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菏澤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菏澤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已於2023年10月27日經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24年1月1日起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運行管理,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政策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範地下管線建設行為,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心城區範圍內道路、橋樑、隧道等線性市政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 (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地下綜合管廊、管溝及其相關設施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管理,建立地下管線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等相關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以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城管、水務、應急、行政審批服務、人民防空等
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魯西新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管線建設納入年度城建計畫,將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地下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對地下管線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等工作實施行業監管,並組織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其所有管線的建設、運行維護、質量和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八條 鼓勵、支持開展地下管線科技研發和創新,鼓勵在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應急防災等工作中廣泛套用智慧型化監測技術。推廣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和新區建設,應當推廣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地下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要求,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規劃、設計,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 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配套管線以及原有架空線路(110KV以下電力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隨城市道路建設同步敷設入地,推行同類管線合併建設機制;
(三) 新建管線避讓已建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徑管線避讓大口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的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的管線;
(四) 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垂直淨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淨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與道路、橋樑、隧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可以與主體工程一併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通信基礎設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綠地、文物保護區域、人民防空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地下管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無現狀資料或者現狀資料不全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探測,形成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專項設計,兩類以上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與道路、橋樑、隧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地下管線工程專項設計,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走向、埋深等進行管線三維測繪定位,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覆土前未進行竣工測量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線工程控制點進行開挖,補測補錄地下管線工程數據。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按照原貌恢復到位,並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手續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橋樑、隧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道路、橋樑、隧道等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在編制建設計畫時,提前告知相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同步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在建設前通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同步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內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內,不得開挖建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建設地下管線的,報市、縣 (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依法辦理建設施工許可。
第二十一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設管線設施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批准。嚴重影響交通出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交通管制、繞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示相關內容。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線施工單位發現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因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生路徑、埋深、長度等規劃指標變更事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及時將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且在廊內已預留地下管線位置的區域,預留地下管線應當全部入廊。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負責,接受本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巡查、維護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 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發現地下管線老化、破損、缺失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消除安全隱患;
(三)對生產和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四)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因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做好記錄,並同時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報告,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警井蓋的管理、巡查、維護、更新,並在音井蓋上標明權屬單位、警井用途和行業標誌。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登記廢棄管線。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在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拆除。
第三十條 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擅自占壓地下管線或者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 損壞、擅自占用、非法挪移、非法拆除地下管線:
(三)損壞、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地下管線安全標識:
(四)擅自在地下管線上方進行爆破、挖掘、取士等作業:
(五)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
(六)種植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深根植物: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縣 (區) 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並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信息系統管理制度,保持地下管線數據的現勢性。
地下管線各行業主管部門、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區)地下管線信息技術規程和標準要求,建立和維護專業管線信息系統,與市、縣(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按共建共享。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並按照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需要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資料,工程檔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市地形圖、普查、補測補繪成果等信息數據,並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和有關資料向城建欄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六條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查閱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未申請規劃驗線或者規劃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程檔案資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狗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地下管線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6日,《菏澤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召開,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條例》制定背景和過程
地下管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城市“生命線”。近年來,隨著菏澤市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地下管線建設速度不斷加快,規模日漸龐大,種類越來越複雜,地下管線管理方面的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目前,地下管線管理主要依據相關法規中涉及的內容和國務院、住建部的相關檔案,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規範,從地下管線的複雜性、專業性和統籌管理的整體性看,難以適應現實及長遠的需要。
為切實加強我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現代化城市建設質量,今年年初,《條例》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畫審議項目,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司法局共同組建立法工作專班,在對我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10月27日,市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了《條例》。
《條例》主要內容和總體思路
《條例》共7章43條,內容涵蓋立法目的、政府及部門職責、規劃、建設、運行、法律責任等內容。依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的地下管線管理內容和國務院、住建部的相關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地下管線管理實際和需求,以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為核心目標,按照“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工作思路,重點圍繞理順地下管線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解決馬路“拉鏈”、提高檔案信息歸集率等突出問題,將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完善、強化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保障、檔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範,力爭使地下管線各個環節有法可依;堅持改革創新,體現前瞻性和全面性,借鑑外地先進經驗,突出我市特色。
《條例》的貫徹實施
學習宣傳是貫徹實施《條例》的前提和首要環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將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認真學習、廣泛宣傳《條例》,讓《條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市、縣區人民政府將結合實際,抓緊出台相配套的具體措施,完善相關政策;各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真正落到實處。市人大常委會將通過聽取政府關於《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匯報,組織開展專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形式,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確保《條例》有效地貫徹好、落實好、實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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