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宿遷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8日宿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安全、重點場所房屋和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鑑定、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等管理活動。
房屋附屬的消防、電梯、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相關設施設備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軍事設施、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規範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加強監管執法,健全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明確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專門工作人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格線化巡查和報告制度,做好職責範圍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根據授權或者委託組織開展相關事故調查處理,依據有關規定,協調解決房屋安全生產領域重大事故隱患。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市、縣中心城區範圍內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台、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等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建設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等監管行業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其主管的學校、幼稚園和教育部門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等單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婚姻登記機構、救助機構、殯葬機構等單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場所、衛生學校等單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農村土地上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和農村宅基地選址安全監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工作,配合做好農村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相關經費。
發展改革、行政審批、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管、民族宗教、商務、體育、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經費投入,確保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設、房屋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主體責任意識和房屋安全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或者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機制,向社會公開舉報和投訴的受理方式,為社會公眾監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投訴和舉報後,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受理並進行查處,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給當事人;對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轉送相關行政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城鄉房屋救助保險機制,通過直接為城鄉居民購買住房安全類商業保險或者給予保險補貼等方式,加強房屋安全管理。
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投保房屋安全類商業保險。
第十條 本市實行特殊困難家庭房屋安全管理應急救助制度。特殊困難家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力支付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安全費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申請房屋安全救助資金。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護、修繕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實施房屋裝飾裝修、改建、擴建、改造等活動;
(四)按照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對鑑定為危險的房屋及時治理、解危;
(五)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六)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是房屋實際使用人的,應當告知房屋實際使用人房屋用途、主體承重結構和結構改造情況等事項,明確房屋實際使用人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監督房屋實際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
第十三條 通過房屋租賃、借用、設有居住權、徵用等方式享有房屋使用權的,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人未合理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安全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現裂縫、變形、腐蝕、沉降、建築幕牆或者外牆外保溫系統脫落等險情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配合做好房屋檢查、維護、安全鑑定和危險治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房屋共有部分實行委託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檢查、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未委託物業服務人管理或者委託管理約定不明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用途、結構類型、使用年限等情況,對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房屋遭遇颱風、暴雨、冰雹、大雪等極端天氣,可能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還應當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人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定。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審定意見,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准手續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相關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七條 房屋裝飾裝修、改建、擴建或者改造,依法需要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基礎、梁、柱、樓板、牆體(戶內填充牆除外)等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構件;
(三)開挖房屋底層地面、降低房屋地坪標高或者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
(四)擅自拆改電梯、消防、抗震等涉及安全相關設施設備;
(五)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層或樓(屋)面荷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現場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勸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對勸阻無效或者安全危害已經發生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條 對城市房屋進行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城市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衛生健康、民政、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民族宗教、商務、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公共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使用安全進行檢查或者抽查,對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採取安全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加強轄區範圍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排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城鄉自建房用於生產經營或者改造為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提供建築安全評估(鑑定)意見或者報告。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核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處置。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負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安全鑑定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加強房屋安全鑑定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出現明顯異常情況的;
(二)房屋遭遇颱風、洪澇、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或者遭遇火災、爆炸等事故損壞,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城鄉自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或者改造為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
(五)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其他情形。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公共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安全鑑定,鑑定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六條 鑑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鑑定,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三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 鑑定單位應當及時將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告知鑑定委託人。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告知鑑定委託人,並告知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危險房屋治理的責任主體,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結合隱患產生部位、嚴重程度以及房屋使用環境等情況,採取應急防範、維修加固、減少荷載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採取治理措施的,危險房屋相鄰權利人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且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根據鑑定報告意見採取措施的,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危險房屋在治理、解危之前,不得用於生產生活。
危險房屋在治理、解危期間,應當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識,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他人進入或者靠近。
第三十條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怠於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房屋所在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者採取其它應急防範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搶險隊伍,備足應急搶險物資;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二條 房屋出現重大險情後,房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
(二)封鎖危險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劃定警戒區域,實行臨時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
(四)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和督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聯合執法機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查處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採取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情況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依法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宿遷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4〕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宿遷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是2022年宿遷市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已於2022年12月2日經宿遷市人民政府六屆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房屋總量不斷增加,由於違規裝飾裝修現象嚴重、舊房年久失修等原因,導致房屋安全隱患增多,房屋安全事故頻發。2020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加強既有建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25號),明確要求儘快完善既有建築安全管理地方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既有建築安全管理的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同時要求各市結合地方實際儘快落實相關工作,儘快發布施行,並爭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為落實好上級有關檔案要求,市住建局於2022年3月啟動《辦法》編制工作,先後組織房屋安全管理有關單位召開座談會3次,多次與省住建廳相關處室溝通對接,並分別赴泰州市、南京市等地進行實地調研;5月、6月召開專家論證會、立法聽證會,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界人士、相關行業代表及立法專家、市直有關單位和各縣(區)的意見和建議,共收集修改意見16條,全部吸收採納。9月,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10月,再次徵求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意見。2022年12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六屆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
《辦法》共三十八條,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對原《宿遷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進行了拓展,將鄉鎮、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納入其中,進一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覆蓋範圍。
(二)明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責任
針對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過程中管理責任不明確、各方主體責任不清問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分別對市、縣(區)、鄉(鎮)各級政府和住建、應急、城管、教育、民政等條線主管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對相關工作進行了細化分工,建立了條塊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模式。
(三)明確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
為突出房屋所有權人的主體責任,《辦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條明確了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具體該承擔的職責進行了細化,對房屋承租人、物業服務單位的相關職責同步進行了明確,以便進一步釐清職責。
(四)明確房屋裝飾裝修相關要求
針對裝飾裝修過程中容易出現擅自拆改房屋主體結構,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難、監管難問題,《辦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條明確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房屋裝飾裝修的先行告知義務以及物業服務人就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的告知義務;同時,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准手續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相關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明確房屋裝飾裝修、改建、擴建或者改造過程中的具體禁止行為,依法需要辦理的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疏堵結合,進一步減少擅自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安全的行為。
(五)明確重點場所房屋使用要求
針對容易導致群體性災害的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安全管理問題,《辦法》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城鄉自建房用於生產經營或者改造為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提供建築安全評估(鑑定)意見或報告;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核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