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14日淄博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12年8月22日公布,自2012年9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淄博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8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9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劃管理,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建設管理,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附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長輸、工業等管線和地下管線綜合管廊以及與地下管線相關的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綜合管理、分工負責、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綜合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住建、水利、規劃、安監、公用事業、質監、油區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地下管線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做好地下管線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其所有的地下管線安全負責,建立地下管線巡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預案,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對在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縣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法律法規對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到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範圍內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城市主幹道下應當優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及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埋入地下;
(三)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自流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淨距、垂直淨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淨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擬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計畫,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組織實施。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工程建設的有關檔案資料,到專業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取得審查合格書後到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有關單位對地下管線綜合平面圖進行會簽。綜合平面圖會簽時,建設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並組織相關地下管線有關單位進行現場詳查。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和監督。
涉及軍事管理區外的軍事專用地下管線,應當邀請有關軍事單位參加地下管線綜合平面圖會簽。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並與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簽訂地下管線檔案移交契約。
新建住宅小區、各類園區和公共建築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查驗區域內的地下管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地下管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三)聯合會簽的地下管線綜合平面圖;
(四)施工區域內的地下管線詳查資料;
(五)施工中標備案通知書;
(六)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七)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監理契約;
(八)保證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定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並派專人進行監護;
(二)按照技術規範和經批准的位置、範圍、管徑、材質、工藝、時間段等有關要求組織施工,設定管線;
(三)埋設非金屬地下管線和高危地下管線時應當設定金屬標識或者信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應當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及時向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報告。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查明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並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補測補繪。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對毗鄰地下管線造成損壞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或者處置。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覆土前和建設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聲像資料製作,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工程測繪,將形成的數據檔案和工程測繪圖報送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未進行聲像製作和工程測繪的,由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委託進行聲像製作、測繪,相關費用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聲像製作、測繪、探測費用納入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工程檔案合格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到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備案。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歸集地下管線信息資源,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信息子系統,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並對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地下管線的普查。地下管線的普查和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服務。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報建手續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 埋設非金屬地下管線和高危地下管線未設定金屬標識或者信標的;
(二) 在建設過程中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未及時報告的;
(三) 未經測繪將地下管線覆土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未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和工業企業內的地下管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22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