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蚌埠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是蚌埠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路燈、廣播電視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線、軍事專用管線、輸油管道、危險化學品管道等建設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地下管線的統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信息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人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
市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負責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線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七條 鼓勵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提升地下管線質量,延長地下管線使用年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對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軌道交通、人民防空等規劃相銜接。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機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道路建設地下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除特殊規定外,同類地下管線應當合併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進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線避讓已建成的地下管線,臨時地下管線避讓永久地下管線,非主要地下管線避讓主要地下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五)臨城市道路的建築,其專用地下管線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程式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取得相關區域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後進行工程設計;未取得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不得組織工程設計和施工。
既有地下管線分布複雜或者現狀資料不符合地下管線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探測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從事地下管線規劃編制和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規範進行設計。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並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管線單位,根據城市地下管線的專項規劃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定期將年度建設計畫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設計畫統籌安排,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隨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其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管線單位,並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行跟蹤測繪,並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進行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單位應當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
進行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並且向測繪單位提供準確的實際竣工圖;採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應當同步布設電子標誌器、金屬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道路挖掘等審批手續。
地下管線突發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時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條 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既有地下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既有地下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
對於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範。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並明確維護管理單位。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的,在確定位置後,方可施工;
(二)發現不明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告知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環衛、交通等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記錄,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四)地下管線建設時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要求,同時設定地下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實行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平台互聯互通,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地下管線的監測,做好事故防範、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
新建地下管線應安裝監測感測設備,並納入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系統。
第二十四條 管線單位負責各自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和維護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設定安全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
(三)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隱患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工程施工可能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的,在接到建設單位通知後,指定專人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五)建立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信息更新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施工等審批手續。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隱患,並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權屬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接駁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在地下管道、井室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濁水,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信息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實現地下管線信息共享。
管線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各自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納入城市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區域內管理的道路、街巷的地下管線進行統籌管理,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等信息交付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機構,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更新。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後十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覆土前的地下管線測量數據報送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機構,實現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數據更新。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檔案資料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眾提供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查閱和諮詢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穩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具備條件的應優先建設綜合管溝。
加強對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建設資金的統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第三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專項規劃。
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對未來基礎設施容量、地下管線進入管廊、管溝敷設和引出支線的需求,為地下管線進入管廊、管溝敷設預留空間容量和接口。
管線單位應當將所屬專業地下管線進入管廊、管溝的敷設要求及時告知綜合管廊或者綜合管溝經營單位。
第三十四條 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的建設應當滿足規劃設計的要求,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確保各類進入管廊、管溝的管線安全、有序、高效、節能地建設和運行。
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 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應當集中管理、統一運營和維護。綜合管廊或者綜合管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確保進入管廊、管溝的管線運行安全。
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經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和綜合管溝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各管線單位負責所屬進入管廊、管溝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個人等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市市區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地下管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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