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9日印發蕪湖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下管線建設行為,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和檔案信息、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鋪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協調解決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各方聯動的工作機制。
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區域內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是地下管線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統籌協調和信息化建設,以及綜合管廊運營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排水、照明管線的行業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供水、燃氣管線的行業管理,負責地下管線建設期(含遷改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通信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數據資源管理部門配合協調運營商按要求推進通信地下管線建設;做好工業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交通信號和視頻監控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
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廣播電視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供電、能源管線的行業管理。
財政、應急、市場監管、國有資產、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遵循集約、共享和安全的理念,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技研發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套用。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和維護資金。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落實資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網建設改造。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管線安全意識。
鼓勵社會組織、單位和公眾對發現的地下管線安全隱患信息及時向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或權屬單位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交通、水利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各類管線專業規劃。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依法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涉及鐵路、橋樑、河道、綠地、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區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工作時,應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申請規劃核實。依附於道路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統一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管線專業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結合本單位建設需求,編制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
未納入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而確需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建設審批程式後實施。
第十四條 依附於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合理安排建設時序,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及遷改項目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確需占用或開挖既有市政道路、拆除既有人防工程設施的、占用城市綠地、砍伐城市樹木和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因新(改、擴)建城市基礎設施,需要遷改現有地下管線的,原則上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滿足同等功能需要實施。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線權屬單位就管線遷改事項協商一致, 明確雙方在管線遷改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建設區域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提供給設計和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以及地下管線分布複雜或不符合現狀資料的,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市城市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組織各管線權屬單位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由管線權屬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及時將測量的資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取得相關區域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後進行工程設計;未取得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不得組織工程設計和施工。
既有地下管線分布複雜或者現狀資料不符合地下管線現狀的,建設單位可以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探測,避免盲目進行地面開挖作業。
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危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定,明確安全保障措施。
對於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召集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審批要求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地下管線建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更施工圖設計方案的,應當依法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並將符合蕪湖市城市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質量要求的管線竣工測量資料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地下管線測量工作成果進行跟蹤檢查、校驗。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相關建設工程歸檔技術標準的要求。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四章 運行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平台,整合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安全運行監測系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對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監控,形成市、縣互聯互通、協同協作的城市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體系。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管線權屬單位、管理或使用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下列要求做好本單位管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一)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全面監控地下管線的運行狀況;
(二)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按照規定配套完善安全檢測及應急裝備,定期進行監測、維修,強化監督預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根據有關標準要求準確、完整地設定地下管線的地面標識;
(五)按專業規範要求管理電力等具有危險的管線;
(六)及時處理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和隱患;
(七)及時修復和更換破損的檢查井和井蓋等管線附屬設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計畫,並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改造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有序推進城市地下老舊管線改造工作。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設計使用年限和運行狀態,對老舊地下管線進行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或變更管線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規劃、建設相關審批手續。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隱患,並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門。
更改、報廢、漏測的地下管線,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權屬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發生嚴重故障或出現安全緊急狀況時,管線權屬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按相關規定報送事件信息,同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和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管線權屬單位先期處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態發展的,應當報請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地下管線應急處置和修復工作完成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修復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占用、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一條 對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綜合管廊中預留位置的管線,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對於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施工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不予辦理有關許可審批。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管廊的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管線外,不得重複建設管線。
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需要,結合管線改造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內。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入廊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三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穩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片區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費用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根據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綜合管廊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及規範要求,建立健全運營維護制度,負責綜合管廊日常值班、巡查、監測等管理工作,對綜合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發現並制止影響綜合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確保全全;
(二)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線入廊服務,便利入廊管線的建設和日常維護與安全管理;
(三)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安裝要求等內容;
(四)保持綜合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五)負責綜合管廊設施設備的保潔、保養、維修、檢測等維護工作,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六)維護廊內秩序和作業安全,加強廊內消防、用電等安全管理;
(七)制定綜合管廊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演練,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及時採取緊急措施並通知入廊管線單位;
(八)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其他職責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入廊管線的鋪設和拆除,並依據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入廊手續和交納有關費用;
(二)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時間、地點、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三)接受並配合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現場管理;
(四)節約使用綜合管廊空間資源,及時拆除廢棄管線;
(五)制定入廊管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演練,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制定施工方案,提前申請並嚴格執行消防要求,發生險情時及時通知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和其他入廊管線單位,並採取緊急措施;
(六)嚴格執行管線使用和維護的相關安全技術規程,在管廊內施工時,根據相關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如造成管廊設施損壞或第三方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運行應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入廊管線單位建立綜合管廊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
第三十七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消防、供電、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與報警等附屬設施和智慧型安全監測系統,提高智慧型化監控管理水平,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並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動態更新、即時交換和共建共享機制。
管線單位應當建立和維護本專業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平台信息互通。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收集的管線竣工測量信息,應當與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共享。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數據三十日內完成審核校驗,並將管線竣工測量數據錄入市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定期開展對缺漏的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更新相關道路帶狀地形圖等數據。
第四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存儲、管理和使用。
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壓)、挖掘、拆除、改動、遷移、損壞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盜竊地下管線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城市管理部門、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通報相關信用管理部門,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國防和軍隊地下管線執行國家國防和軍用設施保護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轄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蕪湖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一)決策背景
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的“生命線”,對維持城市正常功能,保障城市高效率、高質量運轉,保證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蕪湖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地下管線數量不斷增加,其重要作用也將進一步凸顯。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研究制定地下管線綜合管理方面的法規。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出台相應的規範性檔案,使我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十分必要。
(二)決策依據
《管理辦法》的起草依據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和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7]2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借鑑了合肥、武漢、重慶、長沙等地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指導意見》的需要。《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研究制訂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等方面法規,健全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應急防災等方面的配套規章,故有必要制定本《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使地下管線方面的工作有序開展;
二是明確了政府各部門在地下管線方面的管理職責,為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了政策依據。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管理辦法》由市城管局牽頭組織起草,充分徵求各單位意見,結合我市實際,修改完善後形成《蕪湖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送審稿)》,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於2021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通過《管理辦法》的頒布執行,規範本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等行為,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數據更新以及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正常運行。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八章四十八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做出了說明,並對“地下管線”的概念進行定義:“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鋪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同時明確了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以及各相關單位的職責。
第二章規劃管理,主要明確了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牽頭部門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示了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審批的相關注意事項。第九條規定: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涉及鐵路、橋樑、河道、綠地、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區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工作時,應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等。
第三章建設管理,主要對地下管線建設計畫的編制、建設時序、相關許可手續及施工中可能遇到問題的處理流程做出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編制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明確了地下管線竣工測量、資料移交的相關要求,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並將符合蕪湖市城市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質量要求的管線竣工測量資料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地下管線測量工作成果進行跟蹤檢查、校驗;第二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相關建設工程歸檔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四章運行與安全管理,主要明確地下管線行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責任,第二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管線權屬單位、管理或使用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義務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同時對廢棄及權屬不明地下管線的處理,以及地下管線發生嚴重故障或出現安全緊急狀況時處置流程做出規定,列出了七條禁止的、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有危害的行為。
第五章綜合管廊,通過單列一章,對綜合管廊這一地下管線特殊形態的規劃、建設、運維管理及入廊費用的收取原則做出規定,其中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維管理與其他地下管線相近。關於入廊費用,第三十三條規定:“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費用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根據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確定”。
第六章信息管理,主要明確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收集、管理與共享機制。第三十八條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並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動態更新、即時交換和共建共享機制”;第四十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按照與上位法不重複的原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照情況由相關部門做出相應處理。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國防管線按照國家國防和軍用設施保護有關規定管理,說明了《管理辦法》的制定機關、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六、創新舉措
(一)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的“生命線”,通過明確地下管線數據的收集、管理和共享、使用機制,使“生命線”安全從源頭上得到治理,保障人民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二)我市綜合管廊的建設正處於起步階段,通過單列一章,規定了綜合管廊的規劃要求、運營維護等管理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綜合管廊。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管理職責
《管理辦法》規定了各政府部門在地下管線方面的管理職責,明確了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主體責任。
(二)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對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行為的法律責任給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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