;
(五)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並告知使用單位故障排除前停用電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確保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後,城區範圍在三十分鐘內,其他區域在一個小時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向電梯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電梯;
(二)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
(三)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遵守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定。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將從業資質、辦公場所、檢驗、檢測人員和檢驗、檢測工作等相關信息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二)從事電梯生產、經營;
(三)利用檢驗工作之便,故意刁難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四)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檢驗要求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時間,按期實施檢驗,並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電梯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並向電梯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完成檢驗、檢測工作後,應當按照規定將檢驗、檢測信息及時上傳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維護保養工作質量以及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等組織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運行故障發生頻率高的;
(三)兩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電梯安全智慧管理系統,歸集投訴舉報、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檢查等數據信息,定期分析電梯安全和應急處置情況,推進電梯安全智慧型化、信息化監管。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並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運用省特種設備安全智慧服務平台,組織、指揮、協調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條 電梯發生事故的,電梯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在接到事故報告五分鐘內,指令維護保養單位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第四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應急處置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工作質量情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八章四十八條,重點涉及電梯的建設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五大方面,並重點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要求構建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監督管理、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在使用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針對乘用人直接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在出現了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安全評估,為電梯更新、修理提供參考依據。
在維護保養方面,一是規定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我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度;二是根據實踐中維護保養不到位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情況,重點規定了維護保養單位的相應責任;三是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危及電梯使用安全情形時,應當採取的措施;四是對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明確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的要求。
《辦法》還明確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對電梯使用、維保單位以及檢驗、檢測單位的檢查納入年度檢查計畫,每年向社會發布電梯安全狀況報告,並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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