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城市管線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管理,規範城市管線建設,保障城市管線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城市管線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通過:2021年10月29日
  • 批准時間:2021年12月2日
全文
(2021年10月29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線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線安全與維護
第四章 管線信息與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縣中心城區城市管線的規劃與建設、安全與維護、信息與檔案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管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有關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管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管線綜合協調機制的牽頭單位,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統籌管線和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負責管線建設的綜合驗收和檔案歸集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線的規劃和數據信息管理,統籌管線的空間布局和年度建設計畫,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管線檔案的歸集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電力、熱力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通信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水利、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管線安全運行。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管線安全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條 鼓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進管線信息化建設,提高管線集約利用與數位化、智慧型化、可視化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毀、侵占、破壞管線。
鼓勵舉報損毀、侵占、破壞管線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調查處理。
第二章 管線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各類管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各專業管線的空間布局、敷設方式、建設時序、保護範圍、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綜合管廊的建設區域和布局等內容。
第十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技術要求,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堅持集約利用空間,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生態環境等需求。
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園林綠化、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 各類專業管線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幹道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道路兩側綠化帶下;
(二)沿道路建設的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三)新建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四)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應當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一米外,排水管線末端應當設定支管檢查井;
(五)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定管線標識,高危管線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非金屬地下管線設定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六)附屬設施的設定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七)除特殊規定外,同一性質的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第十三條 依附既有橋樑規劃建設管線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徵詢橋樑主管單位意見。橋樑設計階段,橋樑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管線綜合規劃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
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綜合管廊。
舊城區應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軌道交通建設、舊城更新、河道治理、道路改建擴建等要求,統籌規劃綜合管廊。
第十五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管線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全部入廊,綜合管廊以外區域不得建設已規劃入廊的管線。
第十六條 除超過10千伏的電力管線外,新建管線不得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由於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管線的,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確定。
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的管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
(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四)與既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管線合併架設;
(五)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管線不超過兩個廊道,影響安全的除外。
既有架空管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逐步進行入地改造;因技術、安全等原因無法入地的,應當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七條 因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特定情況需要敷設臨時架空管線的,可以臨時敷設。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特定情況消除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架空管線。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規劃建設應當符合有關規劃條件,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許可手續;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管線工程涉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園林綠地、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和軍事設施、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事項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放線,並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符合規劃要求方可開工建設。
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合格單、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管線工程建設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管線綜合規劃,提出本行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時,應當聽取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產權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依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建設的管線,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不能同步敷設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暫緩敷設,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管位,路口應當預留管線過路通道。
第二十二條 依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同步建設管線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管線工程建設工期,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城市道路、軌道交通設計單位提供管線現狀資料;
(二)組織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對城市道路、軌道交通施工和管線施工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綜合,形成管線工程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工程設計綜合圖;
(三)施工前通知相關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配合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總量、規模和施工時間。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依法履行批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作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管線保護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各相關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共同做好施工保護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信息溝通機制。
第二十五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前對施工區域管線進行調查,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管線完整的現狀資料,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要求相關單位在設計和施工中採取措施保護既有管線;
(二)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同步施工時,服從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施工前編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線保護方案,報送主體工程建設單位,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相鄰管線安全;
(四)施工前通知相關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既有管線交底和監護工作;
(五)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地上管線工程基礎完工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六)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備案手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管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檔案時應當調查管線工程範圍內的管線現狀,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設計管線間距,不符合安全間距的,明確相應保護措施。設計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
第二十八條 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定現場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圍擋,向社會公示施工信息;
(二)按照現場放線、工程設計檔案、技術規範、操作規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發現不明管線、管線未標註或者標註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況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施工中損壞管線的,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通知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
(五)涉及橋樑的,按照橋樑安全保護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方案施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全程監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現管線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契約約定質量要求的,報告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二)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保護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三)發現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的,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四)發現存在管線事故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報告管線工程建設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管線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三章 管線安全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和組織實施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管線安全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城市公共空間治理等工作,逐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材質落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老舊管線進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管線安全監管職責,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專項應急預案;
(二)指導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督促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定期排查影響管線安全和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
(四)定期檢查、考核評估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運行維護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強管線維護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二)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如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管線進行重點監測,保證其安全運行;
(四)定期排查、及時消除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制定現場處置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管線周邊工程施工前,對既有管線敷設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設單位進行現場和書面交底,可能影響管線安全的,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管線進行監護;
(七)配合相關單位開展老舊管線更新改造和管線普查、補測補繪;
(八)宣傳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綜合管廊的管理工作。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其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管廊的管線維護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負責。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統籌安排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開展巡查、養護、更換和專業維修。
第三十八條 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時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補辦批准手續。
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城市綠地或者遷移、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施工,並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備案。
第三十九條 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在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廢棄管線;暫時無法清除的,應當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明確斷開點位,並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併予以清除。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擅自占用、接駁、非法挪移管線;
(三)損壞、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管線標識;
(四)種植危及管線安全的深根或高大植物;
(五)在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一條 管線出現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修,並及時向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第四章 管線信息與檔案
第四十二條 管線信息管理應當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關規定。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管線數據信息標準,建立管線信息共建共享、動態更新機制。
第四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管線普查、補測補繪、竣工測量成果以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報送的管線數據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
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統一的數據標準建立與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相連線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並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匯交管線數據信息。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搶修以及廢棄管線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自竣工測量完成或者管線廢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管線信息,並對管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檔案資料。
第四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利用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管線檔案、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在使用管線檔案、信息數據過程中,使用人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報告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未依法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或者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未依法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工程未經驗線,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管線工程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對暫時無法清除的廢棄管線,沒有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信息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等單位用地紅線範圍內的自用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與檔案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專用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市、縣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的管線工程建設可以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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