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是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中心城區、縣城(市區)、鎮區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編制、審批、許可、驗線、核實、歸檔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各種管線、綜合管廊及相關的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地下管線)。
軍事、鐵路專用地下管線規劃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及其檔案業務信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公共資源經營的監管工作。
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具有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負責對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管線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線規劃的嚴格實施。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審批
第六條地下管線規劃包括:
(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二)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三)城市道路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四)專項工程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五)城市綜合管廊規劃。
第七條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城市綜合管廊規劃由市、縣(市)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地下管線規劃由建設單位委託編制。
第八條統籌地下各類設施、管線布局,原則上不允許在中心城區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滿足標準規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過程中管線存在實際交叉的,應遵循有壓力管道避讓無壓力管道原則。
第九條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納入各類城市規劃審批內容。城市綜合管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城市道路規劃中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及各種管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工程中的地下管線規劃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修改地下管線規劃,應當符合法定情形,按照法定程式執行。
第十條地下管線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專家諮詢會等方式徵求專家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地下管線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展示場所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章規劃許可和變更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報表、標明擬選址位置的項目區點陣圖和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級以上政府的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持土地使用相關證明、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與道路、橋涵等建設項目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道路刨掘手續。
第十三條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與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契約書》,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變更後的市政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按法定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規劃核實和歸檔
第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開挖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驗線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測繪單位進行驗線,根據測繪單位出具的驗線報告,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驗線確認書,建設單位方可開工。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測繪單位對該工程進行竣工規劃勘驗,並出具竣工勘驗測繪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經審核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第十七條管線建設單位應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檔案。
地下管線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八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維護、更新和動態管理,並實行資源共享。
地下管線產權、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存儲、動態更新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數據要求,並採用定期補測補繪的方式及時更新地下管線數據。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採用竣工測繪的方式更新數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並對管線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工業區、物流倉儲區、道路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綠地廣場等建設工程時,建設單位應到城建檔案館(室)獲取該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不明或者不齊全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測繪單位進行探測,查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並將探測結果及時報送城建檔案館(室)。
第二十一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開發利用和保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具有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具有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城建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未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管線信息數據或者報送的數據不準確,導致其他單位在施工中損毀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核發施工許可證或道路刨掘手續,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鄉村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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